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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剪辑师聘用合同甲方(聘用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乙方(受聘方):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手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参加《》电影/电视剧剧组工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一、1.电视剧: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摄制集电视连续剧《》,担任剪辑师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今后如更改所剪辑电视剧名称,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2.电影: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摄制电影《》,担任剪辑师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今后如更改所剪辑电影名称,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二、1.电视剧:聘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酬金元/集,共集,总计人民币(税后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该剧最后完成以实际播出集数为准,超出集数按每集元支付。2.电影:聘用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酬金人民币(税后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第一条工作期限受聘日期:至甲方开机七天后,乙方协助理进组进行剪辑工作,乙方工作正式开始。1.电影/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完成,工作即告结束;2.制作完成后的电影/电视剧依法经相应的电影/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3.2第二条工作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负责剪辑组管理,带领剪辑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剧的生产计划,并且应达到甲方和导演要求的标准。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三条工作内容1.电视剧:乙方工作分为前期粗剪、后期精修剪辑。(批采、出母带、刻盘、上字幕、片头片尾、片花等另计费)2.电影:乙方工作分为前期粗剪、后期精修剪辑。(如为胶片电影需套样片另计费,制作数字中间片的乙方提供剪辑表及相关技术材料给制作方)第四条报酬及支付按下列方式以人民币分期支付稿酬给乙方:1.签订本合同三日内支付10%稿酬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00.00元整)。2.开机当日支付20%稿酬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00.00元整)。3.拍摄过半支付20%稿酬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00.00元整)。4.关机当日支付20%稿酬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00.00元整)。5.乙方精剪工作完成后支付20%稿酬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00.00元整)。6.完成第一版精剪工作支付10%稿酬即人民币:元整(小写:¥0000.00元整)。6.电视剧送审完成后支付超出集数稿酬。第五条著作权的归属及署名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第六条食宿交通费用标准甲方负担乙方在剧组工作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乙方的往返差旅费、转乘时的食宿费、途中补助费由甲方支付。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其费用标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双方保证甲方: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并已取得《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乙方:3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2.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3.乙方为本合同中电影/电视剧的剪辑而创作、创意皆系自己原创,不会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4.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乙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第八条保险为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天;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5.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第十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7.。第十一条保密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2.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3.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4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意外事件:1.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2.若该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5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名无正文,传真签署即生效)甲方:《》剧组制片主任:日期:年月日乙方:本人/经理人:日期:年月日邮箱:qianherenworkroom@163.com电话:010-59673748邮编:100025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壹线国际惠润园1号楼2—803室6
本文标题:剪辑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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