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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它已经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所能决定的了;而是一个全员的全社会性的工作,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要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具备一定的安全技能、懂得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据统计、全球每年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大约为2.5亿起,平均每天发生68.5万起,全世界每年死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大约为110万人,每天约有3000人死于工作,国际劳工组织预测到2020年,因工作死亡的人数将翻一番。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也非常严峻统计资料来看:199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79442起,死亡8万余人,2000年上升到117906起,死亡11万多人;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其中,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消防火灾事故254811起,死亡2497人,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死亡104372人;水上交通事故634起,死亡和失踪498人,;铁路路外伤亡事故12640起,死亡8530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事故已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讲有一定的正比例关系。职业安全卫生所谓的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影响作业场所内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条件和因素,换而言之职业安全卫生是指防止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业安全卫生法就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我国GDP事故死亡率统计据统计,2006年我国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20%,为0.558,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很远。换算成人民币后,英国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为0.02,日本为0.05,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在0.04至0.06之间。据此,我国亿元GDP事故死亡率是先进水平的10—20倍。根据以上状况,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列入约束性指标加以控制。除此之外,列入约束性指标控制的还有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这些都表明我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式是多么严峻。早在1956年在周恩来总理的直接关心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统称为三大规程五项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各种经济成份并存,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有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和私营企业主一心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甚至不要安全生产,严重侵犯了人权、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没有放松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将近30余部如:矿山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碳法、民航法、建筑法、消防法等;但都不能适应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直至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才是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弥补了以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空白。对提高全民族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珍惜人们的生命,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义。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类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2.矿山安全法律法规3.关于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法律法规4.特种设备管理规定5.消防管理6.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7.安全教育、培训及工会监督8.劳动卫生类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适用于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代表性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基础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立法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工伤保险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损害求偿权——遵章守纪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中的二十个第一次1.关于企业方面的规定有如下一些: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其他还有很多这方面和规定,在些不一一指出。如: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报告和奖励制度15、64、65、66。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5、17、18、20、42。10大职责。安全投入保证制度18。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规定19、69。培训考核制度20、21、22、23。11.三同时及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制度24、2512.专业生产制度3013.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3114.重大危险源登记等制度33、34、35、40、4115.强制工伤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3-5116.查封扣押权56-417.媒体的义务和权利6718.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五章,特别是事故公开制度63、7619.对个人罚款及五年禁入制度80、8120.事故责任者的无限责任和继续追偿制度9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主体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设备保障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强制性规范多”:如坚持3、必须遵守4、应当按照10、必须执行10、应当具备18、应当安排19、必须保险42二是“禁止性规范多”:如不得从事16、不得收费20、不得上岗21、不得使用31、不得以任何形式订协议44三是“义务性规范多”:如如实告知危险36、服从管理49、接受培训50、居委会报告事故隐患65、媒体宣传监督义务67、提供便利义务72四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针对生死合同、逃匿、事故不报等作了规定五是“职责明确、操作性强”:有关部门的职责10、设计单位26、施工单位27、检验单位30六是“处罚严明、实用性强”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出入库必须进行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四、关于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我们国家对“三同时”不仅在《安全生产法》中以法律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要求,而且还制定了其他一些相关的法规,如《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定与管理规定》等。五、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对特种设备的定义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六、消防管理除了《消防法》外,国家还出台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性文件;深圳市出台了《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七、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在《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目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年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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