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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自贸区政策概述一、相关政策文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7〕96号2、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2017.83、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2017.8.34、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2017.5.195、国务院办公厅《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6、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7.7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7.69、舟山市普陀区政府《关于积极服务中国(浙江)自由贸2易试验区普陀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610、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1111、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推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1112、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7〕72号1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5〕3号二、优惠政策详析1、企业落户方面(1)放宽限制条件,助推特色落户放宽企业名称行业限制,允许注册资本1亿以上、业务范围涉及5个行业以上的企业申请无行业企业名称。允许自贸区内的企业名称冠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以上的海洋新兴产业、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普陀区政府文件)3(2)放宽登记要求,助动宽松落户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要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支持企业灵活调整经营范围,允许不涉许可审批的企业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即可开展新增项目经营。可办理公司名称后辍为金融服务外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营范围涵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代办汽车抵押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明确招商引资企业集中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后,经市场监管窗口备案,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普陀区政府文件)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由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登记权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税收补助方面(1)落户补助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落户自贸区、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企业本部迁入最高可获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4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本部迁入最高可获得6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自贸区总部企业应是在自贸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为较大区域内控股企业(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营业收入中来自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若对自贸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文化等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本办法公布之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在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激励等方面都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奖励。其中实到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1亿元(含)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5(2)经营补助对实际利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企业,若对地方贡献重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5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引进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企业。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进出贸易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年出口额增量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引进国际海事服务企业。对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对现有外资企业增资,其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比照新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累计为舟山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后,给予融资总额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鼓励引进金融服务相关企业。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6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符合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交易中心(所),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等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鼓励引进跨境服务、离岸贸易企业。鼓励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落户,企业将其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营运中心设立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其在舟山首次年度海外结算营业收入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对电商企业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7(3)行业补助绿色石化、现代航空、船舶与海工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企业,若是投资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将实行“一事一议”的综合扶持政策。(《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融资租赁行业,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补贴。补助资金分三次支付,实收资本到位后支付4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后再分两年各支付30%。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4)人才补助鼓励创业人才向自贸区集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最高给予3000万人民币创业资助。设立总额不低于1亿元8的科创基金和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并给予创业人才累计不超过50万的贷款贴息。(《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5)住房补助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用市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返还。(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税务优惠方面(1)人才引进个人所得税优惠对自贸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认定按人才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奖励。实施海上工程师引进策略,经认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9的年薪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税收激励,其在自贸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石油石化、航空航天等领域特别重要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2)融资租赁业务税收优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无形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104、税务服务方面推动税收服务创新。一是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部门利用已有场所,实行自贸试验区内国税、地税业务一窗联办、一厅通办。二是纳税人线上点“单”培训辅导内容,税务机关线下配“料”教学视频,实现全天候点单培训辅导。三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四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预约办理日常涉税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到预约地点直接办理预约事项。五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建立税银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并逐步扩大与银行部门征信互动范围。六是税务机关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七是通过互联网及自助终端更为便利地办理各种税收业务。鼓励金融创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11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保险产业政策制度创新。一是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设立服务于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二是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
本文标题: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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