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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除权制度【大中小】打印推荐给朋友收藏点击1623次回复21次复制本帖地址转帖的QUOTE:我们现在这个股市在交易制度上存在一个巨大缺陷,它象一个黑洞一样不停地吞噬着上市公司分配给股民的利润,它就是我们的分配除权制度。正是这个分配除权制度,使上市公司分给股民的利润全部化为乌有。首先,我要解释一下什么是除权。除权就是当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或送股时,在股票除权日这天将股票价格降低到原股价除去股民从上市公司所分得的那部分权益以后的价位,打个比方说,如果某股票价格为10元,如该股进行10派10元红利,那么派送红利除权后,股票就要价格就要一下降到9元,如该股进行10股送10股派送红股,除权后,股价将直接降至5元,所以不论分红或送股,股民实际上什么也得不到。有的人说,如果该股票成长性好,价格还是可能填权回到原价位的,听起来很有道理,也确实迷惑了大家很多年,其实这个观点非常荒谬,上市公司分给股民的利润是对股民在上年度持有该股票的回报,至于该股票下年度是否还值这个价格,应该让市场自己说话,它就是跌,也有个过程。象目前这样用除权的方法将股价一步到位,无缘无故地定位在除权价位,是对股民的不负责,也是对市场的不负责。以前是大家没有办法解决怎么分配利润这个问题,到后来变成了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于是这个除权制度最终变成了吞噬股市资金的黑洞。好家伙,这个黑洞好不厉害,上市公司分配给股民多少红利(或红股),经它一除权,不管是先前持有股票的股民,还是正持有股票的股民,谁也得不到一点好处,上市公司辛苦了一年所赚的利润,全部掉进了这个股市无底洞。正是因为这个除权制度,绩优上市公司分给股民的利润全部掉进了黑洞,上市公司所创造的业绩再好,分给股民的红利再多,也到不了股民的手上,所以绩优公司变得与绩差公司一样毫无投资价值,市盈率也就成了股市最无用的一个指标。可怜的股民最后只能从股票上涨和下降的差价中获取利益。也就是从别的股民的损失中获取利润,这种获利方式,能不让股市成为赌场吗?我们的基金、券商、股民处在这么一个毫无回报的市场,还要向国家不断上缴印花税,他们能不亏损吗?那么这种除权制度是怎么来的呢?这要从股票的起源说起,股票分实物股票和无纸化股票两种,以前的股票都是实物股票,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纸化交易方式。无纸化交易方式只有在电脑撮合交易方式下才能进行。实物股票的交易是通过是通过柜台撮合成交的。作为实物股票,股票在谁手上,谁就有权利获得股份公司所派发的红利或红股(以下统称红利),可是,大家认为由股票持有者无偿地全部获得红利是不公平的,因为该股票的前任持有者什么也得不到,以后购买该股的投资者也什么都得不到。为显示公平,发明了现在的除权制度。结果,谁也没有真正得到股份公司发放的红利。那么,为什么大家都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个方案呢?这要从当时的历史背景分析,当时,股份公司比较少,而发行股票的公司一般业绩都比较好,成长性也比较出色,所以受供求关系的影响,除权的股票大都能填满权,有的甚至还创出新高,所以大家一直认为这种除权制度是合理的。现在股份公司已大大增加,股票供大于求的局面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非是牛市时,股票填权已有很大的难度。于是这种除权制度开始变成一个吞噬上市公司分给股民红利的黑洞。更可悲的是大家还没有意识到这种错误正在不断吞噬着股份公司消耗了巨大能源、资源,负出了破坏环境这个惨痛代价所创造的财富。这也成了世界各国股市发展的巨大拌脚石。这里要说明的是,用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因为不是公司给予股民的回报,而是一种股本扩张形为,所以,仍应按除权处理。取消除权制度以后,就可以体现出股市投资的本色,我们持有绩优股的时间越长,所获得的收益才越多,这才是最合理的投资方式。也只有这样,股市才算回归正道。浅析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规则的合理性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09-11-5浏览次数:9内容介绍[大][中][小]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的基本规则在我国证券交易中,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证券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所谓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除息则是由于公司股东分配红利,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报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燃气股份(股票代码000793)为例:前收盘价:股权登记日2000年3月10日的收盘价为23.46元现金红利: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配3配股价格:11元按上述公式计算:除权报价=?(23.46-0)+11×0.3?÷(1+0.3)=20.58(元)近年来,部分股民对上述除权除息规则进行了质疑,更有甚者,南京一股民因此缘由将证券交易所告上了法院,但法院未予受理。这些股民普遍认为,投资者因持有某股票而得到上市公司的分配后(包括分红和送股),由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在除权除息后下降,同时股民还得上缴20%的所得税,从而个人财富总额在分配后较分配前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股票除权除息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公平,是不合理的,使股民在享受上市公司分配时,只得到了分配之形,而不得分配之实。基于此,他们提出正确的除权除息股价计算公式应该为:除权除息价=(除权除息前收盘价+配股价×配股率+每股送股额)/(1+送股率+配股率)。其中,公司派发红利不进行除息。二、对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规则的合理性剖析通过对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市场上通行的除权除息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认为,上述股民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规则是合理合法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根据上市股票定价原理,上市交易股票的价格是由包括公司资产状况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在进行分配前,股价包含了待分配利润这部分资产的价值,在进行分配之后,这部分价值就转移到投资者手中。质言之,上市公司利润的分配在性质上是一种财富的转移而不是财富的创造。当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派发红利时,派发红利行为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分配前后公司总财富(价值)是维持不变的。因此,当上市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上市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二)从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市场的运作来看,上市公司分红后对股价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但由于市场结构的差异,因此在除权除息理论价格的发布方式上略有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美市场的中介机构和信息服务商主导模式,在这些市场由于投资者并不直接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行情信息,因此行情信息提供商(例如Reuters和Bloom;berg)和经纪业务服务商等机构,负责根据上市公司的分红信息对股价计算除权除息理论价格,提供给自身的客户。为了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些机构提供的股价行情显示中会使用一些特殊标志(例如EX前缀)。这些服务商的软件还提供对历史股价复权计算功能,以保持股价的可比性;另一种模式是亚太地区新兴市场的证券交易所主导模式,也是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模式。在这些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利用最新的网络和通信技术直接向整个市场发送行情信息,因此也负责除权除息理论价格的计算。例如,韩国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完全通过其下属信息公司KOSCOM发送,投资者统一使用该公司设计的CHECK软件接收行情;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则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上市公司分红信息,对收盘价进行调整,形成第二天(除息日)开盘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香港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服务部负责根据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对股价除权除息,并在除息日开市前的股价行情显示中向市场公布。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采用何种模式,从投资者接收信息角度是没有差别的。根据公平定价原则的除权除息处理不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而是保护。(三)按照国际惯例,除权、除息价格是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税收等情况下,维持除权、除息后公司价值不变的理论价格。具体而言,当某一上市公司宣布上年度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则该只股票就称为含权含息股,因为持有该只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一般要宣布一个时间称为“股权登记日”,即在该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的股东就享有分红的权利。进行股权登记后,股票将要除权除息,也就是将股票中含有的分红权利予以解除以维持公司价值不变。除权除息都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除权之后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股票的除权除息日,证券交易所都要计算出股票的除权除息价,以作为股民在除权除息日开盘的参考。因为在收盘前拥有的股票是含权的,而收盘后的次日其交易的股票将不再参加利润分配,所以除权除息价实际上是将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予以变换。例如:某股票10送3股,股权登记日当天股民甲以收市价10元,买进1000股共花本金10000元(不含手续费、印花税),第二天该股除权,除权价为7.69元,此时股民甲股票由原来的1000股变为1300股,以除权价计算,其本金仍为10000元。(四)《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除权除息规则是根据上市股票定价原理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是合理合法的。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除权除息价只是作为计算除权除息日股价涨跌幅度的基准,提供的只是一个参考价,股票的价格是由股票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交易所并不能决定股价,即使交易所不对股价进行除权除息,市场自身也会按照除权除息规则对股价做出调整。同时,除权除息日的开盘价也并不一定等于除权除息价。证券每日的开盘价是经过集合竞价产生的,除权除息价只能作为除权除息日当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大部分人对该股一致看好,委托价相对除权价高填,经集合竞价产生出的开盘价高于除权价,则填权;反之,则贴权。如果出现大多数以委买委卖对除权价均认可的价格,则产生与除权价相等的开盘价。因此,不存在交易所制定的除权除息规则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五)投资者在享受上市公司红利分配后(即除权除息后)个人总财富(资产)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但并不是必然会减少。首先,股票在除权除息后交易,当交易市价高于除权除息价时,取得红利的投资者因得到市场差价而获利(即填权),这时投资者个人总财富会增加。其次,当股票在除权除息后交易市价低于除权除息价,投资者因股价下跌造成浮亏(即贴权),这时投资者个人总财富会减少。最后,当股票在除权除息后交易市价等于除权除息价时,投资者没有得到市场差价,这时投资者个人总财富在不考虑税收等因素时会维持不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等的规定,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按项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的方法,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因此,在扣除股息、红利所得税后,投资者个人总资产会减少,但之所以会减少,是因为投资者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原因造成的,并非交易所制定的除权除息没规则导致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除权除息规则是根据上市股票定价原理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是合理合法的。除权、除息价格是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税收等情况下,维持除权、除息后公司价值不变的理论价格,它只是作为计算除权除息日股价涨跌幅度的基准,提供的只是一个参考价。投资者在享受上市公司红利分配后(即除权除息后)个人总财富(资产)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但并不是必然会减少。即使除权除息后投资者总财富减少(缩水),但其原因是由于股票市场供求关系和税收因素造成的,与现行的除权除息规则没有必然的联浅析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规则的合理性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的基本规则在我国证券交易中,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证券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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