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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24/X/XX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xx省xx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的落地见效,根据《xx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国家水安全,xx市水务局、xx市人民法院、xx市人民检察院、xx市公安局、xx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一、行动目标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务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指导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二、组织领导与部门责任分工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务部门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一)水务部门:1.会同各级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2.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3.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审判机关:1.加强与水务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2.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3.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1.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务部门的会商研判。2.对水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3.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公安机关:1.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2.依法受理水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3.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司法行政机关:1.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务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河长办、水旱灾害防御股、水利管理站、水资源与政策法规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水资源与政策法规股、河长办、水旱灾害防御股、水利管理站、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河长办、水旱灾害防御股、水资源与政策法规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水利管理站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监督股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步骤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xx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总结提升四个方面。(一)动员部署参加动员部署会议。市水务部门牵头组织,邀请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州水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确保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任务要求传达到位。(二)违法线索排查全面开展自查。市水务局各职能股室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开展核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水务部门。(三)案件查处依法查处案件。对确属违法的,市水务部门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由职能股室依法立案查处。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实施台账动态管理。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今年主汛期前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四)总结提升市水务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最后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五、完善河湖安全保护协作保障措施(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市水务部门应会同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河湖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河湖安全保护工作会商,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各联席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视情况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专案会商,推进案件查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水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水务部门。水务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水务部门可在移送前提请有关机关共同会商。水务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应依法依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并配合开展取证、监测、鉴定等工作。(三)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水务部门要树立流域治理理念,强化流域联防、联控、联治,做到州、县市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动,形成上下贯通、联动推进河湖安全保护的工作格局。各相关股室要加强水务部门内部协调,对照职能职责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进行核查后,确属违法行为的,将线索排查情况于每月1日前报河长办及水资源与政策法规股。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及违法案件台账,并协调组织开展违法案件查处、挂牌督办、现场复核等工作。(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宽线索发现途径。要通过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方式,畅通线索举报渠道,拓宽线索发现途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由5部门多形式分别对外公布,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xx),收到问题线索后,要建立线索公开台账,同步通报其他4个部门。(五)强化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各类媒体平台和深入基层走访座谈、张贴布告等方式,大力宣传河湖安全保护重要意义、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和执法工作成效等,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湖安全的良好氛围。
本文标题: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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