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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档案库房管理制度1、档案库房是学校档案统一集中保管的重地,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2、库房内应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安全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3、库房内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安全使用电器设备,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定期检查电器线路,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4、加强库房技术管理,保持库房温湿度(温度14?C—24?C,相对湿度45%—60%)。5、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不准存放杂物。6、严格履行借(查)阅制度,借出的档案归还后,应及时放入档案柜内,不得随意堆放。7、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对虫蛀、鼠咬、霉变等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8、做到库房、阅档、办公三分开。外国文教专家安全管理制度为全面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管理,确保他们能在校安心放心地工作和生活,现制订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工作人员应做到:1.及时向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外政策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有关规章制度。2.鼓励我校师生同外国文教专家进行正常交往。在与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交往中,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做到不卑不亢,同时要注意仪表,言行文明、讲究礼貌。3.我校师生员工不得私自邀请外国文教专家外出旅游、参观,如确有必要,应先向党政办公室请示,并提供详细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数、住宿地点等),获准后方可邀请外国文教专家,否则一切后果由邀请人负责。4.学校各系(部)处邀请境外人士(含港澳台)来校做报告、讲座时,须提前一周将讲课人的护照、签证复印件及讲课大纲报至党政办公室,以便备案审批。5.学校设专人,确保外国专家公寓的安全和卫生,同时建立健全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6.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外国专家的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外国专家任教期间如遇到本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可请党政办公室帮助解决。二、外国文教专家应做到:1.到我校后,首先应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同时了解我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办学特色、专业设置等。2.应执行专家同有关组织所签订的协议,同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在到达一周前,党政办公室要将名单及有关情况通报保卫处,到达后将《外国居留申请表》、《住宿登记表》及申请手续的复印件送交保卫处。3.应自觉遵守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不能擅自迟到、早退、旷课,更不能擅自为其他学校代课。4.自行外出须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同时留下联络方式,否则后果自负。外国专家自行外出费用自理。5.在节假日期间外出旅行,一定要带好自己的证件(护照、居留证、工作证件等)如因未带有关证件而产生麻烦,应有本人负责。同时外出旅行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以免丢失。6.应遵守外教公寓管理规定,未经学校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他人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不服从管理或造成后果,保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7.党政办公室及各用人单位(部门)共同作好专家宗教信仰的管理工作。学校尊重专家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严格要求专家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不得干涉我国内政。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了解,发现问题随时向上级部门反映。8.应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学校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9.应随手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和现金。注意防火,防盗。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空间环境功能完善、和谐美观和各种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建筑结构和房屋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水、电、气、地下管线和道路广场、雕塑小品、园林绿化等校园环境公共设施。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校内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环境改造和添加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第三条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使用定期回访制,凡属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或屋面漏雨、墙体裂缝、道路变形、室内外给排水、强弱电和燃气等安全质量和已售房附属的构配件安全质量问题由后勤处负责处理。第四条定期排查校园危房及设施结构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预警制度,保证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环节对学院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排查。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第五条消除学院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结果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第三章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第六条所有公私用户,无论出于何种需要,无论经费出自何处,需进行房屋改造或装修都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履行报批手续,房屋装修或改造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暗埋的管线系统,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外观色彩和质感,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消防、电业、校园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能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其它工程需要临时改变环境现有地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报告,经确认对地下管线和环境安全无较大影响后方可实施,但因此损坏的道路、绿化等设施由损坏者负责恢复。第七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危险构筑物。所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和对环境的污染。第八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施工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不得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应在3天内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第九条需要直接改动如屋面、卫生间、厨房、水池等闭水性设施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若因维修其它设施而损坏防水层的,应由损坏单位恢复防水层并保证其闭水性。第十条在校内从事生活、生产、教学和科研等活动,需要占用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时,应事先对将使用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了解,不能对公共设施造成结构破坏、环境危险、空气污染等公共环境安全事故。第十一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禁止下列行为发生: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自重墙和隔墙);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改变阳台、楼梯及其它悬空空间的栏杆高度;6、随意在现浇楼板上凿孔,损伤梁、柱等钢筋混凝土受力构件;7、在楼板上凿槽埋管,粘贴花岗石、大理石地板等较重的楼面材料;8、在钢筋混凝土柱、砖柱上凿槽开洞,削弱柱的有效截面;9、在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底面凿孔打眼(安装吊顶时,吊顶的支点应设在周边的墙体或板缝中);10、改变厨卫间上下水竖管、地漏、便坑位置;11、建筑物加层或在二楼及其以上房间中安装单台重量超过0.15吨的设备;12、在公共建筑立面上随意加设防盗栏、空调室外机、开设洞口等;13、在绿化林地使用火种、开耕播种;14、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申报、审批程序1、售后住房需进行自费二次装修的用户向后勤管理处写出书面申请,详细填报装修内容和设计方案,经结构安全审查并向申请人回复意见后方可实施。2、公共建筑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由使用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提供所有要求或设计方案,经后勤管理处请示学院并审批后按规定实施。3、其它改造项目凡可能对道路、绿化、景观、地下管线、水电气造成影响的或占用学校规划用地的项目,应事先报后勤管理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申报、审批程序自行进行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学院将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发布公共安全事件通报并责成实施人、单位或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拆除、恢复等,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实施人或单位自理。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为强制性规定,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件发布公共安全事件通报,同时由专家组对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没有造成损失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院有关部门强制恢复原状,其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人或作用人承担。对已经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责令赔偿房屋损失费。对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五章校园规划、房屋及其设施安全的检查监督第十五条校园规划、房屋及其设施安全检查监督责任单位:1、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个人)为所使用房屋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部门(个人)。2、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为学院建筑公共区域、道路广场、园林绿地、雕塑景观及全院水、电、暖、气等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3、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4、对违规事件处罚由有关责任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教学楼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教学楼安全管理,加快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创造一个安全、优雅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1、严格教学楼门卫管理及校外人员入楼询问、登记制度。除本院教职工和学生外,外来闲杂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教学楼。2、教学楼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教学楼各种事故的预防,警戒及巡逻事项,按时或不定时对教学楼各处进行巡逻,发现可疑人要查问清楚,防止发生意外。3、严格教学楼财产管理,切实履行好财产借还手续,防止财产的丢失。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各类设备和物品出楼,不得在教学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不得在教学楼内或教学楼群附近焚烧废纸、废物等。4、时刻提高警觉,严防水灾、火灾及盗窃事件发生。加强重点部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及时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维护好教学楼的良好秩序。5、教学楼管理员应熟记和掌握教学楼各处水、电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对重要进出口电灯、门窗、锁等缺损时,应及时申报维修,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6、维护教学楼的正常秩序。按时开关灯、门。禁止学生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出教学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入。7、加强教学楼用电管理,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接电线或在教学楼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8、教室是教学活动的场所,使用教室必须遵守教室管理规定及使用时间,除上课外原则上不搞其它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用教室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教室使用后由主管人员检查验收,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9、教室门的钥匙由专人保管,每天落实管理员门窗随时关锁制。教室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学生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商业部关于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5、四制〉》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食堂管理实际,保障师生用餐安全,制定本制度。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坚持优质服务,做到热情、周到、文明,饭菜味美价廉,师生满意。2、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3、学生食堂要建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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