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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广播中心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制播网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配置双电源;主干链路应有冗余,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控制,禁止非法设备接入;网络内应安装网管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第七条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二)二级以上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主、备服务器应分别连接主备网络交换机;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用集群方式。第八条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存储空间;(二)二级数据存储应采用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对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和数据无中断调用;(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或异地备份。第九条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所有工作站应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应封闭USB端口、串口、并口等所有外部接口,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设备;播出音频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无缝切换;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策略管理。第三节直播室系统第十条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直播机房。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双电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源选择功能;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台;应能设置多层用户权限;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音台应急模块。第十二条热线电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1路热线电话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电话的控制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电话;(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能对有热线电话参与的节目及电话内容进行录音。第十三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第十四条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第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第十六条二级以上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第四节总控系统第十七条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第十八条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制面板,采用双电源配置;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应避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中。第十九条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播出通路主要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第二十条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备应具有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设备;(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末级采用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第二十二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第二十三条二级以上应配置转播系统,具备监听监测和多种传输手段。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信号电平;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设备;总控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和开路接收信号;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监测总控系统输入、输出、直播室信号的电平、相位;总控应能选择监听每套节目的播出信号和关键节点的音频信号;应配置彩条监视屏;应配置各机房的视频监控;应配置声光报警设备,出现电平过高、电平过低、单通道、反相等异常时,应能立刻给出报警;(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实时监测播出通路关键环节的信号电平、相位;监测点出现故障时应能及时给出声光报警;应能灵活设置不同报警信息;应具备全时段录音功能。第二十六条宜建立网管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应用软件运行状态、网络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并具备异态告警功能。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四)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第二十八条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应配置专用工艺电源,转播车宜配置发电机及UPS电源。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应有有线话筒作为备份;调音台应有应急供电;现场直播录音时,主要录音设备宜配置备份;(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重要位置的话筒应有在线热备;所有放音设备应有在线热备,并保持主备机同步播放;现场直播录音时,应有同步录音备份;调音台应有通路冗余;应配置在线热备调音台,且同步操作;两个调音台的输出应采用在线互备方式接入传输系统。第三十条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信号应至少有两条传输链路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双向传输的音频信号都应进行“N-1”处理;租用市话线路时,每条线路宜仅做单方向传输使用;应配置备用音频传输设备;(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应至少有两个不同传输路由或手段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总控或直播机房返送至现场直播的信号应至少通过两个不同路由或手段传输。第七节机房环境第三十一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二级以上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监视系统。第八节维护器材第三十三条单一节点设备应有备件;二级以上应有其它重要设备备品备件。第三十四条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级以上广播中心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码流分析仪、音频测试仪、频谱仪、示波器等必要的仪器仪表。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二)二级以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正常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播出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三)一级应配置灾备系统,可设置异地备份播出系统,或配置卫星转播车等移动播出系统。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第一节直、转播管理第三十六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播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经批准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全程使用延时器和电话来电显示设备,编播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使用延时器;(二)群众参
本文标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广播中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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