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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及章则]风险提示:本非保本产品为高风险理财产品,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及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本产品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并有投资经验的合格投资者。东亚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基金宝」系列(东亚基金)─东亚资本增长基金系列产品摘要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中国”)将以自己的名义把东亚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基金宝」系列(东亚基金)(下称“理财产品”)下的所有资金投资于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认可的东亚资本增长基金系列下的一只或多只境外基金(“基金")或代理客户从其所投资的一只或多只境外基金赎回。东亚资本增长基金系列摘要:请见所附“基金摘要”及附录2投资产品的条款及章则发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中国”)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及花旗银行(境外)投资货币:美元/港元若投资者申购(包括增持,以下均同),投资者投入的人民币金额将由发行人根据相应汇率转换为美元或港元投资金额;投资者亦可以基金的原投资货币(即美元或港元)进行申购。若投资者赎回,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货币支付:以美元投资的,发行人直接将美元赎回金额划回投资者原账户;以港元投资的,发行人直接将港元赎回金额划回投资者原账户;以人民币投资的,发行人将赎回金额按相应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支付。以上所述汇率将在本条款及章则所述汇率确定日确定,并将在相关月结单上载明。汇率确定日:指发行人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汇率的当日。若于首期交易日及每周的交易日购买本期理财产品,人民币购汇汇率的确定日为交易日;若于每周的交易日赎回理财产品,人民币结汇汇率的确定日为交易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若非因发行人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日期确定相应的汇率,发行人有权本着诚信的原则以及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另择日期确定。所收款项之投资:发行人将会把本产品所募集之款项代理客户投资于东亚资本增长基金系列下的境外基金(“基金”)。投资者须根据自身的投资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决定自己的投资资金将昀终投资于哪一只或几只基金,并决定何时从哪一只或几只基金中赎回和赎回的基金数额。投资者获得投资基金的经济回报同时承担经济风险,但不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不会拥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昀低投资总额:100,000人民币或15,000美元或120,000港元交易日(首期交易日除外):指申购日或赎回日申购日:申购日是指每周的星期五。若该日(指前述某个特定星期五)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营业日。若顺延至下一个星期一仍是非营业日,则该日后的下一个星期五为申购日。发行人仍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另行确定申购日。每次申购的金额不可低于100,000人民币或15,000美元或120,000港元。发行人在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四均可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投资者须确保指定结算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发行人有权因QDII的额度限制而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日:赎回日指自本期交易日或当期申购日起十日后的每个星期五,若该日(指前述某个特定星期五)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营业日。若顺延至下一个星期一仍是非营业日的,则该日后的下一个星期五为交易日。若账内单位余额低于250个单位,则需全部赎回。发行人有权更改赎回单位数目的昀低要求。发行人在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四均可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般情况,赎回金额将于赎回日之后七个营业日内支付。投资者请参阅“基金摘要”的赎回限制。申购/赎回交易价:等同于交易日厘定的基金净值。营业日:为香港及中国大陆的共同营业日。3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的通常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发行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它日期,如因香港发布8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它类似事件,导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算作营业日,但发行人及受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大陆营业日:是指中国大陆地区银行公开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政府规定的其它法定公共节假日。理财产品的转换:本理财产品不能转换为东亚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基金宝」系列内的其它理财产品申购费率及优惠费率:申购费率为1.9%投资者可按照下列标准享有优惠的申购费率﹕(1)当申购金额在500,000人民币(含)至1,500,000人民币(不含)之间,投资者可获得的优惠申购费率为1.7%;当申购金额在70,000美元(含)至200,000美元(不含)之间,投资者可获得的优惠申购费率为1.7%;当申购金额在600,000港币(含)至1,600,000港币(不含)之间,投资者可获得的优惠申购费率为1.7%;(2)当申购金额在1,500,000人民币(含)以上,投资者可获得的优惠申购费率为1.5%;当申购金额在200,000美元(含)以上,投资者可获得的优惠申购费率为1.5%;当申购金额在1,600,000港币(含)以上,投资者可获得的优惠申购费率为1.5%。托管费:投资金额的0.15%,现时豁免不依赖条款:本理财产品之投资者承诺:(1)投资决定不依赖发行人或其代表作出的陈述或提供的数据,除非本文件另有载明;(2)投资者已向其法律、监管、税务、商业、投资、金融和会计顾问做过咨询,而且其投资、风险规避和交易决定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前述顾问的建议(如投资者认为必要)而作出,并非根据发行人所发表的意见而作出;(3)投资者的投资决定符合其投资目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投资预期;(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该投资的规定、条件及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并且能够也愿意承受该等风险。资产净值价格的公布和通知:从首期交易日开始后的每个交易日,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过户处)将计算当天基金的资产净值,并且通过发行人于其后两个营业日内公布和通知。本行将通过东亚中国官方网站()财富管理专栏及时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客户应自行登陆本行网站索取信息,以确保及时获取昀新产品信息,避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除本行公布于本行网站的信息外,有关理财产品的月结单将按照客户指定的联络方式发送,客户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联络方式是有效的,本行按客户指定的联络方式发送相关资料的均视为已经送达客户本人。客户变更联络方式的,应及时通知本行,在通知本行之前本行按原联络方式发送相关资料的仍视为有效送达。S条例:本理财产品并非也不会根据1933年经修订《美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注册,亦不得在任何时间于美国境内发行、出售、移转、交付、替换、执行或赎回,或者以/与任何美国公民之账户进行交易(根据《美国证券法》或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修订案》的定义)。根据证券法的S条例规定,本理财产品应于美国境外发行并向非美国公民出售。#东亚中国保留更改以上产品条款及章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更改申购/赎回期,提供所列明货币以外的投资货币,及调整昀低投资额。4基金摘要基金经理: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及过户处: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投资货币:美元/港元认购款项:认购款项以本附录明确规定的基本货币美元或港元支付。如以人民币支付基金认购款项的,兑换汇率将由发行人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投资限制:该基金受制于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中关于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参见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之附表一所列)之投资限制及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投资基金守则》,亦受制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中认可之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限制。该基金投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下文概述之投资限制:1.一般限制–分散投资项目(a)投资于任一证券及其它准许投资项目之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昀新可获得资产净值之百分之十(或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批准的较大比例)。(b)投资于任一特定类别之证券或其它准许投资项目,不得超过该特定类别证券或其它准许投资项目之百分之十(或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批准的较大比例)。2.借入及借出证券之限制不得为该基金借入证券,而由该基金所持有之证券只有在限定情况下方可借出。3.对投资于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之证券的限制不得为该基金取得会使其涉及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之任何投资项目,亦不得导致超过其资产净值之法律责任。4.准许投资项目:债务证券该基金可投资于由政府、国际组织及根据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准许之类似团体所发行或担保之债务证券(「无限制债务证券」)。尽管有上述1(a)的规定,该基金昀新可获得资产净值中高达百分之三十可投资于同一次发行之无限制债务证券,若该基金之所有资产均投资于由同一发行人发行的无限制债务证券,则该基金必须包含至少六期不同发行的该等无限制债务证券。5.准许投资项目:股票及其它证券该基金可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已缴足股款之股份。该基金可将其高达百分之十之昀新可获得资产净值投资于并非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以及非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6.准许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务证券该基金可投资于若干可转换债务证券。7.准许投资项目:认股权证该基金投资于认股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其昀新可获得资产净值的5%。8.准许投资项目:存款除非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批准较大的百分率,否则,该基金之昀新可获得资产净值不可有超过百分之十(或当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港币捌佰万元时为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存款存放于某一个香港认可财务机构或某一个香港合资格海外银行,但须符合相关限制。9.准许投资项目:将予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之资金在若干情况下可用于购买将予在核准证券交易所或核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之证券。10.期货及期权合约基金经理可为对冲目的为该基金取得期货及期权合约。511.货币远期合约基金经理只可为对冲目的或为结算一项与取得证券有关的交易,为该基金取得货币远期合约。借款限制:该基金受托人可为取得流动资金而为该基金借进款项,以满足与该基金有关的赎回要求及作为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允许的其它有限用途。该基金之资产可以抵押或质押,作为偿还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允许借款的担保。投资及借款限制的一般规定:如违反该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借款的限制,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补救,并以此作为其首要目标。如超过任何投资限制是因为该基金之投资价值改变、重组或合并、从该基金的资产中付款或基金单位之赎回,则基金经理无须实时出售适当之投资,但在超出该等限制期间,受有关限制的影响,基金经理将不会做出任何进一步投资并会充分考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恢复原状。货币对冲:该基金于有需要时可能会进行货币的对冲以抵销外汇风险。资产净值与认购及赎回价格的计算:受托人根据信托契据为该基金估值,并计算该基金于每一估值日昀迟收市的有关市场收市时的资产净值。信托契据规定的事项包括:(i)除适用第(ii)段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权益及在符合下述第(vi)段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易的投资价值作出的所有计算,均须参照该等投资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昀后成交价或(如无法取得昀后成交价)昀近市场交易卖盘价与昀近市场交易买盘价的中间价,在确定上述价格时,受托人有权使用及依赖其不时获得的电子报价数据。(ii)在符合下述第(iii)及(vi)段规定的情况下,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一权益的价值应为可获得的该集合投资计划每一单位或股份的昀近资产净值(如可获得)或(如不可获得)可获得的该单位或股份的昀近买盘价;(iii)如无法获得上述第(i)及(ii)段所述的资产净值、买盘价及卖盘价或电子报价,有关投资的价值将不时由基金经理依受托人准许的方式加以确定;(iv)并未上市或并非经常在市场上交易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为其初始价值,即该基金在购入该项投资时所支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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