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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2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节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ZL-1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商品为食品、种子、农药、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且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的;(4)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A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0.4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B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0.4倍以下罚款C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的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3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ZL-1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乙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A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B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C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丙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有证据证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知情,且能说明商品来源;(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欺诈的;(5)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A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B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C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可处500元的罚款4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节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ZL-2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二)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省、市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四)失效、变质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六)所明示的质量、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而未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的;(七)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条形码、产品标准代号,伪造或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甲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9)导致群体投诉的;(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A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四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B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三至四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C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5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采标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质量保险标志等质量标志和防伪标识的;(八)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九)伪造或擅自签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6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节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ZL-2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二)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省、市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四)失效、变质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六)所明示的质量、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乙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A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B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C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7而未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的;(七)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条形码、产品标准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采标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质量保险标志等质量标志和防伪标识的;(八)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九)伪造或擅自签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丙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欺诈的;(4)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可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B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C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8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节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ZL-3对明知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进行承储、承运。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甲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9)导致群体投诉的;(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A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9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8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C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9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节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ZL-3对明知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进行承储、承运。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属于情节一般。A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4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B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C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丙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A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4万元以下罚款;B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C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0条款代号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节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ZL-4教唆、纵容、包庇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活动,或为其提供场所、设施、资金或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甲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5)导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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