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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企业(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10.1所得税概述•10.1.1所得定义的探讨•所谓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1.“来源说”•该理论又称为“所得源泉说”或“周期说”,其代表人物弗里茨·纽马克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是应税所得。“来源说”将收益与永久性来源,即将所得与资本联系起来。其认为只有循环的、反复的、周期性的收入才被视为应税所得,而临时的、偶然的、转让的收入则不被视为应税所得。这一只对部分收入征税的理论有悖于公认的公平原则。•2.“交易说”•这一理论是从会计的观点出发得出的。它认为所得与交易有关,是某一时期一切在交易基础上实现的收入,减去为取得这些收入而耗费的成本费用,再减去同期亏损的余额。•3.“净增值说”•该理论又被称为“净资产增加说”,最早由德国学者范·夏恩茨提出,认为所得是指一定时期内财产的增加净值。•该理论既将偶然收入包括在所得范围内,又将非交易的资产增值包括在所得范围内,因此克服了前两种理论的缺点,但所得的范围仅限于使财产增值的收入,用于消费的收入却被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合理的。•4.“净增值加消费说”•在“净增值说”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海格和西蒙斯提出了著名的“海格-西蒙斯所得概念”,创立了“净增值加消费说”,认为所得是在一定时期内纳税人消费能力净增加的货币价值,它等于此期间财富净增加额加上实际消费额,即“(期末财产价值-期初财产价值)+消费”。•这一学说虽然在理论上最符合按能力征税的原则,将所有的收入都包含在内,但在实践中难以完全实施。•在各国所得税的实践中,并没有一个国家固守一种学说。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制较多地建立在“净增值加消费说”基础之上,而发展中国家,基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征管能力,设计税制时倾向于“来源说”和“交易说”,一般来说,各国的所得税基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劳务所得、其他所得等。10.1.2所得税的特点•1.所得税是对人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所得税一般以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课税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尽量保证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2.所得税具有弹性征收,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所得税在纳税人有盈利时才征收,因此,在保证财政收入上不如商品税,但其累进税率使之可以自动根据经济状况增加税收或减少税收。•3.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征管要求较高•所得税要依纳税人实际的纳税能力征收,就要对实际所得额进行计算,要计算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要考虑个人的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商品税相比,无疑增添了计税的复杂性。同时,所得税要求征管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较先进的征管手段。10.1.3所得税的类型•1.分类所得税•所谓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分类所得税的优缺点•优点•(1)征管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2)可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政策意图•缺点•(1)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2)分类征收容易导致纳税人行为的变化,产生逃避税问题和经济效率的扭曲2.综合所得税•所谓综合所得税,是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各项不同性质的所得加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各种扣除后,综合确定税基和税率进行计征的那一类所得税。•这类所得税,通常是将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不论其来源、渠道或形式,加总计算,再按其企业、个人或家庭不同情况准予扣除不同项目的金额,以其余额按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课税。这种税制量能课税,比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但征纳手续比较繁杂,需要纳税人有较高的依法纳税意识,征收机关有较为有效的稽征监控办法,否则容易产生逃税现象。3.分类综合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又称混合所得税,它是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综合在一起,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一种所得税制度。•(1)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各项分类所得先按比例源泉扣缴,然后对其全年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综合加总,按累进税率计税,源泉扣缴的税款可以在结算时予以抵扣,多退少补。•(2)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所得分项计征,按特定的标准、税率征税,年终不再计入总所得中;而其余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计申报纳税,按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制与分类所得税的差别在于,分类所得税往往采用源泉扣缴的办法,扣缴完后不再纳税,而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除少数项目分立征收外,其他大部分所得项目仍要综合计征。10.1.4所得税的课征方法•1.源泉扣缴法:在所得发生的当时当地征税,由支付人在支付收入时,将领取者应交的所得税款扣除下来,直接缴纳到国库,即由支付人代扣代缴所得税。优点缺陷•所得一经发生即行征税,可以使税款及时入库;•支付人替税务机关扣缴税款,因不是其自己负担税款,但同时付有纳税的连带责任,故较能做到据实扣缴;•由于不需要纳税人直接申报和纳税,可以节省征收和申报的相关费用,减轻纳税人因纳税而产生的痛苦感只适用于部分所得,无法适用于全部所得,特别是对营利所得无法进行源泉扣缴2.申报法•多用于企业或个人营利所得的税款征收上,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税法规定的要求,自行填写所得税申报表,自行测算各项所得额、允许扣除的费用和宽免以及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完税。优点: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缺陷:•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对税收政策和制度较为熟悉,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要求税务机关有较高的征管水平和较强的查缉能力3.推定法•又称估征法,是依据纳税人所表现的某些外部特征,推定纳税人的所得,再按率征收。•推定法对源泉扣缴法和申报法等征纳程序上难以掌握的所得,可以起重要的补充作用,尤其对偷逃税款严重、稽征困难的行业和纳税人,可以起约束和惩罚的作用。•但从外部特征推定所得,难免主观臆断问题,而且容易导致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因此只能充当补充的征税方法。10.1.5所得税的演变过程•所得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产生晚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从临时税发展为永久税•2.从比例税演变为累进税•所得税类税负不易转嫁,当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导致贫富日益分化,需要政府直接干预以克服这种状态时,所得税类将成为承担这一任务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所得税从比例税率转向累进税率,是政府介入社会公平分配的需要。•3.从分类所得税转变为综合所得税10.2个人所得税•10.2.1个人所得税概述•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各类应税所得课征的一种税收。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税收管辖权有密切的联系。所谓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税收管辖权可以通过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又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两种原则加以确定。绝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一般来说,居民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都需要向居住国缴税•而非居民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某国的所得向该来源国缴税•2.课税对象•个人所得税是以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对课税范围的确定,大致有两种类型:•以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所得”概念为典型,即对免税或不予计列所得一一列举,其余所得均需综合在一起纳税。•英国的“所得税分类表制度”为典型,即税法逐项说明课税所得范围,对列举之外的所得不征税。•3.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虽然是个人的所得额,但除了免税所得外,在计算课税依据时,还必须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必要的费用后,才是应税所得。扣除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与取得所得直接相关的费用•与取得所得无关的个人支出•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各项开支•4.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大体上有三类情况:•(1)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在调节纳税人收入,实现纵向公平,和促进经济稳定方面,可以起到较好的作用。•(2)采用比例税率;•(3)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5.申报方法•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不一定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其申报方式,可以是未婚者单独申报、已婚者分别申报的个人制申报方式,也可以是已婚者联合申报、户主申报的家庭制申报方式。10.2.2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分析•1.所得的合法性问题•不能因为某类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而认定其为合法收入。•2.所得的货币性和交易性•按“海格-西蒙斯概念”,所有的所得都必须并入税基,但在个人获取实物所得、推定所得和资本利得时,则存在征税的困难。•对以实物或福利方式获得的所得,以及物物交换的所得,都必须按公允价格计价,并且按所得的性质归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分红、财产转让等类别中依法计征。•对自我服务的推定所得征税,一般仅限于住宅所有者使用自有住宅和农民消费自产农产品两类。•对资本利得而言,各国一般在资本财产转让或交易时,对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效应•个人所得税可能对劳动供给和储蓄带来消极影响,但是否真正带来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对比程度。•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时,当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或税率提高,会导致劳动供给的减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时,当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或税率提高会导致储蓄的减少。10.2.3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与改革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框架《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分别在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修改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相关文件•1.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全球所得都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达到中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和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它个人独资与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只对其投资者或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税对象•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征税。•3.免税所得和捐赠扣除•4.税率•根据所得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形式和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其余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办法。•5.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家庭申报的规定。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有应税所得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获取预扣税款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6.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11大类,按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来征收的。由于类别过多,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不符合公平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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