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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01CCSA8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440—2022无人机物流配送运行要求Operationrequirementsforunmannedaircraftlogisticsdistribution2022-09-13发布2022-12-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目 次前言Ⅲ…………………………………………………………………………………………………………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场地设施要求2……………………………………………………………………………………………6 作业要求3…………………………………………………………………………………………………7 信息交互4…………………………………………………………………………………………………8 安全要求5…………………………………………………………………………………………………附录A(资料性) 无人机物流交接操作流程图6…………………………………………………………参考文献7………………………………………………………………………………………………………ⅠJT/T1440—2022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1)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顺丰科技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丰鸟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丰羽顺途科技有限公司、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京东天鸿科技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德虎、戴丽华、王显光、王明文、石琼、靳宗振、孙可朝、王仁龙、曾毅、陆再政、刘洋、刘菲、李蕾蕾、孙勇、王琪。ⅢJT/T1440—2022无人机物流配送运行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无人机物流配送的基本要求、场地设施要求、作业要求、信息交互和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支线无人机物流、末端无人机物流的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GB/T38726 快件航空运输信息交换规范JT/T1197 快件民航运输交接操作要求JT/T1286—2020 空陆联运集装货物转运操作规范JT/T1439 邮政快递无人机监管信息交互规范SB/T10801 电子航空货运分运单格式规范YZ/T0172—2020 无人机快递投递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38152和JT/T11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无人驾驶航空器 unmannedaircraft由遥控设备或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机上无人驾驶的航空器。简称无人机。[来源:GB/T38152—2019,2.1.1]3.2无人机物流 unmannedaircraftlogistics以无人机作为载运工具,依托航线网络及航空运输优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将货物从始发站运输并交付至目的站的过程。3.3干线航空货运 trunklinecargotransport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由航空器将货物经干线航线从一地位移至另一地的过程。3.4支线无人机物流 feederlineunmannedaircraftlogistics使用无人机在支线航线开展的物流活动。3.5末端无人机物流 terminalunmannedaircraftlogistics使用无人机在配送站到配送站、配送站到接驳点之间开展的短距离的物流活动。1JT/T1440—20223.6交接 handingoverprocedure运输过程中,在始发站托运人与承运人,以及在目的站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进行的货物交发与接收的过程。注1:在始发站,托运人与承运人办理的交接称为交发。注2:在目的站,收货人与承运人办理的交接称为接收。[来源:JT/T1197—2018,3.12,有修改]4 基本要求4.1 从事无人机物流运营的组织(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取得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无人机运营资质。4.2 承运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体系、作业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4.3 承运人应在运营前对运行区域和航线进行勘察,包含但不限于对周围环境、净空条件、电磁环境等条件的勘察;定期对航线进行复勘,如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应停止该航线飞行,重新调整航线。4.4 无人机物流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4.5 无人机物流交接应使用交接凭证。支线无人机物流交接凭证宜采用符合SB/T10801要求的电子航空货运单;末端无人机物流交接凭证应至少包括:日期、托运人、承运人、运单号、货物类型、货物数量、重量、起飞站、中转站、目的站等主要信息。交接凭证的保存期限宜不低于2年。5 场地设施要求5.1 起降场地5.1.1 支线无人机起降场地宜使用现有民用机场。5.1.2 末端无人机起降场地满足以下要求:a) 选址宜选择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的区域;b) 场地表面应平整,单个无人机起降场地的尺寸应根据无人机最大尺寸、起降定位精度、起降方式等因素确定;c) 设有多个无人机起降点的场地,相邻两个起降点相邻边缘之间应具有安全间隔距离;d) 应具备供电、通信等条件,通信信号良好,满足无人机正常通信和安全飞行的要求;e) 应设置阻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的围栏并悬挂危险警告牌;f) 应设置能从空中识别的降落引导标识;g) 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运行的起降场地,应设置保障安全的灯光设施;h) 应配备覆盖起降场全部区域的视频监控;i) 应配备齐全、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设备。5.2 交接场地5.2.1 货物交接应在始发站和目的站规定的场地区域内进行,交接场地应为具有物理安全隔离的封闭式场地,并设有专人管理。5.2.2 支线无人机物流交接场地符合以下要求:a) 宜使用民用机场货站进行货物交接;b) 应具备货物的收发、安检、称重、分拣、组装、分解、仓储、驳运等基本功能。托运冷链药品、鲜活易腐等特种货物时,场地应划分特种货物操作专区。2JT/T1440—20225.2.3 末端无人机物流交接场地符合以下要求:a) 宜依托物流快递网点建设;b) 应具备货物收发、安检、称重、分拣、装卸、存放等基本功能,场地面积应与业务量大小相适应;c) 应具备满足日常运行所需的供电、通信条件。5.2.4 交接场地应建设和配置安检、装卸、搬运、分拣、堆码、捆扎、称重以及信息采集和传输等作业设施设备,应配备覆盖全部作业区域的视频监控和防火、防水等安防设施设备。交接场地设备应定期保养与维护。6 作业要求6.1 准备6.1.1 托运鲜活易腐货物、指定运达期限货物的托运人应提前24h与承运人联系。6.1.2 承运人应对货物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a) 证件检查:托运人有效证件、与托运货物有关的运输证件应合法、真实、有效;b) 货物检查:货物种类、包装、体积和重量应符合无人机的运输条件要求;c) 禁寄物检查:托运的货物不应是法律法规禁止运输或影响无人机飞行安全的物品;d) 限制运输检查:托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6.1.3 承运人发现托运货物为违禁物品的,应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要求的货物,承运人应退回至托运人。6.2 交发6.2.1 支线无人机物流的货物交发应符合以下要求:a) 托运人于所订舱无人机起飞前4h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交接场地;b) 承运人对交发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c) 对于通过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人为其办理交接凭证。6.2.2 末端无人机物流的货物应在无人机起飞前1h运至承运人指定的交接场地,并满足6.2.1b)和6.2.1c)的要求。6.3 装载6.3.1 承运人按照无人机的重量与平衡控制要求进行货物配装,确保无人机的装载控制在其载重平衡限制范围内。6.3.2 承运人装载应符合以下要求:a) 在无人机起飞前20min完成末端无人机物流的货物称重、配载等作业;b) 在无人机起飞前1h完成支线无人机物流运输货物的配载与组装、装机作业。6.3.3 承运人应对货物装载牢固性、相容性进行检查。6.4 无人机运输6.4.1 支线无人机物流在飞行前应满足放行条件,并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飞行许可。6.4.2 末端无人机物流在飞行前应满足以下要求:a) 飞行前进行以下检查:1) 航前检查:检查结构系统、动力系统、航电系统、载荷系统等,确保状态良好;3JT/T1440—20222) 气象检查:检查起飞、降落点及航线天气状况是否满足无人机运行标准;3) 配载检查:检查配载是否满足无人机重量和平衡限制。b) 飞行前10min完成货物和运输信息核对。c) 当遇无人机故障、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不满足起飞条件时,暂停起飞。6.4.3 承运人应在无人机起飞后10min内将装机货物信息发送至中转站、目的站和托运人信息系统,并将物流动态节点信息同步推送至收货人。6.4.4 承运人应在无人机运输过程中对无人机的飞行状态、能源状态、货物状态、航线天气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6.4.5 运输过程中发生无人机无法按正常程序操作处置、无法继续执行飞行任务的,应按应急预案执行。6.5 接收6.5.1 支线无人机物流货物接收操作符合以下要求:a) 货物到站后,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负责将货物卸下,并应移送至交接场地。b) 货物到达交接场地后,应对其进行核对、分拣,并根据货物性质进行存储。c) 货物到达目的站时:1) 承运人应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普通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在2h内发出;有时限要求的货物,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办理;2) 承运人应与收货人共同核对货物名称、数量,检查外包装,查验完成无异常的进行交付;查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的,应按运输合同规定处理。d) 货物到达中转站时:1) 承运人应核对货物数量、检查外包装,查验完成无异常的进行中转交接;查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的,应按运输合同规定处理;2) 与干线航空货运进行货物空空中转交接的,宜采取机坪直转操作模式联运;采用空陆联运进行中转交接的,转运操作应符合JT/T1286—2020中8.1~8.4的要求;3) 货物经干线航空货运交由支线无人机物流进行中转运输的,其交接操作应按6.5.1d)2)的规定执行。6.5.2 末端无人机物流货物接收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 无人机降落后,承运人立即卸载货物,并将货物移送至交接场地;b) 货物到达交接场地后,对其进行核对、分拣,并根据需要按货物性质进行存储;c) 普通货物的到货通知宜在1h内发出;有时限要求的货物,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办理;d) 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核对货物名称、数量,查验外包装,查验完成无异常的进行交付;查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的,按运输合同规定处理;e) 货物完成交付后,承运人在20min内更新承运货物的动态物流信息,同时通知托运人。6.5.3 支线无人机物流交接操作流程见附录A的图A.1。末端无人机物流交接操作流程见附录A的图A.2。7 信息交互7.1 支线无人机物流信息交互应符合GB/T38726中的规定。7.2 末端无人机物流信息交换事项应符合表1的要求。4JT/T1440—2022表1 末端无人机物流信息交换事项信息类型信息内容发 送 方接 收 方组织信息托运人信息托运人承运人承运人信息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信息托运人承运人货物信息货物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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