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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的非关税措施10.1非关税措施概述10.1.1历史变迁与特点重商主义时期,限制和禁止进口的非关税性措施就开始盛行。20世纪70年代把非关税措施作为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更加隐蔽、技巧更高。非关税壁垒与关税措施相比的明显的特征:(一)有效性。(二)隐蔽性。(三)歧视性。(四)灵活性。10.1.2非关税措施的类型第一类:从制定主体角度,可分为内生性非关税壁垒与外生性非关税壁垒。第二类:从实施手段的特性角度,可分为制度性非关税措施与技巧性非关税措施。第三类:从影响方式及程度角度,可分为直接影响性、间接影响性以及溢出或旁及影响性非关税措施。第四类:从实施目的或作用机制角度,可分为数量限制型与成本价格型非关税壁垒。10.1.3进口配额及其经济效应11.1.3.1进口配额(ImportQuotas)的类别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一年)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它是进口国实施数量限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根据控制的力度和调节手段,进口配额可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类型。1.绝对配额(AbsoluteQuotas)即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允许进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又有三种方式:⑴全球配额(GlobalQuotas;UnallocatedQuotas)。⑵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⑶进口商配额(ImporterQuotes)。2.关税配额(TariffQuotas)对商品的进口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甚至罚款。关税配额措施的显著特征是它拥有两个调控手段:一是配额数量,二是配额内外的税率。三种形式10.1.3.2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⑴保护(生产)效应⑵消费效应⑶国际收支效应⑷配额利润效应⑸再分配效应⑹贸易条件效应10.1.4“自愿”出口限额10.1.4.1自愿出口限额的实质“自愿”出口限额(“Voluntary”Export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中很流行的一种形式。具体是指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出口国“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10.1.4.2采取自愿出口限额措施的原因1.与传统手段被GATT限制有关。2.自愿出口限制像出口税那样发挥作用,全部租金都被转移到出口国,所以自愿出口限制会提高出口企业的利润和出口国的福利。3.自愿出口限制在出口国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4.从政治的角度来看,自愿出口限制特别容易实施。5.出口国偏爱于自愿出口限制是因为这种协议为它提供了一种每隔几年就可以对进口国施加压力,使其取消限制的选择,或者至少改变或放宽自愿出口限制种类的定义,使之更好地符合出口国的出口产品组合。10.1.5常见的其他非关税措施简释10.1.5.1进口许可证制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seSystem)是指商品的进口,事先要由进口商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否则一律不许进口。从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定额的许可证,一种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按照进口许可的程度来分,进口许可证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公开一般许可证,一种是特种进口许可证。10.1.5.2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ForeignTradeUnderStateMonopoly)又称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垄断权给予某个垄断组织。发达国家对商品贸易的国家垄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类是对烟和酒的垄断,并从中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贸易,国家往往把对农产品的对外垄断销售作为国内农业政策措施的一部分;第三类是武器贸易。10.1.5.3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Policy)是一些国家通过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对国外产品构成歧视。10.1.5.4各种国内税各种国内税(InternalTaxes)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广泛采用国内税制度来限制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加灵活和更易于伪装的贸易壁垒手段。因为国内税通常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是属于本国政府机构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机构的权限。通常的做法是对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征收较大差幅的消费税,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消费税,来削弱进口商的竞争力,从而抑制进口。10.1.5.5最低限价最低限价(MinimumPrice)是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最低限价往往是根据某一商品生产国在生产水平最高的情况下生产出的价格而制订的。10.1.5.6设置海关障碍⑴海关任意估价。⑵改变进口关道。⑶制定独特的商品分类。10.1.5.7外汇管制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一些国家往往与许可证制度结合使用来控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以及用汇数额,从而达到平衡国际收支、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这种方式一般被称为数量性外汇管制。另外,有些发展中国家还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一般被称之为成本性外汇管制。10.1.5.8预付进口押金制预付进口押金(AdvancedDeposit)又称预先进口存款。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从而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10.1.5.9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所谓“有秩序的销售安排”(OrderlymarketingArrangement-OMA),是20世纪70年代由发达国家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通过政府正式干预,由出口国和进口国签订具体协定。按照这一协定,出口国将自己产品的出口约束在一定的水平上。10.1.5.10服务贸易壁垒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对新兴服务业的限制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处理和通讯设备服务方面的歧视限制,如有些国家禁止在本国内使用在本国以外进行处理的数据;二是限制外国公民在本国建厂、开设银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三是对外国银行、企业的开业权加以严格限制。10.1.5.11劳工标准关于“劳工标准”,目前尚无统一的精确的定义。总的来讲,它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或核心标准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如结社自由权、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人格尊严(如禁止强迫劳动等)、禁止劳动歧视(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就业和职业方面对不同种族、肤色、宗教等的歧视)、下一代成长(规定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标准以及禁止童工劳动)、工人工作条件(如工作环境要符合健康安全的标准)等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以及与贸易效益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标准(如制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人的合理收入、维持工人的基本生活等)。10.2反倾销壁垒10.2.1倾销手段的滥用10.2.1.1反倾销的目的反倾销的初衷是抵销不公平竞争。当出口商的价格歧视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时,其产品在进口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即遭到反倾销。⑴倾销导致进口国经济的不稳定,而且可能成为垄断工具。⑵进口国政府一般更关心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⑶导致不公平。10.2.1.2反倾销手段逐渐被滥用反倾销政策在现实中容易被滥用的原因有:第一,反倾销的定义较为灵活,所谓公平价值和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计算也难以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因而为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提供了条件;第二,实行反倾销措施必然会产生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工业的效果。并且,与其它贸易保护政策相比,反倾销政策具有如下两个优点,一是有可能带来进口国社会福利的净增加;二是进口国以受害者的姿态出现,不易招致贸易保护的指责。10.2.2反倾销的条件与程序11.2.2.1反倾销的条件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成员方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1.存在倾销。2.存在实质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0.2.2.2反倾销的程序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2.初步裁决。3.价格保证。4.临时措施。5.征收反倾销税。6.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10.2.3反倾销的经济效应10.3绿色壁垒10.3.1绿色壁垒的成因与特点10.3.1.1绿色壁垒的成因绿色壁垒,就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制度和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的新型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与环境保护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的运用和泛滥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原因:1.全球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为“绿色壁垒”的出现提供了契机。2.消费观念的更新,“绿色需求”的扩大,内在地推动了“绿色壁垒”的形成。3.各国在技术水平、环保标准和相关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差异是“绿色壁垒”存在的直接原因。4.市场矛盾的尖锐、发达国家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是绿色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而WTO在环保规范方面的缺陷又助长了绿色壁垒的泛滥。10.3.1.2绿色壁垒的特征1.名义上的合理性。2.形式上的合法性。3.保护内容具有广泛性。4.保护方式的巧妙性和隐蔽性。5.保护技术上的歧视性。10.3.2绿色壁垒的表现与实践10.3.2.1绿色关税制度即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正常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这其实是一种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环境进口附加税。10.3.2.2环境配额制度配额是非关税壁垒常用的数量限制措施。现已延及至环境贸易领域。国际上有些环保主义者主张,根据某一出口国某种产品环保实绩来确定其在本国市场的销售配额,即按时期(如年、季度、月)分配给相关出口国输入本国该产品的最高数量。10.3.2.3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要求在取得许可证的基础上才能允许进口或出口,也就是在出口前获得了进口国的“预先通知同意”。10.3.2.4禁止进口与环境贸易制裁环境贸易制裁是绿色壁垒中极端严厉的措施,轻者实施禁止输入,重者则实施报复。10.3.2.5绿色补贴制度10.3.2.6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认为,某些生产、营销活动污染空气和水,恶化环境资源,甚至造成跨国境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然而这些环境资产的价值往往在出口生产和国际贸易中被忽略不计。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国际贸易的开展可能加重市场失灵而使环境更加恶化。因此,必须将这种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消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即内在化到出口商品或劳务的真实成本中,以便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11.3.2.7繁杂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10.3.2.8复杂苛刻的绿色检验检疫措施10.3.2.9所谓绿色包装也称环境包装,目前对此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通常人们认为绿色包装是指包装材料节省资源,用后可以回收利用,焚烧时无毒害气体产生,填埋时少占地,并能生物降解和分解的包装。10.3.2.10绿色环境标志和认证制度环境标志,是贴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的一种图形,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办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向消费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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