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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农林局农经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第二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社管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社监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三)重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五)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六)宅基地的分配;(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九)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十)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可在票据空白处注明。第十三条开立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笔1000元以上开支(工资除外)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对于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应附有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取得合法的正式票据,入账时须附有合同、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不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四章资金审批管理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第十六条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支出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联签人不得审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财务处理流程一般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村监会(监事会)审核并签字盖章→联签人审批→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审查付款→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第十七条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开支审批权限如下:1.单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须经联签人共同研究签批。2.单项单笔支出5000—50000元,须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后,联签人共同签批,入账时附村务联席会议会议记录。3.单项单笔支出50000元以上的事项,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联签人共同签批,入账时附社员代表会议记录。已签订协议的事项,付款按协议执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上述限额制订细则,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但不得突破上限。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如造成损失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平均负担。第十八条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产生的交通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具体事由并有相关村干部的证明签字,报销时需附正规车船费、住宿费发票,出县外办事或参加会议还需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申请或会议通知。县域内(本乡镇、街道以外)出差每人每天补贴60元(包括餐费、城区内车费),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每晚不得超过100元,报销时需附村务联席会议同意记录(在本乡镇、街道内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县外办事或参加会议,住宿费每晚不得超过240元,每人每天补贴140元(包括餐费、市内车费),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出县外办事要严格控制人数、时间。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租用车辆。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级组织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学习考察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严禁委托旅行社进行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社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外出学习考察方案,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填写《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出学习考察的报销费用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学习考察相关费用正规票据、社员代表会议决议,连同乡镇(街道)批准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一切费用自理。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加强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经费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报销手续与村级其他经费一样。应当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资产、资源、资金不得委托、挂靠或用变相手段以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的名义收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赞助款不得挂靠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收取。严禁以村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名义借村办公楼、宗祠落成之机大操大办、收受礼金。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范农村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支出。鼓励村级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但是不得举债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使用村集体资金开展做戏等文化娱乐活动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集体资金用于做戏的开支全年不得超过一定限额,限额标准由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金融机构、社会(个人)借款的,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同意后方可实施,讨论时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借款入账时附借款协议、会议记录及乡镇(街道)同意批复。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利率保护的规定,在同等利率下,应把非村干部的村民及社会(个人)列为优先借款对象。严禁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第二十五条严禁动用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村干部为任何人的工作调动、离任、退休、婚娶、乔迁、庆典及其他各种开业等所列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负。严禁以各种名义动用集体资金公款旅游。严禁动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第二十六条实物采购及产权交易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一)单项采购5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的。(二)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村级集体不动产出(转)让项目和其它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具体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对外出租、出(转)让;(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4)滩涂、养殖塘、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停车场、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5)其它应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以上收支款项入账时必须附合同。第二十七条规范村级工程招投标管理。(一)单项估算10万元以下工程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采取村级组织招投标,也可以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实施。(二)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三)符合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村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包清工等形式实施的,须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可
本文标题:关于某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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