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新要求宣讲提纲
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指示精神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要求四、“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新要求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指示精神2013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6月3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认真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要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6月6日总书记批示:“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吉林、山东、四川、辽宁、黑龙江、湖南、贵州接连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李克强总理也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刻吸取几起连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各项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13年12月,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之际,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他指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汲取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他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搞好预案演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提上重要日程,迅即开展行动,着力查错补漏纠弊,特别是在重点领域和行业要确保不留死角盲区,千方百计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13年6月8日,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认真贯彻总书记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全面安全生产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严格责任追究,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2013年1月14日,四川省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代省长魏宏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和安全工作部门要始终扭住基层做文章,将所有的工作要求都往最基层做,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操作层面”。一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操作手”这个层面。二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监管落到一线的“管理者”层面。三是务必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到最基层的工作层面2015年4月28日,市委书记刘成鸣在突击暗访部分重点企业后作出指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绝对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强化警钟长鸣的安全生产意识,狠抓责任落实,狠抓监督管理;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贯穿到每一个操作环节中,让每一名职工都切实意识到自身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程;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长效机制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把安全生产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一线,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扎实成效。2015年2月13日,张剡市长在暗查暗访春季前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指示:要突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把安全预防措施落实到位。2015年1月9日,县委书记王飚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是强调: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要牢记使命,坚守职责,静心凝神抓安全工作;安全工作要攻坚克难、攻坚破难,确保安全可控,社会稳定。2015年1月20日,许军峰县长在检查企业节前安全生产工作时强调:企业业主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安全内控体系建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能管、会管;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和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一线操作手。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修法背景(二)修改要点(三)新安法涉及的几个问题(一)修法背景1、修法是时代之必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在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的十余年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法作了有益的补充,对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全国生产安全形势呈逐步好转趋势。但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现实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个省(市、区)《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后,“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被首次一针见血地提出,这“刀不快”指的就是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下,“腰不硬”指的是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就是这次大范围的检查,成为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发端。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修正案(送审稿)。2012年6月4日,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3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安全生产法》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2、修法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崇高理念之必需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新安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已然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得到大大提升,它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这暗含着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暗含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观;暗含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暗含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实际意义。(二)修改要点1、六个重要变化2、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3、完善十四项法律规定4、创新强化十二项法律规定1、六个重要变化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本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在治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赋予其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非常必要。2、增加十四项法律规定(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上升为法律规定,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完善和规范,改变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生产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的重要指示。吸取“11.22”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显,埋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新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4)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新安法第12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协会组织的工作定位:一是提供服务:安全生产信息和培训服务。二是发挥自律作用:作为行业的代表,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三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20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保障能力。与现行政策办法相衔接。(6)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新安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7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新要求宣讲提纲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587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