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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食堂费用的涉税分析(2010-01-1809:56:16)转载标签:食堂费成本列支福利费“外包”税务风险计税凭证财经分类:专业视角——专栏采访问:郭老师您好,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问到,关于单位自设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您能否给解读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务问题;以及其中的部分核算内容没有发票所造成的成本列支问题;如果有好的建议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答:好的,现在就食堂费用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一下分析,供大家参考。当今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性的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而不去关注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问:您能举例说明有什么样的核算形式及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吗?答:好的。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1、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但有的公司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如:通过食堂给员工过节发放福利(分大米、油等);还有的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而这些项目或要代扣个税、或要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在此科目下核算。结果就出现了某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金融企业食堂账目时,发现该企业所消耗的牛奶量惊人,竟达到人均每天消耗10斤牛奶的情况(其实是为员工搞福利),结果被税务稽查人员“一网打尽’。2、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1)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交获取的发票入账,同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2)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由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除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外,同时可以对外经营。此食堂用房要计算房租,根据该餐饮企业所提供的工作餐花费的金额,与此房租相抵后的余额多退少补。问:该如何理解公司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及福利费科目和税务问题有那些?答: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其关键所在是,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上述公司结算的对象是餐饮企业,而非原材料供应商。我的理解是: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核算中即应该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相关票据,还应该看到相关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这个无可厚非,但为了省事采取这种一张支票结账的方式来简单的完成是有税务风险的。若双方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也就是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相对的税务风险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因为它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所以简单用顶帐的方式也是有税务风险的。问:公司食堂购买原料的票据不一定都是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吗?答:在一些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将食堂的所谓不合规票据全部换成发票,其实这种做法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就食堂本身而言,其所购买的商品不一定均在有税务所的农贸市场,它采取的是就近购买的原则,甚至有可能购买来自于当地农民地里的农产品。这种交易也可能是农民直接把菜送到食堂,你让他去当地税务所将这些不能作为计税凭证的票据换成发票,税务机关只能根据食堂相关人员的口述来开具发票,因为他们也没有看到食堂到底进了多少货、什么货。如果这个事实是食堂捏造的,而税务机关又没有进行相应的核实,就据此换开发票,形成所谓的税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准确性也有待于商榷。我的理解是:本着所得税“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食堂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够商品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可以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问:关于食堂的相关费用的税务政策的把握,您有什么好的建议。答:在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前,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并研究一下《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中我摘录的有关公司食堂费用的具体条款:“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上述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明确,任何形式的变通和所谓的税务筹划都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正确核算食堂费用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内部职工食堂,其所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有真实的反映和完整的证据和记录,食堂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满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就餐需要。所以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所带来的税务风险都是存在的。深度解析:通讯费里的税收政策(2009-11-1109:39:09)转载标签:通讯费分类:专业视角税收政策涉税风险节税税收筹划《纳税》杂志财经——在《纳税》杂志开辟专栏问:郭老师您好,您作为中国涉税处理策划理论的先锋人物,独创税收政策灵活应对理论,被业界誉为:“以思想者的高度,将实战经验予以智慧凝结的实战派策划大师”,我们有很多热点问题要向您请教,想听听您的意见。答:你过奖了,随着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情况出现,纳税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来理解运用税务政策,这其中既有机遇又有风险。我所做的工作无非就是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纳税人灵活处理涉税问题,降低涉税风险。问:今天我们想就通讯费的征税问题向您请教,请问郭老师,在企业直接发现金,而且人人有份,只不过额度不同的情况下,会产生哪些涉税问题?答:不论在会计科目上如何处理,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问:税总缪副司长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建议列支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您怎么看待此问题?答:通讯费或某些办公费用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形式来体现,没有节税的空间可以运用。虽然企业名目繁多的各项补贴都有它存在的道理和空间,但只要纳税人发放现金,不论是以何种名义发放,都会被税务机关视作工薪所得而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更多的认为若确属补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核算。若在福利费中进行核算,要注意不要因此而造成此科目的超支,这需要进行总体的思考和安排。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可能不被作为交纳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基数;若作为计税工资来对待,这样可以直接计入成本。不利之处是,有可能会被作为交纳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基数,从而增加成本。问:若采用通讯费发票按比例或限额报销呢?应该如何进行核算才能节税呢?答:税务机关的看法是,它属于福利与办公的混合费用,所以应划分清楚,分别核算。上网费、包月套餐也可以比照通讯费的做法来执行。可借鉴的做法如下:(1)当一个人用手机时,其所发生的通讯费的公与私是很难分清的,确定一个相应的比例,如:按照所发生通讯费的20%算做私人消费,就是税务机关内部所掌握的一个比例,这点从税务相关文件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2)采取核对电话清单确定报销额度;(3)根据岗位不同,分别规定报销比例。问:有的地区税务政策规定按每人每月几百元进行扣除,你怎样看这条规定呢?答: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个政策规定,而是当地税务机关为了征收方便而下达的一条“土政策”。若税务机关理解为公司全员扣除,则相当于变相加计扣除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因为对企业内部的一些人而言,他的通讯费主要是用于私人目的,你也给他几百元的扣除额,这样就背离了税法的基本原则。若税务机关理解为,是针对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而报销通讯费的人群来制定的,那还是有道理的。但前提是,税务机关不能为了便于征收,而破坏了税收立法的原则。问:由于我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标准,有的是确定一个额度进行扣除;有的是确定一个比例扣除;还有的是全额征税。按照你的说法,虽然我们知道正确的做法,但我们也不想就此去得罪当地税务局,怎么办?答:建议你们把类似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如:私车公用补贴等,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统一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由他们从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执行。一是,在公司内部统一按照比例报销,并备有与之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依据,然后与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沟通,取得支持;二是,顺应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在公司内部做统一规定。但这样做的问题是,税务隐患较大。问:买电话卡送给客户,如何处理?答:若税务机关宽松点掌握,属业务招待费;若严格掌握,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且购买方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问:能不能总结一下关于通讯费税务扣除标准应如何把握?及今后的注意事项?答:“通讯费用的支出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具体为: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同时,数额的合理性也是需要被重点关注的。”(以上内容摘自税总“所得税释义”)所以,只要发生通讯费用与企业生产和经营直接相关,而且数量合理,并在严格的企业内控制度的保证下,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分别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或双方认为恰当的比例来计算扣除。若企业没有被税务局机关认可进行相关扣除,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薄弱或没有所导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当地的税务环境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能力有限所致,所以企业应该调查清楚,妥善应对。在判断、理解、执行税务政策时,你要知道正确的是什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当地税务环境和特点,以及此项政策与税务机关交涉时,会给公司总体的税务安全是否有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税务“潜规划”不是政策,税务管理员的口头答复只代表他个人意见,而不是税务稽查的意见。同时还要注意,税收筹划不是点子大王,只关注用发票去冲账,而不注意所报销费用的税务属性以及发票后面的证据链,这样的做法是存在风险的。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强,公司的税务经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是财务部门内部的一个岗位。公司内部很多重大的经营事项中的涉税业务的节税安排,需要由公司的总经理来亲自把握,如:通讯费用的报销制度有很多企业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掌控,财务部门的作用只起到审核单据并报销费用的作用。所以让财务这一个部门来完成公司相关人员通讯费的整体安排是不现实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把握要点(2010-01-2410:39:04)转载标签: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餐费涉税边界财经分类:专业视角——在《纳税》杂志开辟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各国的税务当局确实不好管,不仅中国不好管,在国际性上它也是个难题。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规定。为此我们就此问题与国内著名税务专家郭伟老师有了如下的对话:问: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真的是这样吗?答: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
本文标题:有关费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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