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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年4月2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6建筑设备本规范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31总则1.0.1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建筑。1.0.3现存宗教建筑的改、扩建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4宗教建筑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42术语2.0.1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2.0.2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2.0.3宗教建筑用于开展宗教活动及配套功能的建筑,主要由宗教主体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标志物等组成。2.0.4宗教主体建筑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举行宗教礼仪的建筑物。2.0.5宗教配套建筑除宗教主体建筑外用于生活和管理的建筑物。2.0.6宗教标志物含有宗教代表意义的标志、符号及构筑物。53基本规定3.1选址3.1.1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和国家宗教政策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宗教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3.1.2宗教活动场所宜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较便利、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3.1.3宗教活动场所宜选择在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较好、避风性较好、不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3.1.4宗教活动场所应远离噪声源、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场所,与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环境噪声要求高的区域保持必要的距离,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3.1.5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出入口。宗教建筑用地宜设置不少于2个连接用地周边道路的出入口。3.2建设规模3.2.1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面积划分为以下四类。6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分类表表3.2.1规模分类城镇型建筑面积郊区型建筑面积第一类大于5500平方米大于10000平方米第二类3301-5500平方米6601-10000平方米第三类1000-3300平方米2000-6600平方米第四类小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注:城镇型宗教建筑指建于城市和镇建成区中的宗教建筑。郊区型宗教建筑指建于郊区、乡村及其他地区的宗教建筑。3.2.2宗教建筑容积率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用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各宗教的传统习惯,其容积率可适当降低。3.3总平面布局3.3.1总平面布局应依据当地规划要求,并满足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3.3.2总平面交通设计应组织合理、流线顺畅,出入口及道路应便于车辆、人员进出,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同时兼顾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3.3.3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不小于0.2平方米/人配置人员室外集散场地。宗教场所的集散场地可结合周边已建成的集散场地统筹布局。73.3.4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表3.3.4配建停车设施。其周边有公共停车设施的可统筹考虑。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标准表3.3.4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及以下内部外部宗教活动场所(每100m2建筑面积)0.90.70.51.02.53.3.5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内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的规定。3.3.6宗教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应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尊重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3.3.7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应设有标识系统。车辆类型建筑类型停车指标8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1.1宗教建筑应包括宗教主体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标志物。宗教配套建筑规模应与宗教主体建筑规模相协调,其面积应在宗教主体建筑面积的0.5倍以下。4.1.2宗教建筑宜体现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4.1.3宗教建筑应因地制宜,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4.1.4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24米。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6米。4.1.5人员集中的宗教礼仪空间不得设置在建筑地下室。4.1.6当人流集中的宗教活动空间布置在二层及以上时,宜设置电梯。4.1.7对室内声音质量或视觉有较高要求的宗教活动空间,宜进行相应的声学或视线专项设计。4.1.8宗教标志物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台风、雷电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结合立面设置,并与立面相协调。4.1.9存放宗教文物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专项技术保护措施。4.1.10宗教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94.1.11宗教建筑应贯彻节约集约能源的要求,依据现行的节能设计标准和宗教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使用特点进行设计。4.2佛教建筑4.2.1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功能应综合考虑汉传佛教各宗派习惯、地理环境、用地规模等不同情况,可按轴线前后递进、左右均衡、多重院落的建筑手法进行布置。4.2.2主体建筑应满足汉传佛教传统规制供奉三宝的功能要求,采用奇数倍开间的建筑平面形式。不同建筑规模的主体建筑应满足不同的佛像供奉配置要求,院落进数和开间数量可按表4.2.2选用。佛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表4.2.2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院落进数五进以上三至五进二至三进一至二进开间数量七至九间五至七间三至五间一至三间4.2.3不同规模佛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佛教使用功能,可按表4.2.3选用。佛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表4.2.3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办公接待用房客堂√√√√法物流通处√√僧白处√√√10更漏室√√修行用房禅堂√√√关房√√√√阅经处√讲堂√√√生活服务用房衣钵寮√√√库房√√√√斋堂√√√√香积厨√√√√僧寮√√√√云水寮√√建筑设备用房各类型水、暖、电等设备用房√√√√4.2.4佛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及型制宜符合汉传佛教规制的要求。4.2.5佛教活动场所可设置放生池、露天佛教景观、自然庭院以及亭台楼阁等。4.3道教建筑4.3.1道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功能应综合考虑宗派习惯、地理环境、用地规模等不同情况,可按前后递进、多重院落的布局方式或五行八卦方位法进行布置。114.3.2主体建筑应满足道教传统规制供奉神像的功能要求,建筑宜采用奇数倍开间的建筑平面形式。不同规模的道教主体建筑应满足不同的神像供奉配置的要求,院落进数和开间数量可按表4.3.2选用。道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表4.3.2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院落进数五进以上三至五进二至三进一至二进开间数量七至九间五至七间三至五间一至三间4.3.3不同规模道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道教使用功能,可按表4.3.3选用。道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表4.3.3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办公接待用房客堂√√√√财务√√√√档案√√√会议室√√修行用房丹房√√√√图书馆√√经堂√√生活服务斋堂√√√√厨房√√√√12用房外来道士丹房√√√道医馆√建筑设备用房各类型水、暖、电等设备用房√√√√4.3.4道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和型制宜符合道教规制的要求。4.3.5道教活动场所可设置露天祭坛、自然庭院以及亭台楼阁等。4.4伊斯兰教建筑4.4.1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与配套建筑及标志物三者可分开布置,也可合而为一。4.4.2主体建筑应包括大门、宣礼塔和礼拜殿三部分。不同规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可按表4.4.2选用。伊斯兰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表4.4.2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礼拜殿门厅√柱廊√√存鞋区√√√米哈拉布√√√√敏拜儿√√√√13主大殿√√√√小礼拜殿√√更衣室√宣礼塔宣礼塔√√√√大门大门√√√√4.4.3不同规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伊斯兰教使用功能,可按表4.4.3选用。伊斯兰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表4.4.3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宗教仪式辅助用房讲经堂√√√男、女水房√√√√碑廊√√√敛房√√√√接待办公管理生活用房男、女经学堂√√文化文物陈列室√√办公√√√√财务√√√√接待√√√档案√√√教职人员宿舍√√√厨房/餐厅√√14建筑设备用房各类型水、暖、电等设备用房√√√√4.4.4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传统的要求。4.5天主教建筑4.5.1天主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规模划分为崇拜区、管理区与生活区。4.5.2主体建筑主要是主教堂和附堂两部分。不同规模天主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按表4.5.2选用。天主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表4.5.2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教堂祭台√√√√读经台√√√√告解亭√√√√更衣室√√√√唱经楼√√√√参礼席√√√√圣像龛√√√√圣洗池√√√√附堂小教堂√√154.5.3不同规模的天主教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天主教使用功能,可按表4.5.3选用。天主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表4.5.3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办公接待活动用房圣歌圣乐练唱室√√√多功能活动厅√√√教室√圣物间√√√图书馆√√办公室\值班室√√√√接待室√√财务室√√√√档案室√√医务室√客房√√√生活用房宿舍√√√厨房/餐厅√√√√建筑设备用房各类型水、暖、电等设备用房√√√√4.5.4天主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十字架”及耶稣的苦16像和圣像。“十字架”按照天主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4.6基督教建筑4.6.1基督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规模划分为崇拜区和管理区。4.6.2主体建筑应包括主教堂和附堂两部分。不同规模基督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按表4.6.2选用。基督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表4.6.2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主教堂交流厅√√讲坛√√√√诗班席√√√√听道席√√√√洗礼池√祷告室√√√√讲员休息√√声光控制√√√附堂小教堂√√4.6.3不同规模基督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基17督教使用功能,可按表4.6.3选用。基督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表4.6.3功能分类功能房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办公接待活动用房多功能活动厅√√教室√√√各团契交通室√√诗班练唱室√√√诗班更衣室及乐器存放间√√宗教艺术品及书籍展示房√√图书馆√办公室/值班室√√√√财务室√√√√档案室√√√√医务室√√会议室√√√接待室√√√厨房/餐厅√√√√建筑各水、暖、电等设备√√√√18设备用房用房4.6.4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十字架”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195结构设计5.1一般规定5.1.1宗教主体建筑和宗教配套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宗教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中,大型的宗教主体建筑、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宗教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5.1.3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符合抗震结构材料性能要求。5.2荷载与作用5.2.1宗教建筑的自重荷载、楼(屋)面活荷载、雪荷载及风荷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中,宗教主体建筑礼仪空间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有固定座位的不应小于3.0kN/m2,无固定座位的不应小于3.5kN/m2;可能出现人员密集情况的门厅、走廊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3.5kN/m2。5.2.2石碑、雕(塑)像、洗礼池、管风琴、宗教标志物等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5.2.3需要进行抗震设计的宗教建筑,应按《建筑抗震设计20规范》GB50011的
本文标题:《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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