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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概要概要概要概要1.有关申报2008年度之企业所得税,除了填交惯常的纳税申报表外,还要多填交9份新的报税表格,两者须于今年5月31日或之前递交。2.该9份表格是新增的,目的是要纳税人披露所有关联交易的资料和转让定价的方法,尤其是涉及外国公司的跨境交易。如果年度关联交易额庞大,还要另外准备一套详尽的同期关联交易文档。目的是针对透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境外的关联企业。3.国内税务机关将会严格执行上述之新规定,如纳税人不提交该9份表格或没有准备同期关联交易文档,税务局将会向其进行审查,假如最终发现问题,纳税人将会面对罚款等严重后果,更甚的是转让定价的税务审查是有10年的追溯期。4.纳税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宜未雨绸缪自查过去10年转让定格的安排,尽早准备和审慎处理关联交易的披露。税务审查之严重后果,不遑去年出台之劳动合同法。绪言绪言绪言绪言1.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8日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之试行办法」,国税发〔2009〕2号,规定所有国内企业按要求填写9份表格,详述其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的情况。2.该9份表格必须于每年5月31日或之前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交回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关于转让价格周年申报之新规定企业所得税关于转让价格周年申报之新规定企业所得税关于转让价格周年申报之新规定企业所得税关于转让价格周年申报之新规定中国法中国法中国法中国法2009年年年年3月月月月P.2周年所得税申报表周年所得税申报表周年所得税申报表周年所得税申报表由今年开始,企业除了提交纳税申报表外,还要填写下列9份表格,进行关联交易之申报:1.关联企业关系表2.关联交易汇总表3.购销表4.劳务表5.转让无形资产表6.转让固定资产表7.融资资金表8.对外投资情况表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纳税人必须详述其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应用,国税发〔2009〕2号提出数个税务局可接受的方法,包括可以比较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率法和利润分割法。纳税人宜选择其中一个认可方法作为其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九份表格的用途九份表格的用途九份表格的用途九份表格的用途税务局会因应表格上填报的资料决定对那些企业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查,以防止透过转让定价的操控将利润转移至海外的关联企业。企业如采用上述以外之转让定价方法或利润明显低于市场标准,将会面临更高的调查风险。一般纳税调整除了补交税款外,还会牵涉利息甚至罚款。P.3同期资料文档之准备同期资料文档之准备同期资料文档之准备同期资料文档之准备除了提交九份表格外,如每年的关联交易额超出当局的指标,还须准备同期关联交易资料之文档,指标如下:1.年总关联采购销售额达人民币2亿。2.其他关联交易总额,例如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达人民币4,000万元。注所有关联交易都在中国发生且公司之外资股份少于50%可豁免同期资料文档之准备。同期资料文档比起九份表格须更加详尽的披露,分5大类和26小类的资料需要提供。当中要进行可比性分析,即将本身的毛利率与同业非关联公司的毛利率作出比较,如低于同业便须作出详细解释。同期资料文档须于5月31日或以前准备,于税务局提出要求后的20天内提交,因为2009年是第一年开始准备同期资料,故税务局特准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以方便有关企业去准备。何谓关联企业何谓关联企业何谓关联企业何谓关联企业1.持股或拥有权比例在25%或以上。2.如没有持股或拥有权,但一方有能力控制对方的管理层或日常决策,也属关联企业。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2009P.4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请联络我们的律师。总结总结总结总结1.此次关联交易之申报要求,意味着国家税务局决意执行转让定价的调查,重点打击透过转让定价以减少国内的税负。因此牵涉境外公司的关联交易,例如港商在国内成立进料加工企业,将会面临更高被调查的风险。2.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定价的调查是有10年的追溯期,并非只限于调查今年。3.纳税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过去透过转让定价的安排将利润转移至境外关联企业,宜未雨绸缪审慎处理报税的新规定,因税务审查将会影响深远,不遑去年出台之劳动合同法。4.上述资料只供参考,请联络你的税务专家作进一步的探讨。作者作者作者作者::::张源长先生张源长先生张源长先生张源长先生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深会计师陈叶冯会计师有限公司董事+(852)28946830albert@ccifcpa.com.hk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请联络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我们的中国部门::::梁锦明律师梁锦明律师梁锦明律师梁锦明律师顾问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852)21070391albert.leung@onc.hk伍兆荣律师伍兆荣律师伍兆荣律师伍兆荣律师资深合伙人+(852)21070315ludwig.ng@onc.hk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联络详情@onc.hk电话:28101212传真:28046311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分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九号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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