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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苏联籍的工作人员。第条外国商行代理处从其被发给开设许可证之日起,认为已经开设。如果外国商行在六个月期间不使用许可证,则许可证失效作废。第条外国商行代理处,根据它所代表的商行的委托,以该商行的名义,按照苏联的法律进行活动。第条代理处的负责人,根据妥善办理的外国商行委托书进行活动。第条外国商行为了实现本规定第条所列的目的而与苏联各种组织的交往,应当通过发给开设代理处许可证的苏联部和主管部门进行。第条外国商行代理处的负责人应当把代理处工作人员的组成及其变更情况,以及代理处工作人员到达或离开苏联的日期,及时地通知苏联的有关部主管部门,按季度或者按照与苏联的有关部主管部门商定的期限,向苏联的有关部主管部门,提供关于其活动的书面材料。这种材料所包括的情况清单,由苏联的有关部主管部门规定。第条外国商行在苏联的代理处,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活动、许可证的期限届满,、在苏联设有代理处的外国商行在国外终止活动、开设代理处所根据的苏联与外国缔结的政府间协定失效、在代理处违反许可外国商行开设代理处和进行活动的条件时,根据苏联的有关部主管部门的决定,、根据开设代理处的外国商行的决定。第条在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各种情况下,苏联的有关部主管部门或外国商行,应当将所作出的决定通知有关的方面。在从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期限内,应当结束外国商行代理处在苏联的活动,并腾出给它提供的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原载《苏联政府决议汇编》年第期。马嚷聪译〔美国〕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公法一,年月日为了规定美国法院对外国的诉讼管辖和在何种情况下可对外国免予起诉或不扣抑其,以及为其他目的而制定的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规定本法称为《年外国主权豁免产沁财法第条、修正美国法典第编第章,在第条之前增订下列新条款“第条对外国的诉讼“、对本编第条第款所指的外国进行非陪审的民事诉讼,不论争议的数额大小,只要按照本编第至条或者任何可以适用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在对人诉讼中的求偿问题上该外国不能享受豁免的,地区法院对它即具有初审管辖权。“、凡按照第款规定属地区法院管辖的每项赔偿要求,如已经按照本编第条规定送达传票的,地区法院对外国本身的管辖权指要求被告人出庭—译注应继续存在。“、在第款的适用上,某外国的出庭,对于不是由于本编第至条所列举的交易活动或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求偿问题,并未授予地区法院对该外国本身的管辖权。”、在本章的“章的分析”中,在“第条联邦问题争议数额诉讼费”之前,增订下述新项目“第条对外国的诉讼”。第条修正美国法典第编第条。删去该条第款和,并用下列各项代替之“某州的公民及某外国的公民或属民“不同州的公民和成为追加当事人的某外国公民或属民,“本编第条第款所规定的外国作为原告人,以及某州的公民或不同州的公民。”第条、修正美国法典第编。在第章之后增订新的一章如下“第章在管辖上的外国的豁免权“第条查明事实和宣布宗旨“第条定义“第条关于外国不受美国管辖的豁免“第条对于外国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一般例外“第条责任的范围“第条反诉“第条送达答辩时间缺席判决“第条对外国财产扣押和执行的豁免“第条对于扣押豁免和执行豁免的例外,·“第条对某类财产的执行豁免“第条查明事实和宣布宗旨国会认为,美国法院就外国要求从该法院取得管辖豁免权一事所作的决定应有利于公平正义并保护外国和在美国法院诉讼的当事人的权益。按照国际法,各国就其商业活动而言,是不能在外国法院里取得管辖豁免的,而且为执行与它们的商业活动有关的判决,是可以扣押外国的财产的。今后,凡外国提出豁免权的要求,应当由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按本章规定的原则决定之。“第!条定义“在本章的适用上,“、除本编第条所使用者外,‘外国”包括外国的政治分机构或者第款所规定的某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是指下列任何一个实体“独立的社团法人或非社团法人。“外国机关或该机关的政治分机构,或其大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属子外国或其政治分机构的。“既非本编第条第和第款所规定的美国某州公民,亦非依照任何第三国法律设立的实体。“、‘合众国,包括受美国管辖的全部领土、水域、大陆或岛屿。“、‘商业活动’是指某种正常作法的商业行为,或是指某种特殊的商业交易或行动。是否是商业性的活动,应当根据行为的作法的性质,或特殊的交易和行动的性质“决定,而不是根据其目的。“、‘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是指该国所进行的与美国有实质交往的商业活动。“第条关于外国不受美国管辖的盆免“如在本法制定时,美国是某些现行国际协定的缔约国之一,则这些国际协定中的外国应当不受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管辖,但本章第至条所规定的除外。“第!条对于外国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一般例外“、如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况,外国不能免于联邦法院或各州法院的管辖“该外国已明确地或默示地放弃其豁免权。关于此项弃权,除根据弃权的条件予以撤回者外,该外国可能声称的任何撤回均属无效,“该诉讼是基于该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提出的,或者基于与该外国在别处的商业活动有关而在美国完成的行为提出的,或者基于与该外国在别处的商业活动有关,而且在美国领土以外进行但在美国引起直接影响的行为提出的,“违反国际法取得的财产,其财产权利尚有争议,并且该项财产或者用该项财产换得的任何财产现在美国境内且与该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有关的或者该项财产或者用该项财产换得的任何财产是属于该外国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某一机构所有或者属于该机构的经营者所有的“由于继承或馈赠而取得的在美国的财产权利,或者尚有争议的坐落在美国的不动产权利“上述第项所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即某外国或者该外国任何官员或雇员在职务或雇佣范围内的行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或过失,从而在美国境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害或丧失,受害一方为此向该外国追索损害赔偿金的但本项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甲基于行使和履行或者不行使和履行自由裁量权能而提起的任何权利要求,不管此项自由裁量是否被滥用。“乙由于诬告、滥用程序、文字诽谤、口头诽谤、歪曲、欺骗、或者干涉契约权利而引起的任何权利要求。“、为了对某外国的船只或货物行使海上留置权提起海事诉讼,而此项权利要求是基于该外国的商业活动的,在下述情况下,该外国不得在联邦法院享受管辖豁免“诉讼通知是用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寄给要求对之行使留置权的船只或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但是如果该船只或货物是按照以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名义所取得的通令而被扣押的,则可认为无须投递通知,也不必在以后投递—除非该当事人不知道该外国的船只和货物包括在内,在这种情况下,扣押通令的送达即成为有效交付此项通知。“本编第条所规定的对外国开始诉讼的通知是按本条第款项所规定的方式于十天内发出的,或者,在当事人不知道该外国的船只或货物是包括在内的情况下,即于该当事人确定该外国的权益存在之日起十天内发出。按照本条第款项的规定,无论通知系于何时交付,此后该海上留置权即被视为对当时拥有有关船只或货物的外国的一种对人的求偿权。如果法院判决该外国赔偿总额不大于对之行使海上留置权的船只和货物的价值,此价值应在按照本条第款项的规定送达通知的同时决定之。“第条贵任的范围“对于任何赔偿要求,如某外国按本章第!条或第条规定无权享受豁免,则该外国应按一个私人在类似情况下适用的方式和范围负责。但一个外国除了其代理人或媒介之外,对于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不负责任。但如引起死亡,而行为或者不行为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或在解释上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惩罚性质的,则该外国对实际损害或者补偿性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其数额按照为其利益提起诉讼的人们由于此项死亡所引起的金钱损失计算。“第条反诉“如某外国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则该外国对下述任何一项反诉不得享受豁免“、如果此项反诉已在控诉该外国的另一诉讼中提出,而按照本章第条的规定该外国对于此项反诉是无权享受豁免的“、反诉系由该外国所提出的作为权利要求主体部分的事件或事务所引起的“、反诉索赔的范围在数额上不超过该外国索赔额,或在种类上和该外国索赔也无不同。“第条送达答辩时间,缺席判决“、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应向外国或外国的政治分机构送达传票“按照原告与外国或外国的政治分机构之间关于送达传票所作的特别协议,投送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则按照可以适用的关于司法文件送达的国际公约,投送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如无法按照第或第项规定送达,则应当将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以及诉讼通知书,连同上述各件的该外国官方文字的译文,由法院书记员通过签放邮件的方式,迅速寄交该有关外国的外交部长,“如果按照第项规定,无法在三十天之内送达,则应将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各两份以及诉讼通知书一份,连同该外国官方文字的每个文件译文,由法院书记员通过签收邮件的方式,迅速寄交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务卿,促请专门的领事部主任注意。而国务卿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将上述文件的副本一份转送给该外国,并且应当寄给法院书记员一份业经认证的外交照会副本,指明各该文件已于何时发出。本项规定所称‘诉讼通知书’是指依照国务卿以规章规定的方式寄给外国的通知书。“、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应采用以下方法向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送达文件“按照原告与该代理机构或媒介之间所作的关于送达的专门协议,投寄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如果没有专门协议,则或把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寄给主管职员、代理人或者总代理人,或者寄给其他被指定的或依法律授权在美国接受诉讼文件送达的任何其他代理人或者按照可以适用的关于司法文件送达的国际公约办理。“如无法按照第项或第项规定送达文件,又如有理由预计能实际送达通知,即可将该传票和原告起诉书的副本,连同该外国官方文字的每个文件的译文一并交邮寄出“甲依该外国或政治分机构的当局在答复函询或请求时所示的地址,“乙通过必须签收的邮递方式,由法院书记员寄交负责接收文件的代理机构或媒介“丙依照法院所作的与文件送达地区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命令的指示。“、在下列情况下即认为文件已经送达“按第款第项规定送达的,送达时间从经过认证的外交照会副本注明的发出日期起算,“按本条其他各款规定送达的,送达时间从证明文件,邮件回执或可以作为送达方法使用的其他送达证件上注明的收到日期起算。“、在联邦法院或者州法院起诉的任何诉讼中,外国及其政治分机构或者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应当在按照本条规定送达文件后六十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或者其他表示答复的抗辩。“、联邦法院或者州法院不得对外国及其政治分机构或者外国的代理机构或者媒介作缺席判决,除非原告能够提出令法院满意的证据使其要求或权利得到确认。任何这类缺席判决书的副本应当以本条所规定的送达方式送交该外国或政治分机构。“第条对外国财产扣押和执行的豁免基于在本法制定时美国为其缔约国之一的某些现行国际协定,某一外国在美国的财产应当免于扣押和执行,但本章第和条所规定的除外。“第条对于扣押蛤免或执行韶免的例外“、本章第条第款中所规定的外国在美国的财产用来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的,不得就本法生效以后联邦法院或者州法院所作的判决而在辅助执行的扣押问题上或者在执行问题上,在下列情况下,享受豁免“该外国在辅助执行的扣押问题上或执行问题上已明确地或默示放弃其豁免权。关于此项弃权,除根据弃权的条件予以撤回者外,该外国可能声称的任何撤回均属无效。“此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财产是现在用于或者过去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此项执行是关于某项确认下述财产权的判决的此项财产权是违反国际法取得,或者已经同违反国际法而取得的财产进行了交换的。“此项执行是关于确认下述财产权的判决的“甲此项财产权是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乙此项财产权为不动产并坐落在美国如果它不是用作某外交或领事使团的用房或者该使团团长的住宅。“此项财产包括某项契约义务或由此而生的任何收益,它们是按照汽车保险、其他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保险等保险单赔偿外国及其雇员或者使其不受损害并且用来满足判决书中所载的权利要求的。“、除第款规定外,凡外国代理机构或媒介在美国的财产用来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的,不得就本法生效以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所作的判决而在辅助执行的扣押问题上或者在执行问题上,在下列情况下,享受豁免“该代理机构或媒介
本文标题:-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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