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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81第六章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内涵及特点税收管辖权及选择国际双重课税及协调国际避税、逃税及防范国际税收协调2019/9/282第一节国际税收的内涵及特征国际税收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及跨国纳税人税收关系的总称。它涉及着征税权限、纳税人、课税对象及计税方式的协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税收的国际环境在发生深刻变化:各国的税收主权开始相互交织。商品、资本及利润的世界性配置与流动,致使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这对传统的以国域为基础的税收关系带来巨大挑战!2019/9/283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关税协定为契机而展开的,后形成了对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全面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1703年英国与葡萄牙缔结了“梅屈恩协定”签署了最早的国际关税协定,揭开了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1872年英国和瑞典签定了关于遗产税的国际协定。20世纪初由国际商会和国际联盟最先提出了所得税、财产税的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协调原则;1945年以美、英等国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揭开了现代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2019/9/284国际税收协调具有三个特性:主权协调性,两个以上国家各自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利协调同一纳税客体的税收关系。国家利益主导性,在协调跨国利益中维护本国权益。互惠性,两国在互惠互利,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协调税收利益关系。2019/9/285第二节税收管辖权及选择一、税收管辖权:内涵及原则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拥有的管理权限。国际上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划分为: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2019/9/286——属地原则。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属地原则着眼于物,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的征税对象课征税收,而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外的征税对象(流转、所得、财产),则不课征税收。2019/9/287——属人原则。即以一个国家政治权利管辖的人作为其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属人原则着眼于人,按照属人原则,一个国家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本国公民或居民课税,而对外国公民或居民则不课税。2019/9/288二、税收管辖权:适用模式及冲突各国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和发展需要,甄选适应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形式及实行国际协调。一般来说,奉行“属地原则”的国家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奉行“属人原则”的国家则实行“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019/9/289第三节国际双重课税及协调一、国际双重课税的产生国际双重课税,关键是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实行不同外延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重课税——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实行外延相同内涵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双重课税——行使不同内涵公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行使不同内涵居民管辖权的双重课税——行使不同内涵地域管辖权的双重课税2019/9/2810二、国际双重课税的影响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阻碍国际经济交流;损害交往国之间的权益关系三、避免双重课税的一般国际惯例1、避免对商品的国际重复征税(1)避免重复征收国内商品税:实行单一目的国原则,放弃实行原产国原则;一国不应对输入该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本国相同产品的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2019/9/2811(2)避免既征关税又征国内商品税。采用双边或多边约束商品税税收管辖权的方式,通过国际协定,促进关税税率逐步减让来逐步减轻重复征税,直至最终取消关税及国内商品税的重复征税。2、避免对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它主要涉及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及非个人劳务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2019/9/2812(1)营业利润课税的国际惯例:对常设机构所在国(非居住国)可以对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行使地域管辖权征收所得税;企业母国(居住国)也可以对该企业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式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2019/9/2813(2)投资所得(股息、利息)课税的国际惯例。关于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所得来源于资本,所以,所得来源地就是投资国,应由投资国优先行使征税权。另种观点认为:投资所得来源于资本运用所产生的利润,所以,投资所得的来源地是利润的发生地—资本运用国,应由资本运用国优先征税。2019/9/2814经协调国际上对投资所得形成了这样的国际规范:东道国可以对投资所得优先征税,但应对这种征税进行一定的限制。母国也可以对该投资所得行使属人征税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式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2019/9/2815(3)避免对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涉及不动产、营业动产、遗产及继承遗产等。一般国际规范是:对所有不动产其所在国可以对位于该国的所有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2019/9/2816四、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方法1、免税方法免税方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征税。它是以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2019/9/2817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采取免税方法,仅仅对它的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本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在适用累进税率时,是否要把免税的那部分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也考虑在内,则还要看这个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采取的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税法”而有不同。现将在这两种免税方法下,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应征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列示如下:2019/9/2818设: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应征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为,居住国(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为,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为,居住国(国籍国)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率为,则rTrTryrtny2019/9/28192、扣除法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般财产价值的—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nTnT2019/9/28203、抵免法所谓抵免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巳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额,来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政府相应税额的—部分。2019/9/2821抵免法和免税法、扣除法的比较2019/9/2822第四节国际避税、逃税及防范一、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国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差异、漏洞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全球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则一般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2019/9/2823比较而言,两者性质不同、处理方法不同。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并存有其主客观性:主观上,企业、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客观上,各国税制差异、国际竞争需要,是避税与逃税的客观原因。目前,重点在控制纳税主体不规范转移,税源不规范转移,控制转让定价及滥用“避税港”等方面。2019/9/2824二、国际避税与逃税的主要形式与防范(一)国际避税形式1、转移税收主体2、实行税源(客体)转移3、利用转让定价4、利用国际避税地和国际协定避税。2019/9/2825所谓避税地(taxhaven)是指低税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有三类:税收乐园,指完全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胜地,对某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不征税的国家和地区;税收庇护地,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2019/9/2826(二)国际逃税形式匿报应税收入、虚列成本费用、虚报投资额、地下经营(三)反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1、颁布单边反避税逃税措施、签署双边、多边国际反避税逃税协议2、健全税制堵塞税法漏洞3、设定反避税补充条款4、建立健全税收申报制度5、加强会计审计与税务稽查6、实行所得税评估制度2019/9/2827第五节国际税收协调一、国际税收协调:必要性与原则必要性:促进国际经济发展与交流;创造有利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尊重市场规则与国际惯例2019/9/2828二、国家间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国家间协调税收关系的法律条约。它分为特殊国际条约、一般国际条约。国家间税收协定体系:它以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为基础,形成税类、税种协定和征收管理协定;其中税类、税种协定包括:所得和财产税协定;关税和国内商品税协定;遗产、继承和赠与税协定;社会保障税协定2019/9/2829三、区域性、世界性国际组织税收协定通过协约形式规范区域、世界范围的税收分配关系。(一)区域性税收协定通过签署区域性经济协议协调其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欧洲经济共同体、独立联合体、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集团、中美洲共同市场、阿拉伯国家联盟和东盟自由贸易区。2019/9/2830(二)国际性税收协定发挥世界性税收协调作用的协议。如:联合国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等。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间贸易规则的组织,独立于联合国等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前身是关贸总协定(GATT)。WTO成立时,大部分GATT国家缔约国自动转为WTO成员,截止2001年1月,WTO拥有143个成员国(地区),另有27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正在申请加入。WTO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突破关税壁垒,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铺平道路。
本文标题:第六章国际税收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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