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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发生不久前的紫金矿业污染案进行简要陈述,剖析紫金矿业案背后的利益驱动与幕后黑手。当今许多企业和公司以利益为追求,以环境和社会利益为代价,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这两个全新的理念颠覆了以前只以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生存法则,本文重点介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精髓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且阐述二者关系。现代公司法与经济法也对这两个学理理念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旨在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指出一条康庄大道,怎样将这些理念切实执行,引入实际,本文也提出了几点粗浅的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完美的发展理念横空出世之际,怎样执行才是现代企业生存的王道。论文关键词紫金矿业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一、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回顾在过去的2010年里,福建的紫金矿业公司由于一件污染事故从不为人知到家喻户晓。7月3日,福建省上杭县紫金(金)铜矿,因为连续降雨,导致厂区溶液池区底部黏土层掏空,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渗漏事故由此发生。污染事件后果严重,造成了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此次污染事件,无论是对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还是居民的健康来说,都是大灾难。回顾整个事件,紫金矿业在事故发生之前早有多次污染源渗漏事件,厂方也多次爆出向媒体部门给“封口费”的丑闻,在汀江,附近居民对紫金矿业的污水处理方式不当早有意见,“死鱼”事件早在2010年初就发生。只是状告无门,百姓们只能忍气吞声。事故已经爆出,上杭县公安局就于去年7月15日对紫金矿业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立案侦查。整个侦查诉讼过程长达大半年,终于在今年1月,新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直到5月4日,紫金矿业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维持新罗区法院对紫金矿业集团的一审判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紫金矿业素有“中国第一大金矿”之称,它采矿成本低在行业中是出了名的。国际金价节节攀升,在诱人的利益面前,紫金矿业不顾自身对冶炼技术的不成熟运用而贸然采用了国际先进的生物氧化技术里提取矿物中的铜金属。这次悲剧的发生,正是紫金矿业忽视企业应当承担的对周边社区,对环境应尽的社会责任,低估了自己生产造成的环保代价,不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剖析(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紫金矿业的丑闻爆出,也立刻引起了学术界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烈争论,企业作为社会团体,不应该只以单纯的股东经济利益为追求,在利益背后,更有高尚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运营的约束。这里有必要先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做一下简要概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我想很多人还觉得很陌生,可是这一理念在欧美发达国家早已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循的法则。这里有必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做一下简单的论述。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对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即: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等。”又有学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主体,对社会承担的“最有”责任“范围”,具体责任是博弈参与方之间侧率互动的博弈结果。同时,管理学家哈罗德孔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括三个方面:(1)企业在法律上应尽的社会义务,即基本责任。(2)为社会利益而约束自身,不为自身利益而损坏社会利益,即本职责任。(3)在相关范围及能力的情况下,为社会做出贡献,即相关责任。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学者的定义的核心都离不开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生产造成的环境成本,在兼顾企业股东适当的盈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社会成本,环境成本。结合紫金矿业一案,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构成:1.生产盈利,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进行生产运营,追求经济利益无可厚非。企业作为社会主体来占据大量社会财富,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再生产,企业有理由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在原有基础上实现盈利,为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推波助澜。2.保护环境,绿色生产的责任:企业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产品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能因为生产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企业有义务宣传环保理念,构建绿色健康的企业文化。环境与资源不仅关系当代人的切身利益,更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在倡导绿色地球,持续发展的今天,环保的生产的理念更是对企业生产运营的新约束。3.遵守法律规范的责任:法制社会,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合法经营,依法劳动。只有在法制健全,企业诚信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公平竞争,健康成长,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4.对所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企业与社区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这是企业以所在区域的居民为向对方的责任。企业的生产自然会改变周边自然环境,这就对周边居民的生存条件造成破坏,使居民成为了成产的直接受害者,企业有责任为居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生存环境,实现企业和周边居民的和谐相处。(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法理论中的崭新的理论,并且逐步被广大经济法学者和社会公众所认同。于是,我们开始反思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下面是我的两点思考。1.CSR与可持续发展相辅相成,互为支撑。CSR从企业运营本身强调社会责任的履行,它要求企业主动承担对劳工保护,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等应尽的职责,CSR履行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准则,比如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SA8000社会责任标准是众多社会责任标准中的一个。相比之下,可持续发展则显得更为宏观,我们所知悉的可持续发展更多是从学术理论的角度进行的论述,关于它的具体内涵,学术界尚莫衷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实施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标准。可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从宏观背景的角度支撑CSR理论的延伸,为它指明方向。CSR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将可持续理念付诸实际,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2.CSR履行有助企业可持续发展。CSR是现代企业治理和经济立法中的热门话题,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管理学都对它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并且,随着学术理论的不断深入研究,CSR的学理研究也朝着多方向发展。CSR涉及到企业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承担股东利益保值增值的同时,更需要关切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企业生产不妨碍社会公众利益诉求,满足企业盈利与社会利益的双赢,实现企业利益多元化的追求。企业只有在一个和谐共生的社会大环境中生产运营,才能为自身为社会创造更多有益价值,达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在竞争优势资源不断持续变化的今天,CSR的履行状况已经成为企业能否长远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不难看出,企业自觉主动履行CSR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在赢得良好市场声誉和企业形象的同时,更满足了企业需要持续发展的长远追求。企业与社会的良好互动,不仅能为企业市场竞争营造健康环境,也切实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经济法理论关于可持续发展和CSR的浅思(一)经济法关于CSR和可持续发展的不足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在学术界莫衷一是,可是其中对社区,对环境的社会责任,追求企业与社会的共赢,实现长久健康发展的核心理论则得到了一致认可。就此,归纳相关经济法法律法规,具体不足可以归纳如下:1.企业管理层对理论认识不深。在我国许多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社会公共责任意识,在他们看来,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社会利益。管理层缺乏“企业公民”意识,价值最求仅仅只是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法中对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要求也只是做了一般性的规定,边缘不清,难以界定具体含义,词义伸缩范围较大,这就给一些不合格的管理者上位留出了空间。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大都散见于劳动法、合同法、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税法等法律条文中,它们分别对劳工保护,合同履行、环境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这些都是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某一具体方面做得规定。唯一较为原则性的条款即是《公司法》修改案第5条。但是我们知道,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具体而微观的命题,仅仅是法条的笼统规定难以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一部法律对企业应当履行的对环境的具体责任做规定,只有在《城镇企业所有制条例》(第2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5条)等行政法规中有做规定,可是法律与条例在执行力上的千差万别,自然也就不言而喻……对于可持续发展,更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做硬性规定,它更多还只是停留在经济法学者的理论探讨中,出现在大学经济法学课本的基本原则一章中,并且还不是所有学者的共识。3.执法不严,缺乏监督规范机制。在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有意偏袒本地企业,重审轻判问题严重。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声誉和当地企业的绩效完全挂钩,政府对司法系统施压,这就导致了司法系统在执法上的不严与偏袒。司法系统作为企业社会责实施的最后把关环节,但也出现了“潜规则”现象,因此,社会责任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公众和司法界多方机制共同约束,可持续发展需要得到企业、社会、司法界的一致认同后作为行为的标杆来约束多方部门。4.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的行为决策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推动CSR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国法人治理结构从不完善逐渐发展到现在以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内部监控机制缺乏、董事会与经理权限划分不明等问题,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逃避社会责任的问题。(二)经济法完善CSR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对策面对此上问题,我们再反思紫金矿业的发生背景,我们不由觉得此类污染事件自有其成长的土壤。无论是紫金矿业,还是我们同样熟悉的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火腿瘦肉精事件,大连漏油事件…我们不得不反思着一次次事故的背后的利益驱动。企业在成立之初乃至生产过程中缺乏对公共精神的认可和认识,盲目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国民经济的循环发展和高昂的社会成本,其后果只能是一次次惨不忍睹的灾难与危害事件。同时司法界仍然需要思考,在出台了新公司法对“社会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同时,在经济法高呼“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为何众多企业仍然事故频发,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背后,缺乏切实可行的履行和保障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此,我对完善经济法相关理论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1.以CSR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向导调试企业治理结构。公司组织制度的理想模式,实质上旨在寻求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协调。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行为的决策机关,要让企业符合CSR和可持续发展标准,从源头控制企业行为是比较立竿见影的方式。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在股东会下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监督职能和业务执行职能,三者互相配合,互相牵制,推动公司企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重新界定独立董事的职责,结合CSR标准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改造成为“社会责任董事”。2.完善CSR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体系。犹如前文所述,我国关于CSR的立法不多,除了《公司法》第五条做了一个一般性规定外,其他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立法缺乏细化和体系化,可操作性不强。就此,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立法。(1)可以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法》等法律在CSR实现中的积极作用。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向导,对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司法解释。(2)还可以通过制定基本法,具体界定CSR履行标准和基本原则;完善部门法,比如劳工保护、社会保护法等
本文标题:浅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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