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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1.掌握关税的分类,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计税依据的规定、关税的计算。2.理解关税的特点,关税的意义,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关税的税率适用,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3.了解关税的起源和发展,关税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特定减免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第一节关税概述5.1.1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政治权利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一般情况下,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当某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存在免征关税的自由贸易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在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免征关税,而对非同盟成员国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是对各同盟国来说,关境大于国境。关税概念中的货物是指因从事贸易行为而进出境的商品性物资,物品则是指由旅客和交通服务人员携带、以及个人邮递进出境的以自用为目的的非商品性物资。5.1.2关税的特点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对在境内流通的货物不征关税。这是关税与其他其他税种的主要区别。另外关税的征收环节是货物的进出口环节,一次征税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或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2.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关税只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因此,关税税则的制定、税率的高低,减免税等直接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贸易关系不仅反映简单经济关系,而且成为一种政治关系。常常成为国际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紧密相关,具有涉外性。3.关税的征收机构是海关。5.1.3关税的分类1.按征税对象的流向分类,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2.按征税目的分类,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3.按征收标准和征收方法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4.按征税性质分类,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5.按保护形式和程度分类,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5.1.4关税的作用1.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3.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4.筹集财政资金第二节纳税人和征税对象5.2.1关税的征税对象我国现行的关税是以《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本法规。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5.2.2关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节关税税则、税率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我国现行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类。5.3.1进口关税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5.3.2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5.3.3税率的运用5.3.4原产地规定第四节关税减免5.4.1法定减免税5.4.2特定减免税5.4.3临时减免税第五节关税的计算5.5.1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计征关税的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目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到岸价格是指货物的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公式表示如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费、保险和其他费用)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如下:“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④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⑤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以下列顺序估定完税价格:①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②倒扣价格方法。它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③计算价格估价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④其他合理估价方法。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①进口时须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②内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自的价格估定;③内销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④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⑤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制成品中扣除境内采购料件价格);⑥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2)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不含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含区内、库内发生的仓储、运输及相关费用)。(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5)暂时进境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价格。(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①租金方式支付,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估定价格。②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估定价格。③承租人一次缴纳税款,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价格。(7)留购进口货样,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估定价格。(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即原进口价格×(1-实际使用时间÷监管年限×12)。(9)其他方式进口货物(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价格。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核定(1)进口货物的运费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货价+运费)×(1+3‰)例如,某轿车厂某月从国外进口一批生产轿车用的发动机,买价800万元,发生境外运费80万元,支付卖方佣金20万元。则进口发动机的完税价格=(800+80+20)×(1+3‰)=902.7万元。(3)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的相关费用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不另行计入运费。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等。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①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核定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5.5.2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例5-1】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钢板10万吨,其成交价格为到岸价格120000美元。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买入价:100美元=6.26人民币元;卖出价:100美元=6.18人民币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5%。计算应征关税。当天外汇汇价为(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6.26+6.18)÷2=6.22(人民币元)完税价格=120000×6.22=746400(人民币元)关税税款=746400×15%=111960(人民币元)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例5-2】某公司进口美国产“蓝带”牌啤酒500箱,每箱24瓶,每瓶容积500毫升,到岸价格为3000美元。计算应纳关税(征税日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为1∶6,适用优惠税率为3元/升
本文标题:盖地国家税收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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