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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StandardofOccupationalSkillofBuildingInteriorFinishandCladding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7北京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标准编制组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并在原有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建筑装饰装修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标准。本标准共分十章,包括总则、术语、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镶贴工等六个具体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等内容。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上海市丽园路240号,邮编:200011,E-mail:dongshangqian@vip.sina.com)。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主要起草人:蔡伟庆等2目次1总则2术语3职业技能等级标准3.1职业技能标准3.2职业技能等级标准4职业技能鉴定标准4.1职业技能鉴定条件4.2职业技能鉴定程序4.3职业技能鉴定内容4.4职业技能鉴定权重4.5职业技能鉴定方法4.6职业技能鉴定要求5镶贴工职业标准5.1一般规定5.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6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标准6.1一般规定36.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7金属工职业标准7.1一般规定7.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8涂裱工职业标准8.1一般规定8.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9幕墙制作工职业标准9.1一般规定9.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10幕墙安装工职业标准10.1一般规定10.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附录A镶贴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B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C金属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D涂裱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4附录E幕墙制作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附录F幕墙安装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权重51总则1.0.1为了推进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标准体系,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行业镶贴工、装饰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等工种的技能要求。1.0.3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凡涉及到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工种,均应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职业技能。1.0.4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等级职业技能的确定,均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1.0.5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从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凡涉及到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工种,均应具备以下相应的职业道德标准:1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的各项政策,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以“八荣八耻”为基本道德准则,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团结协作,忠于职守;3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工艺标准实施,做到社会满意、用户满意、企业满意;4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坚持安全生产,6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5刻苦钻研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学习相关理论,做到一专多能。1.0.6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职业技能(OccupationCriterion)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2.0.2职业资格(OccupationQualification)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2.0.3职业资格证书(OccupationCredentials)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2.0.4职业技能鉴定(OccupationSkillAppraisal)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鉴定机构的考核,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2.0.5基本文化程度(MinimumEducation)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最低文化程度。2.0.6基础知识(RudimentaryKnowledge)7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活动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等。2.0.7职业能力特征(OccupationCompetence)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潜力。2.0.8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守则。2.0.9镶贴工(Inlayer)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在建筑物内外表面涂抹各种灰浆,或以各种造型镶贴及安装的方法将饰面面板、饰面砖、石材制品镶贴或挂贴在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达到保护、美化建筑物目的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2.0.10装饰装修木工(Cabinetmaker)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按设计要求对木制品进行制作、安装及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2.0.11金属工(Smith)从事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彩色涂层钢板门窗、钢门窗、卷帘门及轻钢龙骨吊顶、空调百叶、装饰百叶、金属栏杆、金属饰面等的制作和安装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2.0.12涂裱工(Paperhanger)8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按设计要求对装饰、装修工程中建筑表面及内部空间、内部陈设以及室内用品等物体用涂料、壁纸、布、绸缎和玻璃等进行装修和装饰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2.0.13幕墙制作工(Curtain[Wall]Fabricator)进行幕墙制作并进行日常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2.0.14幕墙安装工(Curtain[Wall]Installer)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对各类幕墙进行安装或维修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3职业技能等级3.1职业技能3.1.1从业人员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活动,相关单位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教育培训和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录用、使用人员均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标准的基本规定。3.1.2按照所涉及的技术能力要求,职业技能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等级。3.2职业技能等级3.2.1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划分的规定,分为五级,分别为: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3.2.2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职业技能各等级应符合以下相应的要求:91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应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识别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够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并进行例行保养。2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运用专门技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区分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3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技工。能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较为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4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技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能按照用户要求,选用合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能操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5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3.2.3本标准中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的设置,均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和技能要求来确定。根据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现状和国家职业资格大10典的分类,本标准中所列之镶贴工、装饰木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制作工、幕墙安装工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均分为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等五个等级。4职业技能鉴定标准4.1职业技能鉴定条件4.1.1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申报各等级的职业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见习)2年以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本职业(工种)学徒期满;——具有初等职业学校本职业(工种)毕业证书。2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取得本职业初级工(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本职业(工种)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3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取得本职业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11——取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4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取得本职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5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4.2职业技能鉴定程序4.2.1职业技能的鉴定,须由本标准1.0.4条规定的专门鉴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4.2.2职业技能鉴定应符合以下程序:1发布鉴定公告鉴定机构应将本机构鉴定的工种、等级、申报条件及鉴定时间予以公告;2鉴定申报满足4.1.1条之相应条件的人员,在申请本标准所涉及工种的相应等级时,应向相应的鉴定机构申报;3鉴定实施鉴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提出鉴定申请的人员按照其申报的工种、等级进行鉴定;124颁发证书对于鉴定合格者,根据其申报的工种等级,发给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4.3职业技能鉴定内容4.3.1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应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4.3.2理论知识部分,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等内容。4.3.3操作技能部分,应包括创新和指导能力、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力、安全生产能力、操作技术能力等内容。4.3.4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可根据其具体要求设置。4.4职业技能鉴定权重4.4.1职业技能鉴定权重由职业技能权重表、理论知识权重表、技能操作(或专业能力)权重表组成。4.4.2职业技能权重中,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或专业能力)在鉴定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表4.4.2的规定:表4.4.2职业技能权重表(%)项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2020405060操作技能8080605040合计100100100100100134.4.3理论知识权重中基础知识和各项职业功能(或工作内容)对应的相关知识在鉴定中应占的比例应符合表4.4.3的规定:表4.4.3理论知识权重表(%)项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基础知识252015105专业知识6065657070相关知识1515202025合计1001001001001004.4.4操作技能(或专业能力)比重中反映各项职业功能(或工作内容)对应的技能要求在鉴定中所占的比例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表4.4.4技能操作(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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