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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实施方案范例【汇编4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具体实施方案范例【汇编4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第一篇】一、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一)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实施方式: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商协会)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县(区)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联1户重点民营企业(商协会),年内深入企业(商协会)调研、走访1次以上,了解企业(商协会)发展情况,切实帮助企业(商协会)解决困难,共谋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咨询电话:028—38665516(二)建立“接待日”制度实施方式: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涉企服务部门每月固定1天集中接待民营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涉企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市民经办备案。2/25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咨询电话:028—38166117(三)建立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实施方式: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先征求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四)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机制实施方式:制定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尤其是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评议。评价结果纳入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市工商联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眉山市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咨询电话:028—38665516、028—38186556二、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五)推进新型政务服务实施方式: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构建“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服务新机制,实现受办分离、人员整合、技术集成、信息共享,不断优化营3/25商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平台建设管理科咨询电话:028—38166128(六)清理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式: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改革科咨询电话:028—36038606(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实施方式: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示“最多跑一次”目录清单;对符合产业规划和条件的投资项目,推行“红色”代办服务,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代办进程表”,全程服务到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咨询电话:028—38166117、028—38169155(八)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式:减少企业注册流程。企业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4/25内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28—38166159(九)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实施方式: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审核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28—38166159(十)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实施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到9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到55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咨询电话:028—38166137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十一)实施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式:全面梳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5/25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优惠政策、奖励承诺等,没有兑现、兑现不到位的限期制定方案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咨询电话:028—38197396(十二)妥善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式:开展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各类证照、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解决。研究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企业服务科咨询电话:028—38166095(十三)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方式:弘扬企业家精神,每两年申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并表扬“十强工业企业”“十强创新型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家”“十佳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和“十佳工业服务标兵”。利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事迹,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企业服务科6/25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省、市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济南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第三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的官商勾结行为和“清”而不“亲”的为官不为行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第四条通过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严格落实责任,推动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与企业家接触交往,实现零距离联系服务、有尺度正常交往,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7/25第五条制定涉及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政策或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第六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以及“一次办成”改革,严格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强化效能建设,坚决整治对企业合理诉求在职责范围内不主动协调处置、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企业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第七条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及时、集中公布扶持性政策,方便企业查找。全面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提供详尽指引,预留企业能够完成申报的时间。第九条注重普及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扶持性政策,收集企业反映意见,解答企业疑问。多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认真对待企业反映问题,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在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第十条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网络,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加快8/25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第十一条推进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改善政务大厅窗口设置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综合出件”的集成服务运行模式。第十二条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制定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第三章规范政商交往第十三条坚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鼓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一)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接受企业提供的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二)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推动企业学习提高、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9/25(四)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确有需要企业提供用餐的,应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但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烟酒;(五)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应自备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但不许单独指派、专程接送;(六)协助企业到外地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企业统一安排出行、就餐的,可一并同行、就餐,并按公务出差标准结清差旅费用;(七)开展招商引资和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以邀请企业人员在各类符合公务接待的场所进行商议;(八)在与企业人员特别是港澳台海外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赠礼品,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的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九)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第四章严格落实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第十五条统战部、工商联要做好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10/25导广大企业界人士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第十六条加强对机关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第十七条切实抓好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强化公职人员担当、服务、法治、廉洁意识。第十八条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强化廉洁从商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约束,推进行业自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第十九条充分发挥“1+3”监督平台(以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为引领,统筹电视问政、电台问政、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监督作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企业及其负责人通过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牢固树立“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是政绩”11/25的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和市委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把握政策界限,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宽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推动改革发展所犯的过失,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与社会团体组织的交往和关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和关系,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和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承担。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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