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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9月2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11月24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1月1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二审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68号公告,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推动。•三、省人大的公共监督和委员审议。•四、与293号令、303号令的衔接和提升。•特别是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立法目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预防治本,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适用范围•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根据第77号令修订)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的理念、方针和原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以人为本、红线意识•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始终放在首位,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一)指导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二)基本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4日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以属地监管为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三个必须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根据第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一)安全生产监管。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
本文标题:《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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