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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的管理,适应我国教育信息化特别是基础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促进教育信息技术研究的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的各类立项课题。第三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面向全国,突出重点,倡导竞争,鼓励协作,择优立项,保证质量。第四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通过网络,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领导小组(简称课题领导小组)由中央电化教育馆组建,领导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工作,制定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审批课题,组织各类课题的成果鉴定,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课题办)是课题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和实施规划、负责课题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课题办设在中央电化教育馆学校教育技术研究部。第七条组建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专家库,由课题办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制定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指南,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第三章课题类别第八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2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第九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青年课题”。第十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设立的重大课题主要针对我国教育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长远性的问题,需要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组织协同攻关的研究课题。由课题办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经课题领导小组审定后立项。第十一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设立的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和青年课题主要围绕教育信息技术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问题设立的研究课题,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不同层面,探索教育信息技术在教育和管理中的运用规律和方法等,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服务。该类课题每年度组织专家集中统一评审,经课题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立项,课题研究经费以自筹为主。第四章课题申报第十二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面向全国从事教育信息技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申请人”)。(一)申报课题的单位需符合下列一项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和机关、事业、企业、社团等单位。2.属于法人单位管理的二级机构,如高等院校设立的院、系、所、中心,社团下设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二)申报课题的个人需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职称的通行专家书面推荐。3.申请人原则上同时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承担的全国教育3信息技术研究课题必须按照规定结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结题者,需要说明延期结题的原因,否则,3年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4.青年课题的申请人以及课题组成员,其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5.重大课题申请人必须有承担并完成过厅局级以上教育科研重点课题的经历。申请人为单位的,课题申报内容需经单位负责人认可。申请人是个人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审核,并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第十三条每年课题申报一般安排在3---5月份,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课题申报材料通过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平台”)提交。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参照课题年度指南确定的选题,按照课题管理平台上要求的课题申报内容,认真如实填写。填写虚假内容者,一经查实,取消课题申报资格。已经批准立项的课题,撤销课题立项。第十五条网上课题申报材料一般提交到课题办委托的省级课题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格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到课题办。高校、研究机构、教育信息产业部门申报的课题,或者需要跨省开展研究的,课题申报材料可以直接提交到课题办。第十六条课题办受理申报时,收取课题评审咨询服务费,由中央电化教育馆统一开具发票。未交课题评审咨询服务费的,一般不列入立项评审。第五章课题立项第十七条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立项评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每次从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网上评审。立项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其本人申请课题或本人参与申报课题研究的,不安排其参加相关立项课题的4评审工作。第十八条课题办在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立项评审工作。第十九条课题立项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课题办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在网上提交的课题申请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二)专家评审课题的立项评审,一般采取网上评审的方式。评审组成员(一般为5-7名)依据课题办制定的课题评审标准,在课题管理平台上,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给出专家意见。评审组组长依据课题办制定的课题立项评审标准,结合其他专家评审意见,给出课题立项评审综合意见并确定立项课题的类别。(三)课题办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拟定立项课题进行材料审核和意见汇总,报课题领导小组审批。(四)课题领导小组负责立项课题的最终审批。第二十条课题立项评审纪律参与课题立项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情况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严格禁止在课题立项评审工作中索要或收受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或礼物。第六章课题管理第二十一条课题管理以课题办、委托的省级管理机构、课题组三级管理为主。课题办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责,课题办委托的省级管理机构对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课题组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管理和研究工作。课题的管理与指导、课题的申报与立项审批、课题的开题与中期检查、课题的结题鉴定及过程性管理等都将通过课题管理平台上进行。第二十二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制定详实的5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在课题管理平台上提交。第二十三条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课题研究进展到中期时,课题办将通过课题管理平台通知相关课题承担单位开展课题中期检查,收到通知后,课题承担单位需在课题管理平台提交课题中期自查报告。课题中期检查以自查为主,课题办和委托的省级管理机构检查为辅。第二十四条立项课题有重要内容变更需要报批。立项课题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管理单位,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有上述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承担者通过课题管理平台提交课题变更申请,报课题办审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立项课题,将不予结题。第二十五条立项课题的撤项。立项课题如果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剽窃他人成果,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无特殊情况中止课题研究者。有上述情况之一,按撤销课题立项处理。被撤销课题立项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第二十六条加强对课题研究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课题研究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设立课题研究实验学校,事前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如实验学校要设立子课题研究,须报委托的省级课题管理机构审核,报课题办批准后,在课题管理平台上审批确认实验学校的子课题。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严禁向课题学校违规收取有关费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第七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6第二十七条立为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的课题,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第二十八条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重大课题应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系列论文;重点课题应出版有关论著1部,或者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的论文,或者至少在正式出版刊物、具有网络出版资质的电子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的论文。专项课题或青年课题至少在正式出版刊物、具有网络出版资质的电子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的论文。第二十九条课题办负责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每年9一12月,课题办组织课题成果鉴定和验收工作。根据需要,课题办可委托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的成果鉴定。第三十条成果鉴定程序(一)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均需在课题管理平台上提交课题鉴定所要求的内容。(二)课题办收到课题鉴定申请后15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鉴定单位或课题负责人,鉴定工作从收到鉴定费用之日开始。(三)课题办根据课题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组成专家组,按照鉴定组织程序,在2个月内完成专家鉴定。(四)在课题管理平台上公示课题成果、鉴定结果及鉴定等级,接受社会监督。(五)课题办负责课题研究资料整理工作,报课题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结题证书》。第三十一条成果鉴定方式及有关要求(一)成果鉴定一般采用通讯结题鉴定方式;对于一些地区结题课题数相对较多的,经课题办同意,可采用会议集中结题鉴定方式;对于具有重要价值和效果的课题研究,经课题办审核通过,可采用现场结题鉴定的方式。7(二)鉴定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由课题办从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专家库中选定。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顾问)不能选作鉴定专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三)采用通讯结题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需登陆课题管理平台,认真审读课题研究成果,对照课题预期目标,参照课题成果鉴定的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提交个人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鉴定专家组长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在网上提交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等级;采用会议集中结题鉴定方式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分别汇报课题研究成果,并接受专家的质询,由鉴定专家组集体评议,并及时通过网络提交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等级;采用现场结题鉴定方式的(一般指单个课题的现场鉴定),由课题承担单位汇报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专家现场审阅相关的材料,并进行现场专家质询,由鉴定专家组集体评议,在网上提交综合鉴定意见、鉴定成果的等级。(四)鉴定所需经费由立项课题承担单位或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首次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在一年内有一次重新申请鉴定的机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八章成果的评奖、宣传和推广第三十三条课题办及委托的省级管理机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出版、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作用和效益。课题办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报送相关教育决策部门,或充分发挥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特别是教育界进行广泛宣传。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课题办和委托的省级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8第三十四条验收合格的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课题办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第三十五条结题鉴定评为优秀的研究课题,其成果可参加每三年举行一次的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参见《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领导小组。
本文标题: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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