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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049-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条文解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11-19发布2009-1-1实施实施•前言•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大煤矿建设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97-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DZ/T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4安全核准基本内容•4.1井田地质勘查报告•4.1.1井田地质勘查应达到勘探(精查)程度,符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有关规定,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1.2煤层瓦斯•4.1.2.1所有瓦斯煤样均应做煤的工业性分析,测定气体成分和含量,详细描述煤体结构。•4.1.2.2对属于沼气带、氮气-沼气带及CO2含量超过5m3/t的井田,勘探阶段对每个主要可采煤层应增补5个以上瓦斯煤样点,并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吸附常数(a,b)、•煤孔隙率和渗透率、煤层瓦斯压力(钻孔中测定)等参数。•4.1.2.3应对矿井瓦斯等级、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和评价。•4.1.3煤尘爆炸危险性•每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均应采取二至三个样品送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做出有无煤尘爆炸危险性的明确结论。•4.1.4煤层自燃倾向性•每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均应采取三至六个样品送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试验,确定煤层自燃倾向性。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安全核准Safetypermit•是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主要解决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开发安全条件问题。•4.1.5井田水文地质•4.1.5.1应按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确定矿床水文地质类型(条件);•4.1.5.2应预算出初期开采阶段煤矿地下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4.1.5.3应预测煤矿地下涌水量的变化趋势和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4.1.6露天矿勘查•4.1.6.1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和最下一个煤层底板深度,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主要断层和褶曲产状。•4.1.6.2应确定露天边坡类型,基本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岩性、水理性质及物理力学性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的工程地质勘探及岩土物理力学试验作为下步设计依据。•4.2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2.1应由具备规定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4.2.2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储量备用系数,必须符合GB50197-2005、GB50215-2005相关规定。•4.2.3高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4.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4.3.1应由具备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并按规定通过评审。•4.3.2应对煤矿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害程度及其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做出明确结论。•4.4建设单位业绩报告•4.4.1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办煤矿历史、灾害类型、生产能力及近3年发生特大事故情况等内容。•4.4.2必须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5安全核准基本要求•5.1基础材料•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单位业绩报告应符合本标准4.1、4.2、4.3、4.4的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认为项目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灾害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不能通过安全核准。•5.2建设单位•5.2.1开发建设灾害严重(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或参与建设。•5.2.2建设单位直属(包括控股)的生产煤矿、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5.2.3中央或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其下属相当于矿务局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属生产煤矿或施工企业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该法人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5.3设计生产能力•5.3.1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布置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5.3.2新建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5.3.3新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5.3.4改扩建矿井,其建成后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本标准5.3.1、5.3.2、5.3.3规定的同类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4开采深度•5.4.1新建煤矿项目(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5.4.2改扩建煤矿项目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5.5矿井瓦斯等级确定•5.5.1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及以上,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5.5.2地质勘查报告预测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5.5.3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5.5.4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5.6老窑及其它煤矿•5.6.1应查明井田内和邻近区域现有矿井、老窑的分布与开采情况,基本确定各类采空区范围及其积水情况。•5.6.2井田范围内不得有正在开采的其它煤矿和非煤矿山。•5.6.3在垂直方向上,本井田范围内不得有相互重叠且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煤矿和非煤矿山。AQ1049-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解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11-19发布2009-1-1实施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AQ1049-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AQ1049),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新的安全生产标准,为延伸和扩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将在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煤矿建设规模扩大、步伐加快,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也出现了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为使煤矿建设项目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立项审批阶段就增加安全要求很有必要。2006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文件规定:“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要征求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的意见,煤矿安监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对安监部门的严格安全把关要求,又相应提高了煤矿安全准入门槛,直接体现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治理的精神。AQ1049的出台,标志着安全核准将迈上规范化工作轨道。安全核准的工作性质与定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不是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仅是项目核准的一个组成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能直接受理建设单位安全核准申请,只能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并书面征求安全核准意见时,才能开展相应的安全核准工作。•安全核准与平常的安全“三同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是简单重复,而是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各有侧重又前后呼应的行政执法行为。安全核准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主要解决能不能建的问题,未通过安全核准的将不能通过项目核准;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主要解决怎么建的问题,未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将不能开工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在项目完工后、投产前进行,未通过安全验收的将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核心内容•AQ1049篇幅简短,特点鲜明。该标准指导思想是,通过地质勘查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安全开采条件等五个方面情况,判断项目安全设计依据充分性、建设单位安全资格和将要建设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并最终确认其是否具备安全开发条件。核心内容•(一)安全设施设计的条件和依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是煤矿设计最基础技术资料。地质报告质量高低,尤其是涉及开采安全的一些基础数据是否齐全、可靠,将直接影响矿井设计的质量。鉴于今后煤矿开采深度逐步增加、安全条件日趋复杂,煤矿设计对地质勘查资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目前许多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即将用于建设开发的地质资料,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手续不全、或缺少必要的基础数据与安全内容等问题,影响着下一步设计工作,应该在立项审批时严格把关。•设计规范要求,只有达到勘探级别的地质报告才能作为大中型煤矿设计依据,所以本标准4.1.1提出,井田地质勘查程度必须达到勘探级别,提交的地质报告要经过规定部门(机构)的评审和备案,使得从中引用的数据和结论比较可靠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核心内容•(一)安全设施设计的条件和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到:煤层瓦斯参数要齐全,对矿井瓦斯等级和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要进行预测和评价,可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要基本确定,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露天矿边坡稳定性、老窑及采空区积水等情况要一一查明,为此,标准专门列出了4.1.2、4.1.3、4.1.4、4.1.5、5.6.1条内容。这在DZ/T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中均有明确规定,是矿井设计的主要依据,也是最起码的安全要求。如果井田地质报告没有按规定评审、备案,反映矿井瓦斯、自燃、水害等主要灾害情况的基础数据不准确、不全面,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论证和阐述的,必须进行补充完善,否则不能通过安全核准。核心内容•(二)建设单位安全资格•煤炭工业是典型的高危行业,仅靠先进的装备、外聘几个技术专家,无法保证煤矿采掘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安全生产。开发建设煤矿的企业应具备一定前提条件,要设置准入门槛,这是促使煤矿安全状况发生根本性好转的需要。近年来煤炭需求紧张,许多煤炭行业外的企业和个人纷纷投资煤矿建设。由于这些企业缺少相关的煤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没有煤矿建设和生产管理经验,因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尤其是开发建设灾害严重的矿井,更加没有安全保证,成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本标准第4.4.1、4.4.2条规定,建设单位要提供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反映企业开发建设煤矿安全生产业绩的书面报告;同时,参考其他行业先进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开办煤矿最基本的安全资格:核心内容•(二)建设单位安全资格•1.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验(第5.2.1条)•开发建设灾害严重矿井,必须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承担。要说明的是,灾害严重矿井的范围不仅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几种,还应包括可能造成重大伤害事故的其他情况,如冲击地压等;开发建设灾害严重矿井,其建设单位应以相应的煤矿企业为主体,至少也要有该类煤矿企业参与。核心内容•(二)建设单位安全资格•2.安全业绩良好(标准第5.2.2条、5.2.1条)•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新的煤矿建设项目作出时间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安全惩罚措施,目的是为了督促这些企业尽快弥补安全管理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是安全生产“优生优育”的体现。要注意的是,与事故单位(矿井一级)不属同一个上级法人单位的企业不受此限制。核心内容•(三)矿井安全开采的基础条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离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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