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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总则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第一节总则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节总则适用范围时间范围:2002年11月1日起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第一节总则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一节总则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危险性比较大的行业安全生产危险性比较小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不得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多个承包商的,必须签定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对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工伤保险权和获得伤亡赔偿权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第四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报制度监察部门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第六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节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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