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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忍耐义务行政机关的忍耐义务摘要行政机关拥有公权力,但如果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可能会被滥用和偏离法治轨道,导致专横,滋生贪腐。本文认为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机关的要有一定的忍耐义务,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关键词行政机关忍耐理性比例原则一、行政机关的忍耐义务的理论根源(一)行政机关的目标――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为民)根据天赋人权的思想,特别是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及其政府所拥有的公权力是公民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后以契约的形式集合起来形成的,所以应当被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一方面,行政人员代表政府实施着对行政相对人及其相关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对权力的行驶又可以加以监督和提出批评,以求权力被用于维护公民权利的正确方向。《尚书》中说:“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忍耐是人类最伟大的品质之一。忍耐能够征服自己,还能最终征服别人。行政机关也是如此,因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在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过程,主要表现行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处理此关系时就会考验到行政人员的忍耐度。权力是发生在行政人员以及行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力量,所反映出来的是一种关系。用摩根索的话说:“权力是指支配他人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权力是一种关系,它包含了权力行使者和权力承受者的意志和行动。”所以,权力及权力的行使之中包含行政人员对自己的定位及对相对人的忍耐态度。(二)理性人的假定行政机关要有忍耐义务还出于对理性人假定的考虑,因为行政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因此要考虑到人本性的因素。理性人就是指一个比较稳定的偏好,在面临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偏好的人,理性人的假设意味着承认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本性,但是理性人并不必定是纯粹自私人,理性人可能是利己主义者,也可能是利他主义者,因为理性人受“利己性”和“理性”双重支配,其中利己性是根本,但又受理性的限制,理性人往往是从利己动机出发,客观上可能会利他。因此,利己是人的本性,既然我们不能改变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本性,我们就不能寄希望于会遇到利他主义这样一种小概率事件,我们的制度设计必须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政府作为公益代表,追求公益最大化应该是理性所在。但是政府是由人组成的,组成政府的公务人员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方面与市场主体并无二致,由此产生了集体目标与成员个人选择之间巨大的张力,要消弭这种张力,也必须将公务员视为理性人,通过一定的机制保证在公务员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二、行政机关忍耐义务在行政法比例原则中的具体体现比例原则源于德国19世纪警察法学,认为警察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限制人们的权利,其实质在于要求行政的方法与目的之间保持平衡,后扩展大行政法的各个领域,被称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皇冠原则”。行政权力对私人权益的影响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说在所有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必须选择最温和的手段,有一种忍耐的态度,法谚“勿以大炮轰小鸟”这是行政机关最低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难免会限制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会竭力反对,甚至会用暴力伤害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应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以阻止的形式控制事态的发展,什么是忍:“心上一把刀,流出一滴血”,要努力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忍辱负重,做一个文明执法的践行者,用实际行动维护公民的权益。三、行政机关如何做到忍耐义务的思考(一)内因行政机关怎样才能做到忍耐义务呢,关键靠内因,这要增强行政人员对行政权的认识程度,要深刻把握“行政为民”这一重要理念。现代的行政模式经历了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到服务行政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七届人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因此要增强服务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将新时代的服务行政观念根植于心,才能深刻影响行政行为,从而实现高效行政,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利。(二)外因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公权力,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会被滥用,就可能偏离法治轨道,导致专横,滋生贪腐,行政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所以要通过对行政人员的监督,来强化行政机关的忍耐义务。严抓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到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中,行政人员为什么做不到忍耐的义务,就是因为他们处于强势地位,垄断地位,没有人与他们竞争,就好比一个居民区,单独有一家饭店与有多家饭店互相竞争两种情形比较时,其饭菜的质量差别绝对不同。实行行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温**总理两大会议前做客新华网时正式表态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贪腐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在紧接着召开的全国两大会议上,许多代表委员建议,从立法上探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依法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贪腐,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文献:[1]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张树义.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3]张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本文标题:行政机关的忍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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