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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023年律师事务所实践报告【参考8篇】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2023年律师事务所实践报告【参考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律师事务所实践报告【第一篇】今年暑期,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我在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光阴。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司法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法律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盘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我所实习的地方为湖南xx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每天早上我坐公交车上班,中午在那吃饭,然后晚上再坐公交车回家,俨然成了一个上班族。这所律所为中等规模的综合所,坐落于株洲最繁华的商业中心,全所的律师大约30多人,加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与行政人员等,总共有也许40多人。主任律师为贺晓辉律师,为湖南省十佳律师之一,在当地很有名,律所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与互助、资产重组与改制、融资与保证事务、债权债务清理、企业司法事务、建筑房地产、重大刑事案件等,但也接一些简单的民事补偿案件。整体而言,这样的2/42律所对付我熟悉律师行业照样大有裨益的。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明不够;更紧张的是培养自力发明问题、阐发问题和办理问题的才能;学会适应社会和控制人际交往的才能;建立正确的司法人生看念和思维。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便是帮忙指导律师解决案件,并帮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法度模范并且帮忙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司法文书,如署理词、告状状、辩白词等,当然最后还要颠末指导律师的改动;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司法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合法而标准的法律法度模范,真正从讲义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过细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看摩了律师举证、争辩的全历程。我感觉有这样一个熬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宝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育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赞助,我能力很快地学到了许多知识和技能。在这一个月中,有一件事情让我印象分外深刻。指导律师要我写一份告状书,诉讼哀求中的违约金本应是28000元,我竟然算成280000元,他观后只淡淡地说多了个零,而我本身却已是汗颜更加。也便是在这一次,我挨了第一次批评,当然并非破口大骂,而是很委婉地说我念了这么多年的书,怎么还3/42这么粗心,可见再简单的事如果不居心去做认真去学,就会成为不简单的问题。在实习时,主任总会交卸一些杂碎事情让我去办,但由于交卸的时候总是言简意赅,因此我总是要多次扣问。次数多了不免让人感觉烦躁,再加上主任不仅做案子,还有多项紧张饭局和关系要处置惩罚,因此平时异常劳碌,很少有光阴回到所里的办公室,所以其实问问题也是项技巧活,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必须尽量争取一次性弄懂,不然老是跑主任的办公室,本身都邑感觉欠好意思。我想这也是另外一种才能的熬炼吧,作为一名律师助理,就必须努力让主任律师省心让其满意,不然本身就渐渐失去了代价而无用武之地。在短暂的实习历程中,我深深地感到到本身所学知识的匮乏,原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打仗到实际,才发明本身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必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成长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在实习历程之中我所打仗到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90后,甚至有因有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案件。从中也可以观出我们国家现在青少年犯罪的严峻水平,这些都让我十分感慨。除了对他们进行司法上的辩白,我想我们更应该思考一下原来应该是故国花朵的青少年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途径,究竟是家庭的因素照样整个社会的原因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便是在4/42工作中和同事保持优越的关系是很紧张的。服务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事理,如何与人相处是今世社会的一个基础问题。对付本身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必要学习的器械太多,他们便是的先生。实习只要有了劳绩,那它便是胜利的。或许这次实习的劳绩是我本人看念的改变。以前曾经觉得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豁达的感到。我愈来愈发明本身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律师们的身上,我感到到了他们对司法工作的酷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将对公理的追求和自我代价的实现结合在一起,这自己便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我想,我往后的路还很长,当下所可以或许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本身,培养司法思维和其他基础社会人文素养。最后,我想向贺主任、邓律师、前台胡姐,管帐刘姐以及其他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过赞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赞助和尽力。实习光阴固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许多,这是一段难忘的日子,我相信它将有益于我的整个人生生涯。律师事务所实践报告【第二篇】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5/42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也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6/42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7/42式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则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8/42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9/42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
本文标题:2023年律师事务所实践报告【参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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