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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2009年3月在中国成立公司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并且加入世贸组织,令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有兴趣在中国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多项投资途径、展开在中国的业务,具体情况则要视业务的性质而定。概括而言,除了银行及保险公司之外,外国公司是不能在中国成立分公司的。若在国内没有贸易、制造或其它商业活动,最好成立办事处。根据规定,设在中国的办事处不能磋商及签订贸易合同,而只能处理与国内客户或供货商的联络及协调工作。若外国投资企业要在国内成立生产基地,则可以合作经营合资公司、股权合资公司或外资独资企业形式开展业务。虽然中国早已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但在2004年4月前,对于期望在中国国内展开贸易业务的外国投资者仍有许多限制。过往的外国投资者除了在某些自由贸易区成立贸易外资企业外,若没有生产基地,是不可在国内销售产品的。某些外国投资者会在国内成立不太正式的企业架构、以在国内销售产品。其中一个例子就是通过与国内第三方机构挂钩的方式进行寄售。另外,不少有意在国内成立中小型分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也对在上海的自由贸易区成立仓储用贸易外资独资企业深感兴趣。这种方式被视为外国投资者进口货品至中国进行销售的最佳途径。要记住,在中国成立了以生产为基础的企业的过往外国投资者只能销售其在本地制造的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而不能进口成品。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贸易-现状1.颁布监管商贸企业的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颁布了监管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及零售企业)的新规定。根据新规定,于2004年12月11日起,外资公司可在中国成立外资独资(即100%外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及零售业务。新规定对原本要求作出的主要放宽措施包括:-外国投资者(除从事汽车零售业务者外)申请成立外资贸易公司时,将不必再受限于最低资产额或年营业额;-最低注册资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即零售外资商贸企业为30万元人民币、批发外资商贸企业为50万元人民币。但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审批部门通常会要求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达30万美元,而零售企业则更高。目前,广东某些城市在审批成立外资商贸企业的增值时,要求注册资本至少要达15万美元。资金注入中国后,要取出并不容易,但可用于支付外资公司在中国的采购及各种营运开销。-在销售时发出增值税发票的百货商场寄售产品时,将被视为批发而非零售。-外资商贸企业可从事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一般而言,外资商贸企业的进口量并无限制。-外资商贸公司可直接租赁商店及经营自己的零售店铺。2.2.批发/零售外资商贸企业可经营的业务范畴根据新的规定,批发外资商贸企业经批准后可经营以下业务:a)商品批发b)经纪人(拍卖除外)c)商品进出口d)其它辅助服务外资公司也可以以同一间公司、同时经营批发及零售业务。批发/零售外资商贸企业还可以在内地发出经营零售点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中国在贸易业务方面的税收安排增值税(VAT)增值税法律及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增值税是向从事产品销售、提供加工、维修或替换服务,或进口产品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征收的营业税。目前中国有两类增值税纳税人,即普通纳税人及小型纳税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必须通过会计系统、准确记录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应缴增值税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普通增值税率为17%,而小型企业的税率则为3%,税额加诸于销售价格。一般而言,小型纳税人并不具备完善的会计系统,因此无法准确记录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应缴税款按销售价值的6%或4%特殊税率计算。计算应付税款的公式为:应缴税款=销售价值x3%增值税新成立或每年营业额低于18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会被视为小型纳税人。外资企业所得税(FEI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资企业(FIE),例如合资企业或包括外资商贸企业在内的外资独资企业(WFOE)等,会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企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外商投资及外资企业法”监管。一般而言,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其中包含3%的地方外资企业所得税。但中国不少税务条例及地方当局均为外资企业提供税务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审批通过了新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根据此一在2008年1月生效的法律,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均缴付25%的企业所得税,而某些受鼓励发展的行业(例如高科技行业)则可享有税务优惠。向境外发股息税后盈利及某些特别拨款、例如企业业务扩展资金等,可分配予外资独资公司的母公司,以弥补前一年以来累积的亏损(如有)。此外,自前一年以来的净利润可连同今年的可用盈利合并分配。若外资独资企业向母公司汇出税后盈利(即股息),则其应在外汇支付账户付款或向指定的外汇银行或换兑中心购入外汇前,先行预备董事会决议、CPA(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报告、外汇兑换券、缴税证及其它有关文件。目前,外资独资企业向其香港外资股东发的股息应缴付5%的扣缴税。对于没有双边税务协议的国家的股东,扣缴税则按股息的10%计算。我们的服务范围我们可通过在深圳自行成立的办事处,协助外资公司在中国多个主要城市成立批发/零售外资商贸企业,以及为新成立的外资商贸企业提供其它法规遵行服务。我们能如何帮助客户?我们可针对在中国采用何种商业模式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我们还可以帮助企业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成立各种实体、申请免税期(如适用),以及就外汇管制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在中国进行收购及合并交易方面,我们也具有丰富的经验及专业能力。我们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中国的企业税务遵行服务。中国个人所得税因公前往中国的外籍人士必须凭“F”类签证入境中国。该签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可多次往返。驻在中国或经常前往中国、以履行服务的外籍人士则需要申请“Z”类签证。要在中国长时间合法居留和工作,还需要提供雇佣及居住许可证等各类文件。雇主或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有责任遵守这些要求。中国个人所得税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的实施办法,定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例如持有永久住处登记者)无论在中国工作的时间有多少,都必须就其全球收入缴付个人所得税(IIT)。非定居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取决于该人士是否常住,若为常住则取决于居住年期:1.非常住人士只需为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缴付个人所得税。2.若居住年期不足一年,则应按在中国获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i)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若个人连续或累积居住时间不足90天,或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务协议的国家的居民的居住时间不足183天,则可获得豁免。这项豁免仅适用于由在中国提供服务(以临时方式提供)所取得的受雇收入(工资或薪津),而且该收入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会转嫁至中国境内的永久设施。ii)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收入或由中国企业向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金收入都需要报税。3.居住年期超过一年、但不足五年:自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应全部收税;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若该笔收入由中国企业支付,则应缴税。4.居住年期超过五年:在全球取得的收入均需在中国缴税。此外,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并不享有90/183税务豁免,并会被视为从中国境内取得薪津。该薪津收入需要缴付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士必须在产生纳税义务时,尽快向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登记程序应在个人常住或工作的地方进行。目前有些地方税务局可豁免此类登记要求。2.报税及缴税通常,除非获得有关税务机关同意,否则个人所得税是要报税的,而且需要逐月缴税。一般而言,税款是以扣缴的形式支付的。向个人支付薪金的雇主或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要担当扣缴税款代理人,并且有责任扣缴个人所得税、上报每月收入及代表员工在月底之后七天内缴税。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机关有权对未缴税的纳税人及扣缴税款代理征收逾期费用及逾期报税罚款。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原因在于未能清晰界定各种情形,令税务人员存在自行阐释的空间。我们能如何为客户提供帮助?个人所得税法规遵行个人所得税报税及缴税。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通过扣缴形式收取的,其中外籍人士的雇主要担当扣缴代理人。我们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以快捷的方式、为个人及企业预备及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收费及/或罚款。个人所得税咨询服务草拟雇佣合同。我们可为个别人士提供拟订雇佣合同方面的建议,以减轻因在中国受雇/任职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终止雇佣补偿。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某些因终止雇佣关系所提供的补偿金是可以豁免纳税的。但某些中国税务人员可能将其解释为只适用于中国国民,而某些则容许外籍人士享有此优惠。我们可就如何安排终止雇佣补偿向个人客户提供意见,或建议企业为其员工作出这种安排、以获得税务宽减。本本刊的目的在于为读者提供一般信息、而非提供意见或建议。虽然我们会尽可能确保本本刊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但并不保证这些信息是否全面,并可能因法律的更改、疏忽出错或其它原因而定期更新这些信息。读者如需取得专业意见,可通过电邮enquiries@bakertillyhk.com联系香港天华会计师事务所。©BakerTillyHongKong2009年版权。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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