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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主要交流内容第一部分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的范畴及标准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方案编制内容与实施程序主要交流内容第二部分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实施中的监管重点及对应整改措施四、事故案例和现场设备隐患图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的范畴及标准第一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的范畴及标准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目的: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内涵:“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企业(简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条件:1、“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维修保养、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2、“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按要求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4、“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5、“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配置符合企业规模的抢修车辆、设备和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起重机械故障。6、“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监督管理:发现不具备相关技术标准的企业从事“一体化”服务,企业所属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企业所属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一)因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护不当或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三)使用没有经过产权备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四)擅自改装起重设备、破坏安全防护装置;(五)降级使用设备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零件、部件配件;(六)其他严重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设备安全性能的行为参建各单位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对象,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将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及其对应的“一体化”企业名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十)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十一)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一体化”企业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一体化”企业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督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形严重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一体化”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体化”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六)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季检,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一体化”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身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八)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信号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九)及时发现和消除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处罚: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实施不良记录公示“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其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一)因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维护不当或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三)使用没有经过产权备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其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擅自改装起重设备、破坏安全防护装置;(五)降级使用设备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零件、部件配件;(六)其他严重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或设备安全性能的行为。工程造价与资质规定:工程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宜选择名录内二级及以上一体化企业承担。政府投资的工程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选择名录内二级及以上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技术要求(暂行)一、一级“一体化”服务企业技术要求(一)企业具备一级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二)可供租赁的自有400KN.m以上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80台。(三)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配备相应的技术及管理人员(1)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本文标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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