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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借字第号出借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借款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借款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第二条在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抵押登记办理完后,由出借人将该借款转入借款人在银行所开账号。姓名,账号为。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利率)。第五条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担保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详细资料,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登记、公证及反担保手续。2第七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应按月还息,还息日为每月的日,逾期的按双倍的逾期利息支付罚息。第八条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第九条借款人保证按照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借款顺序归还,先还违约金、罚息、利息、后还本金。第十一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应提前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借款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出借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以上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借款人应直接支付给出借人。第二章保证担保第十二条为保障出借人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十四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第十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主要内容或转让债权或债务的,必须书面通知送达保证人,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十六条借款人的住所、联系方式、单位迁移、资产减少以及负债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第三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借款人在合同期间内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3、借款人向出借人或保证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34、借款人因借款行为受到刑事责任处罚的;构成违约的应当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如果不足弥补出借人的,应赔偿出借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借款人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出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第二十四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款人提出要求,可以延长合同期限两月,该延期期间的利率同合同期内的利率,该延期仅限一次。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借人可提前收回借款或提前宣布合同终止。第五章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六条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妥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七条三方另约定: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要提示和提醒: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均无疑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4理解,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异议。本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各持壹份,自各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本页无正文)出借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三方借款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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