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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二十项行政权力)二O一O年一月五日2目录1、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制度2、乙级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5、危险化学品经营(甲级)许可证审批制度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7、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8、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制度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制度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1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制度13、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审批制度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15、行政征用制度16、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制度17、行政处罚制度18、行政强制制度1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批制度20、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专项补助经费审批制度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2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所需材料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二)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三)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四)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五)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5证,租赁协议等);(六)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七)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八)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九)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十)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十一)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十二)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十三)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附光盘二套,包含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电子版。6(十四)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五、受理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副处长审定。(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7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长期公布。8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9需整改不予许可审批结果公告组织现场审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地)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查初步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制证、送达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拟制复查意见不需现场审查的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拟审批情况公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处务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10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11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四、所需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12等);(五)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六)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总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五、受理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副处长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副处长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处长同意后,下发资料审查合格通知书。13(二)需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报国家总局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资质评审报告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副处长审核,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四)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资质认定决定前,应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决定前公示时间)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专家评审不得超过20个14工作日。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15需补正不予受理合格需整改不予许可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拟制复查意见不需现场审查的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乙级)审批流程图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5日内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审查处务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审查当场告知或5日内开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制证、送达审批结果公告拟审批情况公示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本文标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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