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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4章_国际避税概论(朱青)
《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第4章国际避税概论4.1国际避税含义4.2国际避税地4.3转让定价本章学习要点:本章的主题是阐述国际避税的主要理论,核心问题是转让定价及其对跨国公司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是要掌握和理解以下的问题:1)掌握国际避税的概念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了解国际避税的成因;3)了解避税地与自由港的区别;4)了解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和特征;5)掌握转让定价的含义及其对跨国公司的作用。4.1国际避税含义4.1.1避税的含义4.1.2国际避税的含义4.1.3国际避税的成因4.1.1避税的含义—正当避税:也可称节税或税收筹划,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其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税收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依法性,是法律所鼓励的。—不当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通过其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特点是不违法,但与税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导向相违背。通常所说的避税是指后者。4.1什么是国际避税4.1.1避税的含义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实际上,在国外,“避税”(taxavoidance)与“税务筹划”(taxplanning)或“合法节税”(legaltaxsavings)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与避税相关的概念节税节税也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税收利益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以及综合性和专业性。节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税务上不应反对,而应予以保护。避税与节税主要的区别前者虽不违法,但有悖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而后者则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税收筹划称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期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获得合法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活动。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偷税偷税也称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是以非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偷税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诈性,所以也可称之为税收欺诈。偷税与节税相比,前者违反法律,后者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前者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隐瞒作假,后者则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漏税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非故意)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固然是无意识地少缴或不缴税款,但它仍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因为有意、无意往往是难以正确判断,偷税与漏税有时也难以界定。因此,漏税也称为非有意偷税。但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对确属漏税,即非有意偷税,应不属刑事裁决范围,而与故意偷税有所区别。一般应限期补缴税款(包括应付利息),不应处以罚金和追究刑事责任。即使通过法庭裁决,也应有区别对待。逃税(TaxEvasion)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就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逃税与偷税具有共性,即都有欺诈性、隐蔽性,都是有意为之,因而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逃税在操作上更具有直接性,是企图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达到逃避纳税,即不纳税的目的。各国对逃税一般都没有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是归入偷税范围,按偷税处罚。我国也不例外。骗税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即事先根本没有向国家缴过税或没有缴过那么多税,而从国库骗取了退税款的违法行为。骗税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采取聚会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均属抗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抗税行为。欠税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造成欠税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若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故意欠税;若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非故意欠税。前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后者是由于确实无款或没有足够的款按期缴纳税款。但不论故意欠税,还是非故意欠税,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单选】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称为()。A.偷税B.节税C.避税D.逃税C避税与偷税的联系与区别避税偷税相同点二者都属纳税人有意采取的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不同点①本质区别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纳税②是否违反税法不直接违反税法,形式上仍是一种合法行为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③是否会受法律制裁不构成犯罪,不受法律的制裁违反税法且往往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此行为将受法律制裁(拘役或监禁)避税的特征分析:避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特征有:避税的特征(1)非违法性。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于逃税与节税之间,属于“非违法”性质。(2)策划性。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策划性。(3)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4)规范性。避税者的行为较为规范,往往是依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4.1什么是国际避税面对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权利”或“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化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多选】下列国家中,在法律上引入了“滥用法律”或者与之类似的概念以应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的有()A.德国B.中国C.澳大利亚D.阿根廷ABCD避税举例:尽量搞职工福利目前人们所能接触到最多的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关于“合理避税”的提法可谓五花八门,而其实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雇佣单位变相增加员工福利待遇而降低员工的纳税起征点,继而达到合理避税、增加员工收入的目的。比如:把职工的取暖费以公司的名义解决、给职工发实物福利等等,也就是说不以货币的形式发给职工,但要符合规定,也就是国家规定。多搞福利就是合法避税的办法。但不能大量发购物券等,这就是违法的了!4.1什么是国际避税4.1.2国际避税含义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国际避税是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它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一种违法行为。()N4.1什么是国际避税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把握:1.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2.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国际避税国内避税所规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还包括所得来源国仅为居住国的纳税义务避税载体纳税人从事一些跨境活动;纳税人跨境流动;纳税人的资金或财产转移出本国不通过跨国活动避税途径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涉外税法与国际税法的漏洞通过本国税法漏洞避税目的纳税人为减少其全球的总税负纳税人仅为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1)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的区别(2)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的区别国际偷税,纳税人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利用非法手段逃避其在有关国家已负有的纳税义务。国际避税,纳税人利用公开、不违法的手段进行的,一般并不违反有关国家税法,总体上不属非法行为。案例:A(高税国;跨国总公司所在地)BC(避税地;子公司)(第三国;关联企业)注:法院在审理避税案件时坚持两大原则:商业目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1)性质不同:国际偷税-非法手段国际避税-公开合法的手段,合法行为。(2)处理方法不同:国际偷税—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能通过完善本国的涉外税收法规或修订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堵塞法律漏洞,不给跨国纳税人提供国际避税的可乘之机。4.1什么是国际避税4.1.3国际避税的成因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4.1什么是国际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的纳税义务。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朗勃避税案就是利用税收管辖权真空进行的。朗勃是英国一种汽轮机叶片的发明人,他将这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的一家公司,得到475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朗勃根据技术转让费的获得者不是卡塔尔居民,不必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规定,避开了向卡塔尔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朗勃又将其在英国的住所卖掉,迁居到了中国香港,以住所不在英国为由避开了向英国政府的纳税义务。而香港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不对来自于香港以外地区的所得征税。这样,朗勃虽取得了一笔数目不小的技术转让费收入,但因其处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真空,所以可以不必就这笔收入负担任何纳税义务。案例1,根据国际缔结协定的各方只有当对方国家的企业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该国才能对对方国家的企业从本国取得的经营利润征税。案例2,目前各国居民向外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要缴较高的预提所得税。但如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一方国家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等课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就会大为降低。这时,一个第三国居民企业为了从上述两国得到预提税好处(协定规定的低税率),就可以在其中一国建立中介性附属公司,以便利用两国间的税收协定减轻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方式,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存在,则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大开方便之门。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利条件。推迟课税推迟课税又称为延期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分得的股息在汇回本国以前不征税,当这笔股息汇回时在征税。本来,发达国家制定推迟课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增强其与当地公司竞争
本文标题:第4章_国际避税概论(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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