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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常德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伍作君18973607705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主要修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3《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4◆第一,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4)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5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了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了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64.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2013.11.22中石化青岛黄维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教训)7◆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8)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地位。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8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事故发生后,严格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3.“司法解释”第六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4.“司法解释”第七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木桶定理一个由许多块长短不同的木板箍成的沿口不齐的木桶,决定其容水量大小的并非是其中最长的那块木板,或全部木板长度的平均值,而是取决于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1木桶盛水量的多少不是取决了最长的那块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也就是说一个煤矿企业要提高安全水平,关键在于提升薄弱环节、克服缺点。2木桶除了长板、短板外,还有底板,正是底板决定木桶能不能容水,能容多少水。底板正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即煤矿企业的安全架构、制度建设和管理。3木桶是否有缝隙是木桶能否容水的关键。一个煤矿企业来说,便是要求各个部门能协作、沟通,共同为安全着想,为大局服务,最终实现“无边界的合作”。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原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15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本条是新增)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164.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验收组织与责任主体的变化)17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86.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要求更严:300人—100人)197.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明确要求:检查、督促整改)208.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新增)。第二十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1◆第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4)(重要的基础制度)22隐患,是指隐藏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大的事情或灾害。或即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的组成■事故隐患的特征1.隐蔽性;2.危险性;3.突发性;4.因果性5.重复性6.意外性;7.特殊性;8.季节性。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指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功能、热能、电能等)和危险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有害因素——是导致危险源演变成隐患进而发生事故的各种因素。一是导致危险物质和能量意外释放的各种因素,二是各种事故应急措施的缺失或失效的各种因素。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事故。安全对策措施——防止形成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一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整改措施——消除具体隐患的特定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安全——是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的严重性控制在社会能普遍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第一类危险源隐患事故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检查安全对策措施整改措施第二类危险源人物环管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毁环境污染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指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功能、热能、电能等)和危险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有害因素——是导致危险源演变成隐患进而发生事故的各种因素。一是导致危险物质和能量意外释放的各种因素,二是各种事故应急措施的缺失或失效的各种因素。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事故。安全对策措施——防止形成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一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整改措施——消除具体隐患的特定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安全——是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的严重性控制在社会能普遍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事故的防范与控制技术安全法制教育3E措施EngineeringEducationEnforcement■事故隐患分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二)安全管理机构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宣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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