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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解和适用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初级职称继续教育培训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培训!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增强安全工作意识!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安全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安全生产存在的不足: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安法》做了如下主要修改: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觉定。通知应当采取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2)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我国的立法体系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又是怎样体现和保证法制统一的呢?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实行立法监督制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2015年3月16日-3月22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一)重特大事故情况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环比持平。未发生重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13人,环比持平。(二)较大事故情况发生较大事故17起、死亡67人,同比减少5起、23人;环比减少1起、3人。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发生1起、死亡4人,同比、环比均增加1起、4人。2.工商贸其他发生4起、死亡14人,同比增加2起、7人,环比增加2起、8人。3.生产经营性火灾发生1起、死亡3人,同比增加1起、3人,环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2人。4.道路交通发生11起、死亡46人,同比减少3起、17人;环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4人。(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新安法十大亮点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新安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火灾事故3、道路交通事故4、农机事故5、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主体范围:本法适用: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调整事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资源的开采,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安全培训—新安法理解和适用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本文标题: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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