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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胡忠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卫生应急工作颁布的法律和相关文件法律法规15项预案28项部门规章5项技术方案传染病监测方案28项信息报送6项当前已有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预案体系-总体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预案体系——单项预案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流感、禽流感、疟疾、鼠疫、炭疽、猴痘、霍乱预案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出口)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预案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预案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信息报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9日公布实施。第一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重大传染病疫情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当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物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发生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中毒可通过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者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四、新发传染性疾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新发传染性疾病五、预防接种反应、药物反应包括:接种出现的群体反应。药物通过各种途经进入体内引起器官和组织反应(群体)。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的损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七、影响公共安全的毒物泄露事件、核事故、放射性事故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部博帕尔的毒气渗漏事故,这是一起化学工业史上最大的悲剧,也是印度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事故之一。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员受到放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厂外,污染周围环境,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放射性物质导致人体健康乃至生命受到威胁的事故。影响公共安全的毒物泄露事件、核事故、放射性事故八、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是指利用化学袭击、暴力骚乱、爆炸破坏以及挟持人质等制造的骇人事件。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九、影响公众健康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影响公众健康自然灾害十、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具有突发事件特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3)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处理突发卫生事件的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1、卫生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2、省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第四章应急处理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处理流程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卫生、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卫生部和其它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的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如对医院内被污染场所、物品、排泄物的卫生处理,病人、疑似病人尸体的消毒处理,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等;应当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需要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被污染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等。五、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调查;•医疗机构、留验站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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