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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李功振中国矿业大学2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3自愿性审核: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的自我审核。强制性审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应必须实施的审核。环保局干什么?鼓励、促进环保局干什么?监督、服务引导、督促清洁生产审核的类型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概述4清洁生产审核的3个方式:企业自我审核:指在没有或有很少外部帮助的前提下,主要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外部专家指导审核:指在聘任的外部清洁生产专家和行业专家的指导下,并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重点企业审核时不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审核:指企业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5《规定》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做出的专门管理办法,标志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更加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6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几个关键问题1.1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中所说的重点企业?●“第一类重点企业”,即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简称“双超企业”。●“第二类重点企业”,即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简称“双有企业”。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使用《名录》中物质的企业,应当优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71.2《规定》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规定》要求省环保部门要公布两类企业的名单。名单内企业要公开自己的环境信息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于不听劝阻和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负责对审核结果的评审验收,监督企业按照审核报告的方案实施清洁生产。程序具有强制性而非自愿性。81.3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能力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对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企业能力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具备的条件都作了更严格的规定。例如,要求企业必须有5名以上经过国家培训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要求中介机构必须有7名以上经过国家培训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9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与原则2.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1)促进各地实现“一控双达标”目标,稳定“一控双达标”成果。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改善环保局和不达标、被曝光、污染严重企业的对立关系。(2)核实企业的排放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变污染控制模式。(3)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削减企业物耗、能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削减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量和排放量,减少末端设施的压力,使企业高质量达标。10(4)确认企业达标的可能性和付出的成本。为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对屡次不能达标者或达标无望企业实施关、停、并、转提供依据。(5)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和带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全面展开(16号令第17条规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11(6)分析识别影响资源能源有效利用,造成废物产生,以及制约企业生态效率的原因或“瓶颈”问题;(7)产生并确定企业从产品、原材料、技术工艺、生产运行管理、以及废物循环利用等多途径进行综合污染预防的机会、方案与实施计划;(8)不断提高企业管理者与广大职工清洁生产的意识与参与程度,促进清洁生产在企业的持续改进。(9)发现一些环境隐患,尽可能减少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事故。122.2清洁生产审核遵循的原则2.2.1自愿审核与强制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审核。13对于那些污染严重,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的企业,即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双超、双有企业,应依法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14“强制性审核”不是环保局迫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也不是环保局派人强行去审核企业,审核的主体仍然是企业,环保局的职责是进行监督、服务、引导、督促,从而确认和保证审核对公众的诚信度。152.2.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自身开展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原则虽然我们鼓励以审核企业为主体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但由于重点企业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双超”类企业,在现有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低和经验积累不多的前提下,我们主张坚持:自身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尽量委托有经验、有技术力量的中间机构一起开展这项工作。即内审外审相结合的原则。162.2.3责令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原则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公布时间、审核完成期限等都要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另外审核工作必须委托审核机构,并且审核工作以中介机构审核为主体,企业全面协助中介机构的工作,配备技术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提供审核人员为审核而要求必须的数据和资料。17《规定》共十二条,核心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概括起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由三个阶段14个步骤组成,详见图1。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18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级环保局)1.提出初选名单2.上报初选名单3.确定企业名单阶段步骤4.公布企业名单5.书面通知企业19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名单内企业)阶段步骤6.公布环境信息7.落实审核队伍8.提供证明材料9.完成审核过程10.报告审核结果20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省级环保局及国家环保总局)阶段步骤11.实施评审验收12.进行质量抽查13.上报审核情况及计划14.总局实施督查21《规定》对每一个步骤的执行部门和应该达到的产出,也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阶段步骤执行部门产出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提出初选名单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重点企业初选名单,附企业简况、环境监测报告(第一类重点企业)和/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第二类重点企业)2.上报核定名单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实后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企业简况、环境监测报告(第一类重点企业)和/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第二类重点企业)3.确定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后的重点企业名单上级环保局对下级环保局的确认名单文件4.公布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公布在省级主要媒体上的重点企业名单;5.书面通知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县级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企业的书面通知22阶段步骤执行部门产出第二阶段:实施阶段6.公布环境信息名单内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及排污信息7.落实审核队伍名单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审核队伍8.提供证明材料名单内企业自行开展: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委托中介: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9.完成审核过程名单内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边审核边实施方案所产生的环境、经济效益10.报告审核结果名单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结果23阶段步骤执行部门产出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11.实施评审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评审验收单位评审验收意见12.进行质量抽查国家环保总局抽查结果13.上报审核情况及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主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14.总局实施督查国家环保总局督查结果24第四条:(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初选名单时,要遵照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初选原则,同时结合本地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重点说明25主要筛选原则可以包括以下7种情况:●严重超标的;●当地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有明显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的;●工艺设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超过SO2、COD总量控制指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被媒体曝光的。26第四条:(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一是对所报企业材料与自己所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对比核实;二是结合全市整体状况,对各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初选企业进行总体平衡;三是对该企业是否符合本《规定》中规定的两类重点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实,主要参照随附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的进货凭证和分析报告。27(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名单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1、关于名单的确定是指筛选、补充、核实。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要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名单进行补充。并根据情况对名单核实后最终确定。282、这里的主要媒体,应理解为与行政管理权限同级别的辖区内的主要媒体;(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别的日报、晚报、电视台或其他同级别的主流媒体上公布辖区内的全部重点企业名单;有条件的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29(2)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市市级的日报、晚报、电视台或其他同级别的主流媒体上公布全市的重点企业名单;(3)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县县级日报、晚报、电视台或其他同级别的主流媒体上公布全县的重点企业名单。30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公布企业名单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或第二类重点企业)。其中公布企业注册地址的同时也公布那些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企业,其生产车间所在地的地址,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这类企业的主要环境污染物和环境影响均来自其生产车间而不是注册地。31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名单后,要正式行文通报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正式行文通知县级环保部门。在名单公布后,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尽快书面通知企业。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文不必等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名单。32第六条第五款(最后一款):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期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其中,未按规定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331)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内,如果名单内企业没有按照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其已经落实审核队伍或审核咨询机构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42)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如果名单内企业虽然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提交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落实了审核队伍或审核咨询机构,但是没有按期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名单公布一年内没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或评审结果差的企业,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35注意:《规定》中所称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都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上三点强调的是“责令”二字,即对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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