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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处罚类)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七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撤销其相应资格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八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同上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同上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同上3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同上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同上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2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5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八十三条]同上16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八十三条]同上1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八十三条]同上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八十三条]同上19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八十三条]同上2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十三条]同上2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八十三条]同上5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十三条]同上2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八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八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5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八十五条]同上2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八十五条]同上6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3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八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八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八十九条]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3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四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4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四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5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6矿山企业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四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7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四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8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8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3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四十二条]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0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四十三条]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部门41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四十四条]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三十六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43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三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9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4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5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三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6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三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7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三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8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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