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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与学校安全的保护北京教育学院谢志东一、法治与依法治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法治与依法治校(一)法治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一、法治与依法治校“良法,善治”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公元前375年)法治至少应当包括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服从;(法律的权威)被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二)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含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既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学校的内部管理。基本要求:第一,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行政机关的依法管理;第二,教育机构应当依照章程和规章制度自主办学;第三,教育机构要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新华网:2013年5月到2014年5月,教师涉案的性侵害儿童恶性案件达42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三)依法治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学校管理必须注重公正程序2.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教育申诉教师申诉:《教师法》第39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教师对所在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认为所在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0日内学生申诉:《教育法》第42条3.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活跃媒体=超级新挑战习近平:领导干部应当提高六个方面的能力之一: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快讲事实,慎讲原因”及时向上汇报请示口径,了解实情,对外统一口径及时搜集有利于学校的证据二、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法律权利(一)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选择权受教育权实质—学习和发展权(二)学生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四)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具有危险性或者应当由成年人进行的活动;保护学生安全。(五)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其他人身权人身自由(搜身,留校)表达自由(言语,形体等)(六)未成年学生的合法财产权不得没收学生的物品长时间不予发还;妥善保管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与防范不容忽视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的特点“当我们做对了,没有人会记得;当我们做错了,没有人会忘记。”2014年9月26日,昆明一所小学踩踏事故,6名学生死亡,26人受伤湖北老河口一小学发生踩踏事故,死亡4人,伤11人(2013年2月27日)2014年12月13日,河北廊坊市永清县一幼儿园房屋倒塌,造成3名儿童死亡,3名儿童受轻伤。2014年12月8日,安徽淮北市同仁中学校园内一面围墙坍塌,造成5名女生死亡,2名学生受伤。河南光山县一男子闯入小学砍伤22名学生(2012年12月)2013年5月11日,广东,为救落水同学五名学生溺亡2014年7月10日下午5时许,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途径湘潭市交界的长沙市岳麓区干子村时,翻入水库。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幼儿和老师共21人死亡福建南平(2010年3月23日):学生8死5伤公共卫生黑龙江沙兰小学2005/06HubeiProvince,2004年12月湖北省大悟县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2、中小学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力旺盛、好动、胆大但对行为及后果的辨认能力较差,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较大。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较大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一)时间范围: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要求在学校进行的各项活动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班级、团、队以及由教师组织、同意、批准或者出面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二)空间范围1、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2、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等,以及外单位寄存的物品等。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设施安全1、符合质量标准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2、安装: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安装,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特别是大型体育设施。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折旧、更新注意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高度、亮度、牢固度等等;设施、用品的特点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二)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5、安全教育制度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三)教育经常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下课前、每项活动前、开学、放假前、校会、班会、)4、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大型活动有针对性提出不同安全要求、对突发事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四)管理到位1、教职工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教育教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特别是实验课、体育活动等课程规范);教育活动中的用品用具、程序、措施要符合安全要求。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五)救治及时1、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救治学生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3、针对不同情况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救治(六)预案常备突发性不法侵害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4、加强门卫制度: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6、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放在使用方便的位置)7、上下学时间增加校门安全人员、有条件的应配备警务人员8、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9、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10、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和逃生11、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出现安全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2、设置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单的逃生器械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方法4、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不拥挤、不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建筑等等)5、进行逃生演习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2、内容和预防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制度和纪律,并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危险和不伤害他人五、伤害事故的责任(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定性原则(有无责任):学校的责任应当根据学校的行为与学生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学校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学生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适用于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属于过失)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2、过错推定(适用于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只能要求学生遵守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应的纪律和制度。(三)学校在以方面未履行职责发生伤害事故需承担相应责任1、对寄宿制学生进行安全管理不够、校车安全管理存在问题2、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管理存在问题3、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4、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安全措施;5、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对学生的伤害6、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7、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注意和照顾8、体罚或变相体罚。9、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10、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未及时管理或制止;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12、学校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四)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过错的;(五)第三者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学校在涉及学生的第三者服务或者合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2、签订书面合同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如因教师教育、处罚不当造成的除外);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七)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八)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处理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及时处理2、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本文标题:依法管理与学校安全的保护(谢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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