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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公司和所属企业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事故(事件)和应急信息的管理,及时报告有关事故(事件),保证应急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妥善处置各种事故(事件)和突发情况,及时治理安全隐患,进而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南方电监安全〔2012〕68号)、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关于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2013〕2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发生事故(事件)和应急情况的集团各级单位是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各级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责任体系,按规定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范围—2—第四条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定义及其级别的划分:(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三)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设备事故。1.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指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员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二是员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是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2.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遵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的规定。3.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引发事件—3—的原因和性质,将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九个类别。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后果,并结合管理要求,将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和四级事件。(集团公司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四)供水(污水处理)事故,是指自来水生产供应、污水处理(含水务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供水(污水处理)人身伤亡事故、供水安全事故和供水(污水处理)设备事故。1.供水(污水处理)人身伤亡事故,主要指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员工在从事供水(污水处理)生产(含建设施工)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二是员工在从事供水(污水处理)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是在供水(污水处理)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供水(污水处理)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2.供水安全事故,是指自来水生产或水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自来水正常供应的事故,当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40%以上,或供水企业有40%以上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即为发生供水安全事故。3.供水突发事件:是指未构成供水安全事故,但影响自来水正常供应,或对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供水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根据引发事件的原因和性质,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4—一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30%以上至40%及以下,或供水企业有30%以上至40%及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36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及以下不能恢复供水。二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20%以上至30%及以下,或供水企业有20%以上至30%及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24小时以上至36小时及以下不能恢复供水。三级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10%以上至20%及以下,或供水企业有10%以上至20%及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及以下不能恢复供水。四级级供水事件:县城或县级市区减供负荷在10%以下,或供水企业有10%以下的用户停水,或因故障造成一座水厂对外完全停水且12小时以下不能恢复供水。第五条事故及隐患即时信息报送范围包括:(一)本单位在生产、运行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及外施工队在本企业内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确定为轻伤的人身伤亡事故。(二)本单位发生的,预计因设备损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事故。(三)对于本单位负有主要治理责任,但没有能力独立完成治理,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供水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第六条事件即时信息报送范围包括:—5—(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停电和损失事件信息,包括:因台风、洪涝、冰雪等,所属企业发生1条10kv及以上线路因灾害损坏停电的。(二)三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件,以及所属供电企业有1个及以上110kV变电站或35kV中心变电站因故障全部停电时,2条及以上35KV线路或末端变电站因故障停电时,2条及以上城区10kV线路因故障停电时,10条及以上非城区10kV线路因故障停电时。(三)三级及以上供水安全事件。(四)突发停电事件信息,包括:在法定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保供电期间发生有一定政治影响的停电事件。(五)水库水位超警戒水位或超保坝水位时。(六)出现水浸厂房、渠道崩塌、垮坝、漫坝等情况。(七)出现水库、电站上下游淹没,必须组织人员撤离情况;(八)水库、电站、变电站、供电线路、水厂周边出现地质灾害,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或需要组织人员撤离时。(九)较大及以上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第七条其他事故、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一)下列事故信息按规定的要求报送:1.本单位在生产(经营)、运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含在辖区内外施工队)发生轻伤、火灾、交通、食物中毒、外力破坏事故和主要设备损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含20万)以上40万元以下的事故。2.所属供电和发电企业发生的恶性电气误操作。3.在所属供电和发电企业管辖范围区域内发生的农村—6—触电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4.水库运行中出现如泄洪建筑物严重破坏、近坝库岸及边坡大面积滑塌、坝体发生裂缝或者原有裂缝出现发展等偏离于正常变化趋势的异常情况。5.上级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上报的其他生产安全信息。(二)下列事件信息按规定的要求报送:1.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2.自然灾害,指遭受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恶劣气候,发生人员和财产损失,经济和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3.对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4.三级及以下电力和供水安全事件。5.上级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需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上报的其他事故信息报送。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第八条发生第五条(一)、(二)和第六条所列即时报事故(事件)的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一)电话报告1.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业主现场代表。—7—2.现场负责人和业主现场代表在接报后立即报告本公司总经理,当总经理电话无法接通时,可转报本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同时,对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要立即报告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事故造成电力和供水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机构;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可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县级安监局。3.本单位总经理(包括接报副总经理)在接报事故二十分钟内报告如下人员和单位:(1)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2)本公司是三级所属企业的,还要向二级子公司总经理和企业的董事长报告;(3)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4)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4.在接报事故半小时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事故经领导审核同意,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向上级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电话汇报事故,同时指示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负责向上级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员电话报告事故信息。以上电话报告中,如电话无法接通的,则每隔五分钟发一次短信报告,直至其电话或短信回复确认为止。5.电话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2)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8—(3)人身事故报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设备事故报告设备受损和受影响的程度;事件类报告系统停运情况和社会影响情况。(4)事故(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先报事故(事件)概况,随后补报事故(事件)全面情况。(二)书面报告1.事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察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察职能的部门在公司接报事故一小时内,应当填写《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详见附件2),经本公司领导审签后通过OA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不能通过OA报送的,则将报告单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部电子邮箱,并电话告知信息员本人确认收到书面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安监局等政府部门提交事故的书面报告。2.接电话报告事故后,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应密切注意事故报告情况,及时接收事故信息,并审核上报的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在接报一小时内,填写相应的《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并经部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按以下要求对外报出:按自治区国资委管理规定要求报至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属电力事故的,按规定要求报至能源监管部门及其电力信息平台;对于自治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还需书面报告这些部门。书面上报情况应及时通知到接受人本人。第九条对于第五条(三)所列即时报事故隐患的信息报送程序和要求:集团各级单位应在Ⅰ级重大隐患认定之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三级所属企业还要向二级子公司—9—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的部门报告,上述报告实行OA(或电子邮件)上报文加传真的双报送制度,并同时附上《重大隐患信息即时报告单》(附件3)和重大隐患评估报告,即时报告单要加盖公章,评估报告要有相关人员签名。直属分公司和二级子公司接报Ⅰ级重大隐患后,要及时组织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审核和确认,应在确定之日通过OA上报文加手机短信的双报送制度向集团公司安全信息员报告,由其按上级有关规定,在核定之日上报重大隐患。第十条对于即时报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或有信息更新的,应当随时补报。对于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二级、三级和四级事件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一级事件每日至少续报2次。第四章应急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所属供电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所属供电企业电网停电受损情况统计报表》(附件4),每天9:00前通过OA系统(不能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上报集团公司保电办值班人员,并电话确认收到:(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停电和损失事件信息,包括: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面积停电或有一定政治影响的停电受损事件;(二)突发停电事件信息,包括:在法定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保供电期间发生有一定政治影响的停电事件;—10—(三)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
本文标题:公司生产安全和应急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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