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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二章第二章税法要素和税法渊源体系►第一节税法要素的含义与种类►第二节税法行为规范►第三节税法基本原则►第四节税法渊源►第五节税法体系第一节税法要素的含义与种类一、税法要素(一)税法要素的含义税法要素是构成税法规范系统的相互独立并不可分割的个体或基本单位。(二)税法要素的种类1.税法定义性要素2.税法规则性要素3.税法原则性要素第二节税法行为规范一、税法行为规范的概念即税法规则性要素,是指税法规定征税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行为准则。二、税法行为规范的构成(一)税法主体(六)纳税期限(二)课税客体(七)纳税地点(三)税目和计税依据(四)税率(八)税收优惠(五)纳税环节(九)法律责任(一)税法主体►税法主体是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国家►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法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方面:单独纳税义务人和连带纳税义务人实质上的纳税义务人和形式上的纳税义务人►税法上,负有义务的主体并不都是纳税主体,还有其他,比如说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担保义务人负有担保税收债务履行的义务►主体的适用除外:不从事营利活动,具有公益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不承担税负。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持有纳税人收入并依法负有义务扣除应缴纳税款代为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和单位,主要有受托加工单位,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责任也是不同。(二)课税(征税)客体►课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关系到水源的开发和税收负担的调节等问题。►从范围上,课税客体包括标的物和行为。商品、劳务、财产、资源证券交易,车辆购置等等(三)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目和计税依据是对征税对象在质和量的方面的具体化。►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具体化,表明税收课征的广度。►一般来说,征税对象比较简单,明确的税种,如房产税,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性。►但对征税对象比较复杂的税种,将征税对象具体划分为若干税目,有利于明确征税对象的界限,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也便于操作。►另外,通过规定税目,对具体的征税对象进行归类,便于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不同的税率,可以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例如,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应税消费品,但消费品的种类繁多,到底对什么样的消费品进行征税?►因此我国税法采用了列举的方法把应税的消费品分为了14大类,则这14大类的消费品就是我国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的税目,而且根据各种消费品的具体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充分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确定税目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列举法和概括法►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或称税基,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情况:多数情况下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四)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比例。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法构成要素最基本:纳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在商品税领域应用得比较普遍►好处:便于税款的计算和征纳,有利于提高效率►不足:不利于保障公平►分类:►(1)统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1)统一比例税率►同一比例税率,又称“单一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所有的纳税人都按照相同的比例缴纳税款。(2)差别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个税种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比例,不同的纳税人或不同的应税品目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差别税率可细分为以下几种:►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产品大类或品种分别设计的税率。如我国消费税的税率,就是根据不同消费品分别设计不同税率。►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应税产品或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分别设计的税率。如我国营业税的税率,就是分行业来设计的税率。►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分别设计的税率。►D.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即在税法中只规定从低到高的统一比例幅度,实际执行时,由地方政府或征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的税率。►优点:1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税负比较均衡合理,具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有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2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缺点:比例税率的税收不能体现负担能力强者多征、负担能力弱者少征的原则负担与负担能力不相适应,,税收负担不尽合理,调节收入有局限性。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分类:按照税率累进依据不同,累进税率可以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额累:按征税对象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率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数分级累进。累进税率额累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率累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全额按照与之相应的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当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一级的税率征税。►纳税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且又是会出现税负的增加超过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只对超过部分按照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税。►实质上仅对高于低等级征税对象数量的部分适用相应的高税率,税负较轻,有利于体现公平精神,因而应用较广。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计与全额累进有什么区别?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对象是某种比率。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比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称“单位固定税率”,是按征税对象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例如:我国现行消费税在计算汽油的消费税是,以1元/升计算,即每生产销售一升的汽油需缴纳1元的消费税税款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六)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七)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即指纳税人应向何地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纳税地点关系到征税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第三节税法基本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分类(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税法基本原则是决定于税收分配规律和国家意志,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根本准则,它对各项税法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系统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分类(二)税法基本原则的分类1.税法公德性基本原则与税法政策性基本原则2.税法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税法程序性基本原则3.税法实质性基本原则与税法形式基本原则二、税法公德性基本原则(一)保障财政收入原则1.保障财政收入足额稳定2.保障财政收入的适度合理(二)税收公平原则1.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2.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三)税收法定原则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3.课税程序合法原则(四)维护国家权益原则(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国现实中的包税行为►河南省某市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搞活经济”,对外地人员来本市开办的企业实行税费优惠。2004年3月,该市政府与外地人员来本市开办的生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签订了税费承包协议。协议约定:2004年3月至12月,由该公司定额承包上缴税费13万元,但其中税、费各是多少并未分开。该市国税局根据生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核实,该公司实际应纳税额为18万元。该公司以税费年承包13万元为由拒绝缴纳应纳税款,欠税5万元。国税局向市政府指出了包税的违法性,要求其纠正,并对生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欠缴税款予以强制执行。►(问题)市政府与生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签订的税费承包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1、纳税义务在符合法定税法构成要素的条件下才成立,而包税则在纳税人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之时就通过协议的方式使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2、纳税义务的具体数额要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税基和税率来确定,而包税则通过协议的方式事先确定应纳税额,有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有可能增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现实中的情况多为减轻纳税义务)►3、税款的征收和管理属于征收机关的职权,而不属于政府的职权,政府不能代替征收机关行使职权。►本案中,国税局强制执行生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拒缴的税款,是完全合法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通过包税的形式事先确定承包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合法的。其违法之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税收法定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某公司将总部设在陕西咸阳,并在深圳设有子公司。在其内部交易中,货物购销占据极重要的地位,涉及从原料到产品等各种有形货物的买卖。长期以来,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做法如下:►(1)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出价格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得在低税率区的子公司利润增大,高税率区母公司利润减少,以此来减轻纳税义务。►(2)母公司利用掌握的国际营销网络操纵子公司产品的销路,低压或提高对子公司产品的收购价格。在利用子公司系统内的销售机构推销母公司产品时,则可以通过提高或压低回扣支付的形式,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从而影响子公司的纳税情况。►(3)在货物购销过程中,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4)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账、损失赔偿等,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以减轻纳税义务。1990年母公司亏损50万美元,深圳子公司实际盈利50万美元,两地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15%。外商利用转移定价把深圳子公司的盈利全部转到母公司弥补亏损,则双方利润均为零,整体税负比在两地同时进行纳税申报时低。►(问题)分析上述状况应如何处理?►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经济信息,需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专门评估。►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通过有关的票证获得相对人的经济信息,其具体纳税义务只能通过某种形式的估计来推算。三、税法政策性基本原则(一)税收效率原则1.经济效率2.行政效率(二)税法宏观调控原则(三)税法社会政策原则四、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立法2.保障税法体系的协调统一3.作为税法解释的依据4.克服税收成文法的缺陷,强化税法调整功能5.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第四节税法渊源一、税法渊源1.宪法2.税收法律3.税收行政法规4.税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税法解释6.国际税收条约、协议二、对我国现行税法渊源的分析1.宪法规定的涉税内容不全2.税法的基本制度应由法律规定3.税法行政解释问题第五节税法体系一、税收实体法1.流转税法(商品税法)2.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4.行为税与特
本文标题:税法第二章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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