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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管理规范行为内容提要1、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2、依法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解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3、规范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基本工作思路、基本原则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4、创新安全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建设安全文化第3页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1、我们国家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正处在由规模扩张向集约经营的过渡时期。2、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今年人大会提出将安全发展和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4、建立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这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以下面十五项工作为主线来开展的二、依法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5页(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一般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NO.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NO.4)第6页(二)、安全生产条件与许可(市场准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NO.16)第7页(三)、企业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NO.17)第8页(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NO.19)第9页(五)、培训与教育(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NO.20)第10页(五)、培训与教育(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NO.21)第11页(五)、培训与教育(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NO.22)第12页(五)、培训与教育(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NO.23)第13页(六)、“三同时”要求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NO.2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NO.25)第14页(七)、安全生产投入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NO.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NO。39)第15页(八)、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一)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NO.28)第16页(八)、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NO.30)第17页(八)、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三)不安全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NO.31)第18页(八)、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四)危险作业活动(NO.3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NO.35)第19页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NO.40)(八)、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五)承包作业及交叉作业管理(NO.40-41)第20页(八)、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六)承包作业及交叉作业管理(NO.40-4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NO.41)第21页(八)、作业场所、活动、工艺及设备管理(七)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NO.3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NO.33)第22页(九)、危险物品管理(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NO.32)第23页(九)、危险物品管理(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NO.34)第24页(十)、监督检查与隐患处理制度(NO.3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NO.38)第25页(十一)、危害报告制度(一)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NO.44)第26页(十一)、危害报告制度(二)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NO.36)第27页(十二)、劳动防护用品及管理(NO.37,3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NO.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NO.39)第28页(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急组织、应急人员、应急设备紧急情况出现时实施应急抢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NO.42)第29页(十四)、事故报告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NO.1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NO.51)第30页(十四)、事故报告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NO.70)(十四)、事故报告制度(三)现场人员负责人控制事故组织援救主管部门企业事故报告程序第32页(十五)、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NO.43)第33页3.2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行政首长负责制——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都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对事故预防负领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2)分级责任制——即根据各部门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3)岗位责任制——即将事故预防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所涉及的每一个岗位。(4)技术责任制——预防事故的技术把关。技术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审批制、隐患整改制和“三同时”制度等。第34页3.3.1基本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3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法规依据1.国家责任:政府、安监部门、有关部门——监察、管理(第77、78、含79和92条)2.企业与负责人责任——负安全生产全责(包括过程与结果)(第80–91和95条)3.中介组织责任:——技术服务(第79条)4.从业人员责任:——遵章守纪(第90条)第3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O.134,397重大责任事故罪(NO.134)——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NO.39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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