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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修改情况宣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修法的必要性1、人民群众期盼越来越高,安全生产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五个最大)。2、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3、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发生深刻变化。2014年9月•4、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7.22”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1人死亡;•“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11.22”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焦,媒体炒作,质疑安全生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生产矛盾凸显,安全形势十分严峻。•5、总结10多年来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特别是国务院23号文,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总结的经验教训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6、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问题突出。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二、修法主要历程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改稿报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三、修法的总体思路1、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摆位”问题。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3、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四、修法的整体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第一章,新法16条,原法15条,增加1条、修改10条。第二章,新法32条,原法28条,增加4条、修改18条。第三章,新法10条,原法9条,增加1条、修改2条。第四章,新法17条,原法15条,增加2条、修改5条。第五章,新法11条,原法9条,增加2条、修改7条。第六章,新法25条,原法19条,增加6条、修改15条。第七章,新法3条,原法2条,增加1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从整体上看主要体现在: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五、安法修正的重点内容(一)强化摆位----提升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第一,立法理念更高了。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二政府保障更有力了。第八条,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三主体责任明确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安法第9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法第9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完善了工会作用的规定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5.增加了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执法主体更多了•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法规定执法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法110条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新法规定事故罚款处罚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法109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法律地位更高了•新安法第62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更加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排第一)、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做到: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更加强调了落实。新安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3.完善安全生产投入。原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主要负责人、投资予以保证。但资金来源没有明确。新法第二十条增加一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4.完善了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2014年9月6.增加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规定•新安法第23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2014年9月7.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提高了教育培训整体要求新安法第25条一款:生产经营定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加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2014年9月•9.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基础工作。鼓励达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的的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2014年9月10.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新安法第3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014年9月11.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新安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预防安全事故。2014年9月•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法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与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衔接。2014年9月13.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2)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重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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