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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023年体育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0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我们该如何写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2023年体育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0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体育案例分析报告【第一篇】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和架构理论,主要反映了我国转轨时期经济法制的现实情况,但在为经济法学科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导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顺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要求,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应当讨论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增加关于保护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的内容;经济法体系应当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为核心建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科体系中应当处于辅助地位。经济法根底理论的问题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度干预(调制、调理)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而需求“国度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定上,①这种理论常常无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在权在经济法研讨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度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根底上的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兴旺国度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2/37“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整取消市场,如今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根底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利肆意进犯私权益,是理想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假如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度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变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应用“国度干预”来为本人的既得利益寻觅借口,从而可能招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变革和宪政建立效劳,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在的法律的倾向。经济法根底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增加经济自在权的相关内容目前国内盛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普通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在权而干预经济,而宪规律是为了维护自在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维护经济自在权,避免政府干预经济权利的滥用,完成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在权的维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在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富权。财富权是不让别人运用一项资产的权益,以及运用、向别人出租或者出卖该资产的权益,因而财富权是一个权益束:具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买卖或让别人暂时运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3/37认财富权是划定一个维护我们免受压榨的私人范畴的第一步,私有财富是自在的根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益。⑥对私有财富权的供认是阻止或者避免国度政府强迫与独断的根本条件。第二、竞争自在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买卖时机的自在权;第三、职业自在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完毕职业的自在权益;第四、停业自在权,即个体有依据本人的意愿设立并运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在职业的自在,也有回绝违犯本人意愿设立并运营企业或者回绝从事本人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在。第五、迁移自在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寓居地的自在。第六、(经济)结社自在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参加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在,也有回绝参加本人不愿意参加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在。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益的直接规则,应当说我国《宪法》是供认和维护经济自在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则:“国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需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需供认最低水平的经济自在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则:“国度尊重和保证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在权。其次,20xx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则:“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富不受进犯。国度按照法律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财富权和继承权。国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律规则对公民的私有财富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富权对等维护提供了明白的宪法根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根本权益的规则都局部触及了经济4/37自在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则,其实也局部供认了经济自在权,由于劳动权属于职业自在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益国际条约》、《公民权益和政治权益条约》规则的根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在权。只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各种缘由,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在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践上局部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在权,因而经济法学根底理论应当强调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在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v^的法律界线。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位置目前我国比拟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著普通有如下特性: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普遍,表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中心位置。即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停止了阐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中心位置。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中心统帅,体系内部各局部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变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沛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肉体。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中心位置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实质上是关于国度经济次序的法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互相交往5/37的演化性过程。购置者们竞相获取触及购置的学问,供应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学问,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觅和实验新学问的行为形成很强的鼓励。由于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本人的私人财富,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担任。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好处:第一,竞争推进人们发现有价值的学问和信息,推进经济增长。第二,竞争可以抑止经济势力。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富一切者发起应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位置是不可应战的。第三,充沛的竞争有一定水平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沛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买卖时机的自在,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在。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平安。竞争经济可以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敏的价钱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而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维护。经济法实质上是关于国度经济次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经过市场价钱停止谐和的,而市场价钱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在地参与市场买卖的条件下产生的,因而,维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次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中心。从国际比拟的角度看,德国著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著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局部对根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停止阐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普通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次序(是中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富法。6/37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普通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富一切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触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方案或指导。显然在该著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中心的。由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树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中心是维持市场竞争次序,即国度对自在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障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停止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著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中心。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中心构建经济法体系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度的明显差别,固然有其客观缘由,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方案经济体制,在经济变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变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基本转变,权利依然过多地留在经济范畴,国度对经济的控制依然过多,从发作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中心位置,相反恰恰阐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中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根本法律规则,该法不只标准经济垄断行为,而且标准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变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变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7/37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中心。但该法目前依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未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根底理论之后,使维护自在公平竞争次序的竞争法处于普通经济法的中心位置。关于不能完整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络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能够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附属的特别经济法的位置。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应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制“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的是经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应的根本均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沛的应用,完成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完成“充沛就业”的平衡。财政政策手腕采取的详细方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效劳的购置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展社会保证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完成既定的经济目的(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完成充沛就业战争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理货币供应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践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方案经济之实的现象,曾经惹起了一些学者的留意。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位置8/37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则后,宏观调控成为了运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位置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以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中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践生活中宏观调控手腕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端重要的位置,因而,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中心位置。也有学者以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对等重要的法律位置。笔者以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位置。这是由于: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次序的构成和演化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德国的市场次序政策是比拟胜利的次序政策,其理论根底是自在次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根本倡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维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特别是培育和树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到达维护目的;②干预详细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结果。该理论以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迫权利促进和维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判态度。他们担忧,刺激经济开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支配会逐渐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动市场主体的行为形式。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腕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腕,实质上9/37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经过间接的手腕,处理短期的经济动摇问题,而不重点处理经济的长期开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效劳,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次序的构成和维护效劳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理想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沛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腕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腕),这与我国市场经济次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整转变,政府权利过多留在市场范畴有关。与西方国度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方案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途径依赖”,因而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践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常常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v^利直接干预、以至支配经济的办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进犯经济自在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变革的深化,宏观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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