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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于卫国主要内容•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意义•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任务•三、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四、“三项”人员的培训规定•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规定•六、法律责任•七、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八、工业企业全员培训工作的建议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意义•安全发展,教育为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搞好安全生产,防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降低事故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建立企业安全文化的基础。•是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先行官,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根本保证。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任务•(1)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思想工作,克服各种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错误思想,使各类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具有强烈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2)把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授给广大从业人员,使他们学会消除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本领,熟练稳妥地解决生产过•(3)经常地向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传授安全管理知识和现代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4)对安全管理的经验进行广泛的宣传和传播,使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能得到迅速推广,不断扩大其成果,及时纠•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是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三、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1、《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安全培训作出了规定。•2、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四、“三项”人员的培训规定•三项人员是指:•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局3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局3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总局30号令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0类51种;2010年7月1日实施)。•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另外还有质检总局管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2011年7月1日实施(12类52种)•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总局30号令第四条规定:•(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培训时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规定:•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有效期为6年培训证书的有效范围•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规定(企业自行组织)•1、新进职工的三级教育;•2、转岗、复工及四新的教育;•3、经常性的培训教育。1、新进职工的“三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的人员,包括新进入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总局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总局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总局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如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总局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即初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存档•1、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签字的三级教育卡片;•2、有培训讲课资料和内容;•3、有考核试卷、分数及订正情况等。2、转岗、复工及四新的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3、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企业首先要针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广泛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针对自身的不同情况制定一套长期的、系统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目标,而在具体操作中,各阶段的培训工作要做到有机地结合。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易实施、能考核。六、法律责任(3号令)•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六、法律责任(30号令)•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本文标题: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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