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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節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所得額加:加計項目◎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包含#9,#10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9-2傳統製造業、#15專案核准之合併、#70-1營運總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依88.12.31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8-1重要投資事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28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36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5,#18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企業併購法#37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73-1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且性質與前各項規定類似,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減:扣除額(免稅額)200萬(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10%~12%現行稅率為10%=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最終稅負MAX(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2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信賴保護原則本條例施行前(95.1.1),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時,得免予計入:1.已由財政部核准免稅。2.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函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免稅。3.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並已開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4.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尚未開工,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開工,並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5.民間機構業與主辦機關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投資契約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但依主辦機關要求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不在此限。配套措施1.營利事業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屬同類所得、損失才能扣抵,扣抵後不得為負數,負數以零計。2.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3.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可列入未分配盈餘減項。不適用對象1.基本所得額未達新台幣200萬元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3.申報時未適用各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本條例規定加計之各款免稅所得之營利事業4.其他(獨資、合夥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各級政府公有事業及消費合作社)5.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免稅所得免課最低稅負的限額一般所得稅額T=課稅所得A×25%-10,000-投資抵減C基本稅額AMT=(課稅所A+免稅所B-2,000,000)×10%T≧AMT不用補繳基本稅額差額(A×25%-10,000-C)≧(A+B-2,000,000)×10%B≦1.5×A+1,900,000-10×C例如:課稅所得10,000,000,投資抵減1,000,000不使用投資抵減則免稅所得限額1.5×10,000,000+1,900,000=16,900,000使用投資抵減則免稅所得限額1.5×10,000,000+1,900,000-10×1,000,000=6,900,0003營利事業投資抵減的規劃一般所得稅額T=課稅所得A×25%-10,000-投資抵減C基本稅額AMT=(課稅所得A+免稅所得B-2,000,000)×10%投資抵減使用多少才不會浪費?T=AMT(A×25%-10,000-C)=(A+B-2,000,000)×10%C=0.15×A-0.1×免稅所得+190,000例如:課稅所得10,000,000,免稅所得10,000,000,投資抵減1,000,000投資抵減使用多少才不會浪費?0.15×10,000,000-0.1×10,000,000+190,000=690,000T=10,000,000×25%-10,000-690,000=1,800,000AMT=(10,000,000+10,000,000-2,000,000)×10%=1,800,000若投資抵減使用1,000,000T=10,000,000×25%-10,000-1,000,000=1,490,000要補基本稅額差額310,000投資抵減浪費了1,000,000-690,000=310,000第八節員工分紅費用化法源95年5月24日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64「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僅適用於對業主分配之盈餘經濟部96年1月24日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令,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相關函令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3月16日(96)基秘字第52號函金管會96年3月30日金管六字第09600132181號令金管會96年9月11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515741號令會計公報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範圍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內容1.企業應於期中報表依章程所訂的比率,預估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金額入帳。若董事會決議發放金額,與預估金額有重大差異,應調整原先認列員工紅利年度的費用;但若是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有變動時,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重大差異:即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2.公平價值的評價:上市櫃公司以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為計算基礎,以計算股票紅利股數;興櫃和未上市櫃公司則以股東會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淨值,作為計算股票紅利股數。員工取得分紅配股,採面額計入薪資課徵所得稅;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面額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4時價:上市、上櫃公司按收盤價;興櫃公司按成交均價;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按每股淨值。3.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應以公平價值法認列為費用。96年12月31日前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無須依公平價值計算認列相關成本及費用,自97年1月1日起發行者,始須依公平價值計算認列相關成本及費用。適用時點97.1.1但97年度股東會通過配發96年度盈餘之員工分紅仍得列為盈餘之分派,無須以費用入帳。配套措施1.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企業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1/2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發行以低於發行日的市價或每股淨值認股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額:公司申報發行認股價格低於市價或每股淨值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前各次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認股價格低於市價或每股淨值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惟仍應符合處理準則第51條第1項後段,加計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其它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時價:上市櫃公司為收盤價;興櫃、未上市、未上櫃公司為淨值2.修改庫藏股制度,公司買回庫藏股得經最近一期股東會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1/2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的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公司購入庫藏股票轉由員工認股,股票交付日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價,列為員工的其它所得。公司於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買回庫藏股,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者,不適用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97年1月1日(含)以後者,須依公平價值計算認列相關成本及費用。給與日:企業與交易對方(含員工)對於股份基礎協議(含條款及條件)有共識之日,若協議須經核准(如董事會通過),則該核准日為給與日。股東以自有持股信託孳息轉讓員工作為獎酬方式依39號公報,股東轉讓權益商品或現金予員工可視為二項交易,1.企業無償取得股東所提供之權益商品或現金2.為企業發行權益商品或支付現金予員工並取得員工提供之勞務為對價之交易。公司應將該員工提供之勞務認列為「勞務成本」,並同時增加「資本公積」。5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10%至15%股份由公司員工認購者,給與日衡量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公平價值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列薪資費用。課稅規定一、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1.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2.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三、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6第一章兩稅合一協會大綱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課程講授大綱學習目標講授大綱兩稅合一2小時5%A.盈餘分配B.未分配盈餘之課稅1.了解兩稅合一之概念與基本原則2.了解兩稅合一之適用情形(居住/非居住)3.了解未分配盈餘之課稅第一節兩稅合一之意義第二節兩稅合一之基本原則-設算扣抵法第三節兩稅合一實施前後未分配盈餘處理方式第四節未分配盈餘之計算第五節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獨立課稅制與兩稅合一制獨立課稅制兩稅合一制公司階段稅前盈餘100100營利事業所得稅(25%)2525稅後盈餘7575盈餘分配7575股東可扣抵稅額025股東階段-國內居住者股東營利所得75100綜合所得稅3040減:股東可扣抵稅額025應納稅額3015總稅負25+30=5525+15=40股東階段-國內法人股東稅前盈餘7575營利事業所得稅(註1)3.75(註2)0稅後盈餘71.2575盈餘分配71.2575股東可扣抵稅額025註1:75×20%×25%(80%免稅)註2:75元免計入所得課稅7第一節兩稅合一之概念與基本原則獨立課稅制兩稅合一制定義將公司與股東視為獨立的個體公司的所得課徵一次所得稅盈餘分配予股東時,股東再繳一次所得稅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僅是作為把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營利事業所得稅可用以扣抵業主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業主應將其獲配股利淨額連同可扣抵稅額,列報為營利所得公司階段的所得與股東階段的股利,應僅課徵一次所得稅基本原則-設算扣抵法法條所3之1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意義公司所繳納之所得稅得用以扣抵股東之綜合所得稅扣抵範圍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抵時限盈餘分配時扣抵對象股東、社員(境內居住)合夥人或資本主(境內營利事業)扣抵計算股利總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計算綜合所得稅股東稅率公司稅率=補稅股東稅率公司稅率=退稅注意事項全體股東得扣抵所得稅之數額,以不超過公司實際繳納之國內公司所得稅額為限公司之國外來源所得,所納之所得稅,不得用以扣抵股東綜合所得稅。ICA設置一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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