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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安全知识丹东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王旭一、概述1.生活饮用水及其重要性2.我国饮用水卫生现状3.我国现行饮用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简介4.饮用水术语1.生活饮用水及其重要性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DrinkingWater)是指供人们正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既包括日常生活的饮水,也包括日常洗漱、洗涤物品、沐浴等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求,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污染的饮用水可引起疾病,有介水肠道传染病、化学物质污染引起的公害病、水性地方病、接触病原体污染的水引起疾病;提供充足的卫生安全的生活饮用水,既能预防控制疾病,又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水污染概况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问题突出。七大水系污染程度由重到轻顺序为:海河、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湖泊:富营养化现象严重,总P和总N已分别占到各类污染物入湖总量的一半以上。农村地表饮用水水源:大多受到污染,大肠杆菌超标、有机物污染严重。地下水(某些地区):含氟化物、含盐量超标,浅层地下水也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施用量大、施用不合理、利用率低、流失率高,是水污染中N、P的主要来源。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实际上只有10%-20%的农药附着在农作物上,而80%-90%则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它们大部分进入了水体。污水灌溉我国污灌面积由1978年的约4000km2增加到2003年的30000km2,约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10%。污灌地区主要集中于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海、辽、黄、淮四大流域,约占全国污水灌溉面积的85%。大型污灌区主要集中在北方大、中城市的近郊县,其中包括全国五大污水灌区的北京污灌区、天津武宝宁污灌区、辽宁沈抚污灌区、山西惠明污灌区及新疆石河子污灌区。集约化养殖场的污染我国农村由原来的分散养殖变成了集中养殖,由此带来了畜禽粪便废弃物的排放处理和污染问题。这些地区没有足够的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生产地点离人的聚居点近或者处于同一个水资源循环体系中,加之其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和生态功能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居民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农村废弃物的污染中主要是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每年产生的约1.2亿吨的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超过2500万吨的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农村的生活垃圾除了农作物秸秆、人畜粪便及生活垃圾外,现又增加了白色污染等难以降解的垃圾。经过日积月累,形成了很多“垃圾村庄”。由于耕作机械和耕作技术不配套,秸秆难以就地还田,农民便将秸秆付之一炬,出现了“刀耕火种”的返祖现象,有的甚至直接将其推入河里,河塘成了“天然垃圾场”。砷中毒氟斑牙2.我国饮用水卫生现状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6月27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鹰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报告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杜鹰报告说,近年来,各地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工程建设显著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2011年,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样达标率为83.0%,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样达标率为79.6%。目前,全国约85%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了保护区,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基本稳定在80%左右。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40%提高到58%,供水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报告同时也指出,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责任不到位、体制不健全、设施不匹配等问题。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不容乐观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指出,水源地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显示,约35.7亿立方米水源水质不达标,占总供水量的11.4%。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水华频发,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隐患多,极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矿库位于饮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的流动源污染风险较大,直接威胁饮用水安全。部分地区供水能力不足。一些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0%和87.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和建制镇的供水普及率分别为85.1%和79.6%,低于城市水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亟须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缺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目前企业进入供水市场没有任何准入门槛,一些地方政府在引入合作伙伴时,注重资金而忽视能力和业绩,相应的退出机制也未建立。报告指出,水价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而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无法保障设施更新改造与大修的费用,供水企业无力投入,也缺乏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的积极性。据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共供水企业亏损面为31%,资产负债率高于50%。农村供水设施仍然较为薄弱关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指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总体上看,我国农村供水设施仍较为薄弱。工程建设管理难度大。农村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人口居住分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供水工程投资需求大,工程建设标准低,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只能采取分散或单村供水工程等措施解决饮水问题。工程长效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供水成本高、水价不到位,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难度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中,有90%是单村供水工程;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平均水价还达不到完全成本,绝大多数工程只能维持日常运行,水费收入只能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足额提取工程折旧和大修费,不具备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相对薄弱。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复杂,规模小、分布广,农业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问题突出,水源地保护难度大,各项保护措施难以完全落实,甚至在南方部分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也难以找到合格水源。由于缺乏专项经费,一些地方缺乏水质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水质检测工作薄弱。报告还指出,部分地区基层管理和技术力量不足。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工程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但大多数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和管理力量并没有相应增加,人员培训滞后,整体素质不高,服务体系不完善,工程专业化管理程度不高。3.现行饮用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又进行了修订。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80条,其中有10条与饮用水密切相关。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1996年建设部和卫生部公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起实施。《办法》共五章31条。包括立法目的、依据、管辖和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主体,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法律责任四方面。该《办法》是目前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基本思路是对供水各环节实行一体化法制管理,随着《办法》实施,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管理制度。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国家标准有: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17218-1998《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标准》;当时这个标准要求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加以执行,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于落实生活饮用水强制标准中规定的106项卫生指标的时间表,目前的计划分为三个层次:到2015年,各省(区、市)和省会城市106项指标要实行全覆盖;地市级城市要覆盖42项常规指标再加上当地重点控制的指标;在县级实现42项常规指标的全覆盖。4.饮用水卫生的几个术语:1)集中式供水: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定义,集中式供水是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是指在一些地方出现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饮用水等供水形式,如果用于提供日常饮用水,应列入集中式供水;分质供水也称作管道分质供水或管道直饮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或其他水源水)及其二次供水作进一步净化处理和消毒处理后,由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供水系统。由此归纳,集中式供水包括市政自来水、自建设施供水、农村自来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为公共场所和居民社区提供的管道分质供水。从事上述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单位称为集中式供水单位。2)二次供水: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定义,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目前二次供水方式在城镇供水中被广泛采用,以这一方式供水的单位称为二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集中式供水单位统称为供水单位。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于涉水产品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密切接触,以下两个卫生学特点直接影响饮用水水质:一是卫生安全性,涉水产品本身含的有害物质在与水接触过程中可能会溶解到饮用水中去,造成二次污染;二是净化水的功能,部分涉水产品(例如水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有净化水、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功能。通过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评价,防止其对饮用水的二次污染,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并可验证部分涉水产品的净化水的效率,以保证饮用水质量。二、集中式供水的基本要求(1)厂址与周围环境施工现场位置与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必须相符,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条的要求:水厂厂址要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的地段。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2)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的要求。《卫生规范》第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卫生规范》第6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原则,要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地表水应符合GB3838的要求;地下水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卫生规范》第7条有同样规定,并规定水质不符合规定时,不宜用作饮用水水源。如条件所限必需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3)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管理办法》第13条;《卫生规范》第8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卫生规范》第8条规定当地政府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发布实施。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卫生规范》第10
本文标题:生活饮用水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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