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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系统试用期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加班管理规定文件编号:HR-TR-006版本:V1.0签发人:生效日期:2010年7月20日编制:人力资源部本文件未经书面批准,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复制、引用、传阅。为规范试用期人员加班管理,保证生产安全,降低工厂生产成本,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制造系统所有试用期人员。第二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制造系统各工厂厂长、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第三条安排试用期人员加班,须遵循以下原则:1、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所在部门可适量安排加班;2、按实际需求安排加班,控制生产成本,避免无效加班;3、试用期人员只有在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及接受过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后才能安排加班。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1、试用人员参加并考核通过人力资源部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后分配到各工厂或部门,确保试用人员达到Ⅰ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求方可安排分配。2、试用人员到岗后的三天内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完成工厂/部门级安全生产培训(Ⅱ级安全生产培训),以及工序/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Ⅲ级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通过,确保试用人员达到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求,未完成三级安全生产培训的试用人员(含操作类及工程技术人员)严禁独立上岗操作。3、试用人员所在部门需在完成安全培训的二日内将培训资料(签到表&考核记录)提报人力资源部,对于未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部门或工序,人力资源部将责任人名单通报系统负责人处理。第五条操作岗位试用人员加班管理操作岗位试用人员按照《基础工艺规范培训》及《岗位学习卡》的学习要求,在完成上岗培训并考核通过,确保其可独立上岗后,工序主管可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及厂长审核后的《岗位学习卡》及相应的培训考核记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依据生产任务需要安排试用员工的加班,具体加班时间由工厂自行安排。第六条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1、各单位及部门对试用人员加班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因违反本规定擅自安排试用人员加班的管理人员,自行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加班费用并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2、各级管理人员需保证试用人员上岗培训质量,严禁求快而出现敷衍了事和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管理人员责任。人力资源部2010年7月20日
本文标题:制造系统试用期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加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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