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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精品,确保全国性材料物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招投标中心、建筑设计院或园林集团、材料设备公司负责全国性材料物资样板的确认工作。第三条建筑设计院或园林集团、材料设备公司负责《全国性材料物资使用手册及材料标准表》的编制工作。第四条材料设备公司和管理中心负责《全国性材料物资现场验收标准》的编制工作。第五条材料设备公司和地区公司负责全国性材料物资的验收工作。第六条集团管理中心和监察室负责全国性材料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样板管理第七条归档原始样板1、定义:指招标现场由材料设备公司、招投标中心、建筑设计院或园林集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封存的和按要求补充的实物样板。2、要求:归档原始样板必须种类齐全、手续完备,品质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合同要求。3、数量:仅封1套于材料设备公司。4、归档原始样板应设专人管理,并建立台账。第八条验收原始样板1、定义:指与归档原始样板一致,由供货单位、材料设备公司、建筑设计院或园林集团共同盖章确认,作为现场验收依据的样板。2、形式:可分为实物样板、实物样板小样、图片资料(详见附件:《全国性材料物资验收原始样板形式一览表》)。3、数量:地区公司每个项目各1套(由工程部签收),总工室1套,材料设备公司驻地配送质检部各1套,建筑设计院1套,供货单位1套。由材料设备公司负责发放。4、验收原始样板使用部门应设立样板间,由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5、若使用过程中有破损或丢失的及时以书面形式交材料设备公司,材料设备公司组织样板(手续齐全)补发工作。第三章验收管理第九条验收人员1、材料设备公司全国统一配送的材料物资:由地区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材料设备公司配送质检部质检人员共同验收。2、集团签订框架协议、地区公司直接采购的材料物资:由工程部组织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验收。第十条验收标准1、验收原始样板;2、《全国性材料物资使用手册及材料标准表》、《全国性材料物资现场验收标准》;3、合同、图纸等资料;4、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材料物资验收1、资料验收:检查供货单位有效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2、外观验收: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等级等;3、对板验收;4、尺寸验收;5、抽样检查:按验收标准规定数量比例抽检。抽检现场,由材料设备公司配送质检部质检人员填写材料物资现场验收记录,工程部项目经理现场签字确认,材料设备公司建立现场验收记录台帐。6、对于特殊构造的材料物资按验收标准要求做破坏性检查;7、送检:对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需现场见证送检的材料物资,应由施工单位和工程部共同到现场按规范要求抽样送检。8、验收合格后,办理材料物资使用许可证。第十二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物资不得接收。第十三条在材料物资验收过程中,如对质量存在争议的,由地区公司工程部组织材料设备公司、供货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共同抽样;由地区公司工程部、材料设备公司共同送检;检测费用由地区公司先行垫付,检测合格的费用由提出检测方承担,检测不合格的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并予以退货处理。第十四条材料物资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公司在接到情况反馈后的3天内提出处理、解决方案,并反馈地区公司,同时抄送集团管理中心和监察室。第十五条工厂检查:材料设备公司根据需要定期安排人员到供货单位进行质量检查。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集团管理中心、监察室对现场验收后的材料物资进行检查,发现未按制度要求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物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全国性材料物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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